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纠纷案件大增 消费者须看清网商宣传标识
前8个月电商纠纷案比去年全年多一倍
2011年至2015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审理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数量平均年增长率高达62.3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2016年1月至8月受理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261件,已超过2015年全年受理该类型案件数量的一倍有余。
海外代购商家是销售方还是代理方,买的原装进口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可以索赔吗?”“说好的珊瑚项链却是水晶成分,商家要为此担责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电子商务纠纷典型案例,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8月受理的该类案件超过去年全年受理的一倍多。
案例一:代购奶粉无中文标签索赔
广州市民王先生在某商城网络交易平台上万某升公司经营的网店“乐儿购”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标示为荷兰本土牛栏奶粉4段800g(6盒装)共2件,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荷兰本土牛栏奶粉2段850g(6盒装)共1件,网络页面有“100%原装进口”“海外代购”提示。
王先生认为,其所购买的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因此,其诉请退回货款3652元,并十倍赔偿36520元,共计40172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万某升公司向王先生交付案涉产品的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否承担返还货款并予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万某升明确注明其为“海外购认证商家”,属于跨境电商,案涉产品明确声明属于海外代购商品,由中国香港和美国的公司负责提供商品和配送,如果选择即视为认可上述标准以及合作方式。可见,万某升公司已在其网站中明确声明其为海外代购者身份,并非销售者身份。
综上,万某升公司明确声明其为海外代购者,并已提供境外商家的名称,实际亦由该境外商家发货,且王先生明知是以其本人名义报关入境,万某升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实为代理关系,理由成立。因此,万某升公司亦非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其向王先生交付案涉产品的行为并非在境内销售进口商品的行为。故此,本案并不适用第六十六条,据此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红珊瑚项链无任何珊瑚成分
市民吴先生在某商城互联网销售平台上,从柯某公司经营的“secret love旗舰店”购得“Secret love美国正品红珊瑚洛世奇元素人工水晶项链”2条,支付1116元。
吴先生收货后,认为柯某公司无法提供经营红珊瑚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也无法提供涉案商品是美国进口的正品货证据,认为上述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遂以柯某公司和网购平台构成欺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四”。
该旗舰店关于项链的描述“商品材质为10mm人工红珊瑚,4mm人工水晶”,庭审中吴先生与柯某公司均确认项链材质为珊瑚红颜色的人工水晶,并没有任何红珊瑚的成分。吴先生认为,柯某公司构成欺诈,主要理由是涉案产品的材质并非红珊瑚且并非美国进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案涉产品的销售页面内容看,产品已明确注明为“人工水晶”,描述中也写明材质为人工红珊瑚。根据通常文义理解,人工红珊瑚应是指人为制造的仿真红珊瑚。故吴先生以涉案产品并非红珊瑚材质为由主张柯某公司构成欺诈,理由不成立。
其次,案涉产品并未标注从美国进口,吴先生主张“美国正品”应为美国进口货物,理据不足,而吴先生亦无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为假冒商品。综上,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前8个月电商纠纷案比去年全年多一倍
2011年至2015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审理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数量平均年增长率高达62.3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2016年1月至8月受理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261件,已超过2015年全年受理该类型案件数量的一倍有余。
海外代购商家是销售方还是代理方,买的原装进口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可以索赔吗?”“说好的珊瑚项链却是水晶成分,商家要为此担责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电子商务纠纷典型案例,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8月受理的该类案件超过去年全年受理的一倍多。
案例一:代购奶粉无中文标签索赔
广州市民王先生在某商城网络交易平台上万某升公司经营的网店“乐儿购”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标示为荷兰本土牛栏奶粉4段800g(6盒装)共2件,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荷兰本土牛栏奶粉2段850g(6盒装)共1件,网络页面有“100%原装进口”“海外代购”提示。
王先生认为,其所购买的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因此,其诉请退回货款3652元,并十倍赔偿36520元,共计40172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万某升公司向王先生交付案涉产品的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否承担返还货款并予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万某升明确注明其为“海外购认证商家”,属于跨境电商,案涉产品明确声明属于海外代购商品,由中国香港和美国的公司负责提供商品和配送,如果选择即视为认可上述标准以及合作方式。可见,万某升公司已在其网站中明确声明其为海外代购者身份,并非销售者身份。
综上,万某升公司明确声明其为海外代购者,并已提供境外商家的名称,实际亦由该境外商家发货,且王先生明知是以其本人名义报关入境,万某升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实为代理关系,理由成立。因此,万某升公司亦非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其向王先生交付案涉产品的行为并非在境内销售进口商品的行为。故此,本案并不适用第六十六条,据此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红珊瑚项链无任何珊瑚成分
市民吴先生在某商城互联网销售平台上,从柯某公司经营的“secret love旗舰店”购得“Secret love美国正品红珊瑚洛世奇元素人工水晶项链”2条,支付1116元。
吴先生收货后,认为柯某公司无法提供经营红珊瑚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也无法提供涉案商品是美国进口的正品货证据,认为上述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遂以柯某公司和网购平台构成欺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四”。
该旗舰店关于项链的描述“商品材质为10mm人工红珊瑚,4mm人工水晶”,庭审中吴先生与柯某公司均确认项链材质为珊瑚红颜色的人工水晶,并没有任何红珊瑚的成分。吴先生认为,柯某公司构成欺诈,主要理由是涉案产品的材质并非红珊瑚且并非美国进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案涉产品的销售页面内容看,产品已明确注明为“人工水晶”,描述中也写明材质为人工红珊瑚。根据通常文义理解,人工红珊瑚应是指人为制造的仿真红珊瑚。故吴先生以涉案产品并非红珊瑚材质为由主张柯某公司构成欺诈,理由不成立。
其次,案涉产品并未标注从美国进口,吴先生主张“美国正品”应为美国进口货物,理据不足,而吴先生亦无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为假冒商品。综上,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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