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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写错了洗碗机的型号,消费者要多付4000元

2016年12月23日 10:34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6-12/22/content_3749923.htm

新房子装修好了,消费者胡女士准备添置家电。早在今年5月,她就买好了新房的所有家电,没想到到了要送货的时候,商家突然让她再付4000元差价,她表示无法接受,于是致电与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反映:“我在5月份买家电时已全额付清,现在商家说营业员看错型号了,要我补4000元差价,这不是我的过错,要我补差价并无道理,希望帮我讨个说法。”

消费者说:看错型号的不是我,责任不能让我来承担

胡女士:今年5月2日,我在萧山区通惠北路建设四路的世纪建材市场6-101号惠家居店买了一批西门子家电,包括洗碗机、油烟机、煤气灶、烤箱等,价值48000元,当场付清全款。

当时,我先看好样机,再问价格,多番对比之后觉得这里的确实惠,于是下单付钱。这个月10日下午,我提醒商家别忘了28日给我发货,商家却说其中一台洗碗机的型号不对,但没有细说其他事情。19日,商家主动联系我,让我补差价,说这台洗碗机的价格弄错了,商家当时报价报给我的是一台其他型号的洗碗机的价格,比这台便宜4000元,让我补上这个差价,不然就不发货。

我记得很清楚,我们当时是现场一起确认型号以及价格的,收据上的型号、价格都清清楚楚的。现在商家突然让我补4000元的差价,我觉得没有道理,看错型号的人不是我,这个责任不能让我来承担,我要求商家按时发货。

商家说:工作上的确存在过失 价格相差太大希望消费者补点差价

西门子电器惠家居店黄经理:5月2日胡女士来我们店里买家电,她的确是全款付清的。当时我们也没有在意,到了12月10日,胡女士提醒我们不要忘记12月28日发货,但是我们发现在5月2日时,营业员将洗碗机型号中的M与E搞混了,这两个型号价格相差4000元,就算按照当时的活动价来算也相差2850元,这数额是我们没法承受的。

我们与胡女士沟通,希望她补下差价,但是她拒绝了。这个事情上,我们承认在工作上的失误,导致了消费者的不愉快体验,但是数额太大。我们也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而胡女士补个1200元的差价就差不多了,双方都好做点。

专业人士说: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自治 消费纠纷责任由商家承担

杭州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林兵:合同是消费者和商家的意思自治,在这起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在购买时与商家确认了产品品牌以及型号,并交齐费用,有详细的收据,说明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现在合同中部分内容出现误差,在商品的型号与价格的错误上,是属于商家的过错,应由商家承担责任。而且事情过去了大半年,当时商家又在搞折扣活动,部分事实无法说清,根据合同以及收据来看,法律上由商家承担过错责任。

从调解的角度考虑,商家和消费者可以好好沟通,在取得消费者理解的情况下,争取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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