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为肖像权要打官司 一张“脸”该值多少钱?
【导读】化肥公司擅自使用农户照片,时隔两年被发现后赔偿4袋化肥。“他们也遇到过别的农户找他们反映,都是给了两袋化肥就解决了。”农户不满意,提出赔偿2 万元;商家拒绝并放出豪言:宁可十万打官司,也不两万赔农户“一个人就要求我们赔偿一万多块钱,觉得真是超出我们接受的范围”。《天天315》本期聚焦:一场由农民肖像权引发的纷争。
据报道,近年来,明星因为被侵犯肖像权而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纠纷日益增多,已经不是明星的“专属”,普通大众的肖像权也很有可能被侵犯。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农民朋友肖像权被企业侵犯的事情。
家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的一对老夫妇在买化肥的时候,意外发现自己的照片竟被登上了“寿光志同道合肥业有限公司”的化肥广告。老两口为此感到震惊,但是又不知道如何维权,于是便拜托晚辈胡先生帮忙处理这件事,我们先来听听胡先生介绍事情经过:
胡先生:我们今年3月份去我们村的那个农资店买农药,买农药的时候这个卖农药的就问我,寿光志同道合肥的效果怎么样?我说我没用这个肥料,我不知道。卖农药的就说,你不知道你给人做广告,那都上包装了。我说真不知道,我一看真是这么回事,他两口子就在包装上呢,于是第二天就给这个厂子打电话反映这个事情。厂子说这个事要跟领导说一下,过了四、五天,这个药厂找我们镇上的一个卖他们肥料的代理点说这个事,就说厂子给拿4袋肥料了这个事,说你们同意吧。我叔他们不同意,就说要两万块钱,这就等于一个人要一万块钱的费用,然后对方就不认可,找了几次中间人给我叔说这个事,这个厂家始终就没有跟我叔联系过,我也给厂子打过几次电话,始终没有人来正面的处理这个问题。后来我听这个中间人的意思是说这个厂子宁愿拿出10万块钱打官司也不赔这个钱。
明明没有用过这一品牌的化肥,却被当成“使用者”登上了化肥广告,老两口诧异之后开始感到气愤。看到了这款化肥的包装后,老两口才想起来是怎么回事,我们继续来听听胡先生的转述:
胡先生:事情是我们近期发现的,但是拍照片是在2014年的下半年,应该在7月份到8月份,当时有6到8个人来我叔的棚里面,他们带着土壤探测仪,说测测土壤缺什么东西,就跟我叔说缺这个缺那个,用他们家的肥料比较好。带他们来的是我们县城农资站的一个人,跟我叔也认识,我叔就蹲在那个地方,他们就把那个包装袋放到我叔的面前了,因为里面有认识的人,我叔就乐呵的跟他们说话,他们在这个期间可能就拍了我叔的照片了,其实我叔都不知道他们拍照片了,我婶也是。但是看照片时,连我自己也认为他们两个是自愿照的,实际上他们是真不知情。
原来是对方在介绍化肥产品时,老两口被拍下来了。要是不做说明,看过照片的人还真以为是他们用过化肥后,对化肥产品感到非常满意。看看广告上的那些照片,每一张都是拿着化肥包装袋,充满喜悦的表情。那么他们被登上广告是自愿的,还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呢?
胡先生:因为这个厂子侵犯老百姓权利的情况挺多的,只不过有人不懂没有找它们,我们村除了我叔和我婶,邻村还有一家也是被他们侵权了,邻村也不知道,后来我们就告诉厂子了,如果你不赔偿我们,我们就去找邻村这一家一起去告你们这个厂子。厂子在听到信后的第四天,给那一家拉来了4袋肥料,让对方签了个字,就证明对方让它使用自己的照片。
原来还不止这老两口一家人遇到这样的情况。胡先生介绍,邻村的农户已经通过调解,收下了化肥厂补偿的几袋化肥,就消除了矛盾。而这一次,化肥厂与老俩口之间的矛盾焦点,就在于具体的赔偿内容上。胡先生代表的老两口这方不接受化肥商家4袋化肥的赔偿。而寿光志同道合肥业有限公司方面,也不接受胡先生这边2万元的索赔要求。老两口为什么要提出2万元的索赔呢?
