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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是是非非

2013年08月21日 12:33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308/t20130821_513380159_5.shtml

对于癌症晚期的患者,亲属的心理一般都是尽最大可能挽救,更希望医生能够细心照料。但是,微博用户“骚暴一族”发表了一篇长微博,控诉在8月12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生打了自己已经癌症晚期的母亲一记耳光,并且殴打了家属,家属用手机拍摄视频,手机也被医院的保安抢走。就此,《天天315》 采访了患者的丈夫葛先生。

葛先生:打了一记耳光,我老婆坐在轮椅上面,扶着轮椅。12日打的,当时给警察都看了,都发红了。我老婆现在在医院里面,而且她现在手上的乌青全部出来了。

打人背后是否另有隐情?据患者家属说,事情的经过是患者俞女士被宣布癌症晚期,几次化疗后,医生建议中药治疗,变相宣布判了死刑。经人介绍,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医生建议使用1万元的自费药。

葛先生:谈到自费的药,我说下次再化疗到门诊买,医生就跟说,下次直接找他,他给安排病房,不要上门诊去了。医院专门有个对外药房,他一定要我到这个药房去买,其他药房不能买,买了不能用。

对于医生的前后态度转变,患者家属在微博上抱怨医院强制消费。而且,患者使用自费药以后,出现了胸积液,8月12日家属找医院要求住院抽液,但被告知没有床位,要投诉到接待办协商。也就是在接待办,与一位王姓医生发生了肢体冲突。

葛先生:我老婆是癌症的晚期病人,他怎么打的下去手。

据葛先生介绍,在冲突过程中,自己也被殴打,儿子拿出手机拍摄,也被摁倒在地,夺走手机,至今没有归还。

葛先生:我的孩子没骂他们,也没打他们,他们有什么权力抢他的手机?

长微博写到,警察到场后,王姓医生曾声称被患者抓下体,才会打患者耳光,对此葛先生回应,应看看手机视频里的真相。

葛先生:他说是我老婆抓他的下身,我儿子拍的视频在,把手机拿出来,一切真相都明白了。

中央台驻上海记者杨静昨天致函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在召开紧急会议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宣传科有关负责人昨晚给出了回应。

负责人:我们也去看了一下微博,上面涉及的时间跨度、人名较多,我们要很负责的把事情调查清楚,把微博里的内容、涉及有关的医生、人员要调查一下。

之后,上海第六人民医院副院长陶敏芳接受了采访。她代表院方就事件大体经过,以及患者提出的疑问和诉求,一一做出回应。陶敏芳说,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病人首先触碰医院工作人员下体,引发当事人正当自卫,进而升级为冲突。

陶敏芳:在讲的过程可能大家都比较激动,据说病人是坐着轮椅,手碰到了我们接待的这是一个男同事的下身,人很正常会有这样一个反应,然后接下来就是一片混战。

按照患者家属的说法,双方发生冲突,与六院医生强制病人使用自费药也存在一定关系。院方表示,病人对医生用药存在疑义,需要由第三方专家进行鉴定。

陶敏芳:对于这个患者,她在医院接受化疗的方案,从必须有专家们进行甄别,但是也一定会存在一些非医保药的。

真相到底如何?患者家属说,当时用手机记录下了冲突全过程,但是手机被医院保安抢走,至今没有归还。而院方明确回应,从来没有抢夺手机一说,并表示他们也没有看到冲突现场的视频。

陶敏芳:我可以负责任的保证:手机肯定没有在院方手里。场面混乱都可以想象,我也没有看视频,而且监控的东西也被砸坏了。

面对记者追问:何时能够公布处理结果?陶院长说,要等待警方的处理结果,同时他们与患者已经在书面接触中。

陶敏芳:第一是在等待,因为拨打了110,医院就要等待公安的一些建议。第二也在书面的接触,比如一个诉讼信的批号。

患者和院方各执一词,到底是患者挑衅引发工作人员的正当自卫,进而升级为冲突?还是院方无理打了癌症晚期病人耳光,并且抢夺手机不还?打人是否与医院不合理用药引发矛盾有关?目前事件已经交由警方处理。但院方最后也表示,希望通过有效沟通,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患者方面认为,医院回复完全不知手机下落,而且绝对不在医院,让人无法理解,患者丈夫葛先生说,儿子手机被抢以后,儿媳妇曾用手机定位儿子的手机,发现就在医院里。

