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投诉同比增三成 合同是维权关键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住房的档次和舒适度,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们希望更好地改善居住环境,我国商品房买卖市场交易量仍然巨大,也产生了一定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据中消协提供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房屋类投诉共4,753件,同比增加了32.5%。
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如不按期交房等。二是商品房质量问题,如存在漏水、渗水、外墙面脱落以及墙壁裂痕等问题。三是开发商以各种原因不退意向金或保证金,房型与宣传不符、配套缩水、隐瞒产权年限等重要事项,优惠降价活动宣传存在误导等。
中消协还提供了两起商品房买卖投诉典型案例,如2018年3月消费者王某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南昌市某咨询公司预定南昌某开发商商品房一套,并预付“定金”。事后,消费者不愿购买该商品房,要求商家退还该“定金”,消费者经多次与该企业进行协商,都未得到解决,遂向青云谱区消协投诉。消协受理投诉后,仔细研究了消费者提供的由商家开出的收据、购房承诺等材料,发现商家开出的收据中收费事项栏填写的是优惠服务费,而不是定金,收据上加盖的印章也不是本企业的印章,此收据可视为无效凭证。另外,购房承诺书上只有消费者的签名和手印,没有经营者的签名和印章,不符合相关规定,此承诺应认定为无效承诺。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诸多事实面前经营者最终同意退还“定金”。
又如,消费者刘先生购买了湖南省吉首市某楼盘一套商品房,2013年8月31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该房合同登记建筑面积为143.08平方米,总金额368,860元。按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的税费为交易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国土费用四项,其余如交易手续费和抵押登记费等费用应由开发商和银行等承担,且购房者承担的税费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近期,刘先生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查询结果为自己所购商品房实际产权登记面积为139.71平方米,发证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差3.37平方米,刘先生被多计房价款8,687.86元,被多计代交税费8,826.38元。刘先生得知查询结果后,多次与开发商联系,要求该公司按合同约定退还多计房价款及代交税费。该公司拒不退还相关款项,拒绝按合同约定进行协商。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人退还消费者刘先生多计房价款8,687.86元和多计代交税费8,826.38元。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住房的档次和舒适度,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们希望更好地改善居住环境,我国商品房买卖市场交易量仍然巨大,也产生了一定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据中消协提供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房屋类投诉共4,753件,同比增加了32.5%。
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如不按期交房等。二是商品房质量问题,如存在漏水、渗水、外墙面脱落以及墙壁裂痕等问题。三是开发商以各种原因不退意向金或保证金,房型与宣传不符、配套缩水、隐瞒产权年限等重要事项,优惠降价活动宣传存在误导等。
中消协还提供了两起商品房买卖投诉典型案例,如2018年3月消费者王某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南昌市某咨询公司预定南昌某开发商商品房一套,并预付“定金”。事后,消费者不愿购买该商品房,要求商家退还该“定金”,消费者经多次与该企业进行协商,都未得到解决,遂向青云谱区消协投诉。消协受理投诉后,仔细研究了消费者提供的由商家开出的收据、购房承诺等材料,发现商家开出的收据中收费事项栏填写的是优惠服务费,而不是定金,收据上加盖的印章也不是本企业的印章,此收据可视为无效凭证。另外,购房承诺书上只有消费者的签名和手印,没有经营者的签名和印章,不符合相关规定,此承诺应认定为无效承诺。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诸多事实面前经营者最终同意退还“定金”。
又如,消费者刘先生购买了湖南省吉首市某楼盘一套商品房,2013年8月31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该房合同登记建筑面积为143.08平方米,总金额368,860元。按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的税费为交易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国土费用四项,其余如交易手续费和抵押登记费等费用应由开发商和银行等承担,且购房者承担的税费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近期,刘先生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查询结果为自己所购商品房实际产权登记面积为139.71平方米,发证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差3.37平方米,刘先生被多计房价款8,687.86元,被多计代交税费8,826.38元。刘先生得知查询结果后,多次与开发商联系,要求该公司按合同约定退还多计房价款及代交税费。该公司拒不退还相关款项,拒绝按合同约定进行协商。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人退还消费者刘先生多计房价款8,687.86元和多计代交税费8,82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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