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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旅游深度欧洲游自费项目频现 逛商场时间多于看景点

2014年07月03日 10:57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407/t20140702_515771439.shtml

【导读】深度欧洲两国游,自费项目频繁出现,逛商场比看景点时间长得多。本期《天天315》重点关注:不完美的旅行。

京消费者赵女士和同事一起到欧洲的法国、意大利深度旅行,本该是一次愉快的旅行,没想到在旅途中却和旅行社搞得不太愉快。

赵女士:我们是法国意大利12日游,然后到了法国巴黎,我们那三天大部分时间都在商场,什么老佛爷,还有巴黎春天。再一个,好多自费项目。我们都商量好了,假都请完了,去交钱的时候,他们就拿出一个自费项目协议,一个旅游购物协议让我们签,我们不签,这团就报不成,这不叫霸王条款吗?

说起赵女士的不愉快,其实从和旅行社签合同时就开始了。想要进行欧洲深度游的赵女士和她的同事,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千挑万选选中了凯撒旅行社。因为她们觉得凯撒是专做欧洲的,虽然价钱贵一点,但是比较高端,应该可以带给她们一次愉快的旅行。可是,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确实不小。

到了国外,赵女士和其他团员一样,开始受到各种自费项目的困扰。

赵女士:导游除了带我们去自费项目协议上面的自费项目外,还鼓动我们上比萨斜塔,还说什么什么湖之类的,我们大家都不愿意了。我们就是觉得两国的线路玩的比较深入一点,你搁那么多自费项目,这是占用我们旅游的时间。

按照合同的安排,在法国巴黎的游玩本来是井井有条的,可是,赵女士一到巴黎,几乎在最短的时间内就把几个景点看完了。那么余下的时间干什么呢?

赵女士:就是购物。在法国,主要在巴黎呆三天。第一天坐法国的高铁到了巴黎以后,就拉我们转了好几个购物点。

其实,在浪漫的时尚之都巴黎,购购物也是挺好的。可是,没有人愿意一大早就到商城,一直逛到下午4点才去景点游玩。

赵女士:第二天上午说,早晨先上那个什么商场,然后到下午4点半才去凡尔赛宫。我们说,你合同上写的不是早晨就去凡尔赛宫吗?凡尔赛宫玩完以后上面写的是自由活动。他说导游有权利打破这个规则。但是这让我们心里很不舒服,早晨一早就跑到商场里面,一直玩到下午4点半,我们全团人就开始不愿意了。

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其实问题不是出在钱上。总价两万多的旅行,自费项目大概有2000元人民币左右,赵女士的意思是,旅行社可以把钱加在总价中,然后把行程安排得更合理一些,而不必一路都在要求加钱参加自费项目,搞得大家都不愉快。

旅行社为什么安排这么多时间用于购物,赵女士心中的疑问很难解开。

记者:购物的时间大概占到所有旅游时间的多少?它有硬性的购物要求吗?

赵女士:那倒没有,它就说自由活动。

记者:那他们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呢?

赵女士:那我不知道。

记者:您觉得他能从中得到什么利益吗?

赵女士:那我不知道。我听别人说,最后导游把那个税单,不是有退税嘛,前一天全给收了。商场里面如果信用卡退到卡里面是12%,香榭丽舍大街退税是13%。

随后,《天天315记者》联系了凯撒旅游,负责公关的田小姐表示,会在最短时间内调查清楚问题,并给我们《天天315》节目组一个回复。

今天上午10点半,《天天315》收到来自凯撒旅游的书面回复。全文如下:

非常感谢《经济之声》栏目对我们的关注,我们非常愿意接受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了解到此次事件后,我们立即与赵女士取得联系,并就这一事情展开调查,力求妥善解决。

自《旅游法》出台实施以来,我们全球的旅游产品在产品内容、服务和操作模式等几个方面全面升级,并严格执行《旅游法》中有关自费和购物的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此外,在今年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了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按照《旅游法》的此项规定,在旅行社和游客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另行签署自选和购物活动告知书,可以安排一定的购物环节。

在赵女士涉及的整个旅游过程中,凯撒旅游严格履行了《旅游法》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已签署的合同,合法合规。

我们会继续跟进此事,力求给游客一个满意的答复!

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武高汉认为,来自凯撒旅游方面的书面回复貌似是合情合理,实则四处暗藏杀机。除了旅行费之外还要掏消费者的腰包,而且是在消费者不情愿的前提下,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掏消费者的腰包。如果长此以往,必将损害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中国的旅游市场必将会受到重大影响。

中国消费者律师团胡钢律师指出,《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原则上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也不得另行安排付费的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自行要求的、也不影响其他旅行者安排的除外。这一条很可能被旅行社或者相关的旅游接待者所滥用,而本案正好体现了这种滥用。

胡钢表示,法律规定的是“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一定是平等、友好、自愿,这才能叫协商一致,而在本案中,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达成协商一致。因为消费者在支付定金之前,没有获得完整的合同文本,特别是最为核心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特别是涉及到自费的旅游项目和自费的购物项目,这两项是整个旅游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会直接影响到旅游的质量和旅游的品质。在签订旅游合同之时,相关的旅行社暗藏玄机,这很可能成为某种行业的潜规则,而这种潜规则显然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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