患者儿子说,手机被医院保安强行抢走,已经不是简单的医患矛盾,而是抢劫。

患者儿子:追了我将近100米,其中一个人把我压倒,我带的是钢表,直接砸在地上,钢表上面的印痕都在。

对院方代表陶副院长所说医院摄像头被打碎,所以无法找到监控录像,患者儿子说,争执过程中,发现现场有三个摄像头。

患者儿子:办公室过道里面有一个正的摄像头对着这个过道里面,但是有多少距离我不是很清楚,这是一个。我从过道里面逃出去的时候,柱子这边正对着有一个摄像头,能拍到有保安来追我。然后在逃到往外面的地方,正好也有一个摄像头。

事后,患者家属再次回到现场查看,发现三个摄像头完好无损。而关于双方何时沟通问题,院方的态度是要等待警方的结果,弦外之音是以警方结论决定院方态度。警方的结论则需要等待。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刚律师将就此点评。

按院方的说法,患者在轮椅上先出手抓男性医务人员的下身,所以引发混乱,包华对此怎么看?

包华:对于这样的情节,因为没有相应的材料能够佐证,很难发表评论。但是,人的记忆本身是有选择性的,对于自己关注的事情或者自己愿意关注的事情往往会记得非常的清楚,乃至于容易放大,所以在同样的一个场景之下不同人的记忆往往是不一样的,而且即使记忆是一致的,人的表述有的时候也会有选择性。所以事实是否如此,在没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不能表述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说明一点,就是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生目前看起来对于对方信任程度都非常的低,乃至于毫无信任可言,所以都希望通过一些手段来保护自己,但是对于对方的行为过于敏感,反映的程度也过于大了,我们也只能说这是一些过敏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应该发生的。

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院方的说法?

胡刚:目前来说,基于双方这种信任度极低的情况下,双方的陈述或者表达陷入类似于罗生门的状态,双方各执一词,各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真相是什么?确实不知道。但是里面确实有细节值得注意,一是患者一方声称他的亲属曾经用手机拍摄了相关的视频,而这个手机现在可能处于院方的控制之中,这个视频恐怕要查明,因为它直接涉及到是否能够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事实的真相。第二个还是很重要的,由院方控制的若干个监控探头是否正常工作,如果正常工作是否合理的保存了相关的视频资料,而这些视频资料也能反映出双方当时纠纷发展开始的一整个过程,只有这种客观证据完整的呈现在面前,事实的真相才能披露出来。在此之前恐怕任何的揣测都是无济于事的,但是有一个基本原则是需要确定的,任何人的尊严,他的生命、他的身体安全都是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的。

如果说真的是这位病人首先对医务人员发起了某些不该做的事情,而医务人员应该要有更大的容忍度体现出对这个患者的尊重,是这意思吗?

胡刚:是的,但同时我也想特别强调一下,职业医师法第4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4条都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情节,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严格保障的,而干扰或者侵害医院或者医师正常工作的,要追究他的治安责任、或者说是构成犯罪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按院方的说法,患者在轮椅上先出手抓男性医务人员的下身,所以引发混乱,包华对此怎么看?

包华:对于这样的情节,因为没有相应的材料能够佐证,很难发表评论。但是,人的记忆本身是有选择性的,对于自己关注的事情或者自己愿意关注的事情往往会记得非常的清楚,乃至于容易放大,所以在同样的一个场景之下不同人的记忆往往是不一样的,而且即使记忆是一致的,人的表述有的时候也会有选择性。所以事实是否如此,在没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不能表述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说明一点,就是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生目前看起来对于对方信任程度都非常的低,乃至于毫无信任可言,所以都希望通过一些手段来保护自己,但是对于对方的行为过于敏感,反映的程度也过于大了,我们也只能说这是一些过敏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应该发生的。

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院方的说法?

胡刚:目前来说,基于双方这种信任度极低的情况下,双方的陈述或者表达陷入类似于罗生门的状态,双方各执一词,各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真相是什么?确实不知道。但是里面确实有细节值得注意,一是患者一方声称他的亲属曾经用手机拍摄了相关的视频,而这个手机现在可能处于院方的控制之中,这个视频恐怕要查明,因为它直接涉及到是否能够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事实的真相。第二个还是很重要的,由院方控制的若干个监控探头是否正常工作,如果正常工作是否合理的保存了相关的视频资料,而这些视频资料也能反映出双方当时纠纷发展开始的一整个过程,只有这种客观证据完整的呈现在面前,事实的真相才能披露出来。在此之前恐怕任何的揣测都是无济于事的,但是有一个基本原则是需要确定的,任何人的尊严,他的生命、他的身体安全都是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的。

如果说真的是这位病人首先对医务人员发起了某些不该做的事情,而医务人员应该要有更大的容忍度体现出对这个患者的尊重,是这意思吗?

胡刚:是的,但同时我也想特别强调一下,职业医师法第4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4条都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情节,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严格保障的,而干扰或者侵害医院或者医师正常工作的,要追究他的治安责任、或者说是构成犯罪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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