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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忽悠消费者 消委会帮讨公道

2017年05月17日 10:32 信息来源:http://jsgs.jschina.com.cn/xfjs/201705/t20170516_508774.shtml

近日,无锡市的孙女士向当地工商部门12315投诉,称其分别于去年8月和9月在锡城某电动车车行更换了2组电瓶,收据上写有包15个月,但是保修期内2组电瓶均不同程度出现故障,该车行同意给她更换修复的电瓶,孙女士要求商家更换新电瓶,遭到商家拒绝。

孙女士向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更换2组电瓶时,该车行负责人开具的收据,收据上写有“包15个月”字样。工作人员根据孙女士提供的商家信息至该车行了解情况,车行负责人称,孙女士提供的收据是真实有效的,自己也认可包15个月的事实,但其辩称:包15个月需要分为两个阶段,前7个月可以更换新电瓶,而后8个月只能更换修复电瓶,该说法可以在电瓶生产商网站看到,商家不需要特别说明。消委会工作人员明白,此“前七后八”说法为电动车行业修理、更换电瓶的潜规则。

孙女士认为,车行负责人当时只是在票据上注明了“包15个月”并没有口头或者书面说明“前七后八”的区别,电瓶生产商网站虽有相关说明,但是电瓶生产商和自己本身并没有直接交易,和自己产生交易的是该车行,该车行没有尽到明示的义务。

消委会工作人员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以及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情况。”该车行作为直接提供商品给消费者的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该商品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的真实情况,而不应该是消费者去主动查询了解该商品的相关情况。经工作人员的消法的宣传,车行最终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同意为消费者孙女士更换两组新电瓶,从而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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