胡先生:因为我们也问过律师了,假若我们正式起诉它们,我们要根据这个厂的销售额或者盈利额来提出赔偿,我们提出两万是我们自己的猜测,它这个肥料已经销售2年了,就按一千吨来计算,它们的盈利额应该在十万到二十万之间,所以我们就跟它要了2万块钱的费用,因为它用我们的头像来做宣传,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这边坚持索赔,而化肥厂那边坚决反对。目前双方僵持不下,都没有让步的意思。于是记者联系到了寿光志同道合肥业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说法:
化肥厂方:这个人还真够厉害,我们知道,我们已经去协商处理这件事情了,我们的包装上其实有很多喜悦照片,这上面的照片都是真实使用过我们产品,并认为效果比较好的。因为那个照片是2014年拍摄的,现在我们市场上有很多业务经理和业务人员,我们确实也不知道当时是谁拍摄的,所以现在也没有人去证实这件事情了,因为已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了。知道这件事情以后,我们已经去积极的处理了,也给予了一些补偿。我们希望他们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能够使用我们的产品,然后获得丰收,但是他的要求太高了,每个人要求我们赔偿,就超出我们能接受的范围了。这并不是当事人要求我们去处理,而是委托了一个亲戚一直在做这件事情。现在我们已经改换了2016年的包装,现在这个包装上也没有他的照片。因为当地一个业务经理也通过我们的销售商来联系处理这件事情了,当事人已经没有什么其他的意见了,只是这个委托人抓住这个事情不放。
化肥厂方面认为,胡先生这边的赔偿要求过高,超出了他们的接受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录音当中有一句话说“当事人已经没有什么意见了,只是这个委托人抓住事情不放”。
从我们从采访开始,就一直是胡先生在与我们联系,此时,我们更关心的是胡先生的身份,他称呼当事人为“叔叔”,那么他与当事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胡先生:我在村里面懂一点法律方面的知识,老百姓如果有一些不懂的问题,我就会帮助他们维权。我跟他就是一个叔侄的关系,他的辈分比我们大一辈,所以我叫他叔叔,我们是同村的,我叔叔和婶婶的意思就是要他们赔偿2万块钱,如果厂家不赔偿,他们就想求助记者,如果还不行,他们就再去山东的法院起诉。因为他们已经放出话来了,就说宁愿拿10万块钱去打官司也不赔偿,这个是中间人跟我们说的。他们现在觉得农民什么也不懂,也经不起折腾。包装袋上的那些人其实好多都不知情,我叔叔、婶婶当时也不懂。后来我婶婶不同意,说找个明白人问一问,他们害怕所以来找我,事先就把我叫去了,就说不让我管这个事,我开始没管,后来又找我去了,说代理人不管了,让我出面解决下。我感觉他们挺欺负人的,于是我就帮他们找到了12315。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让步,事情发展至此,停滞不前。
关于这一话题,《天天315》实习编辑小艾、经济之声评论员易建涛以及北京市同诺律师事务所的胡晓律师进行了分析与评论。
这个事情现在就处于一个僵局,对于这个案例的一些细节和后续,小艾进行了相关的介绍,
小艾:这件事我一直在跟胡先生交流,中国很多农村地区的人会经常到村里的农资站去买化肥,农药等,厂家也经常通过农资站向村民推销化肥,这个商家就是趁着农民在看包装袋时拍下的照片。这样的情况肯定不是一个两个,因为这个村子和临村都发生了同样的状况。
当事人有这种维权意识是值得称赞和鼓励的,而且他们也了解很多相关的情况,例如侵犯肖像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现在这一条肯定是属实的。第二是必须以盈利为目的的,这一点是矛盾的焦点之一,还有待讨论。第二个焦点,也就是矛盾的核心就是赔偿问题,化肥厂家用了4袋化肥解决了临村的问题,每一袋化肥的市价是200多块钱,4袋化肥相当于一千多块。厂家以为在农村用几袋化肥就能打发农户,可是现在所有人的维权意识都有了提升。但是厂家也有做的好的地方,例如他们能够及时对农户提出的问题做出反应,并且也在第一时间找到了中间人,并想办法来解决这个事情,但是他们的问题出在哪呢?他们的问题就出在他们始终没有露面,并且在电话中跟当事人的态度非常强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商家是财大气粗,以大欺小。而且双方的说法有很多矛盾之处,谁是真的,谁是假的我们也无从得知。现在双方都对彼此都不信任,商家觉得当事人打着侵权的旗号过分索赔,当事人对商家也抱有一味的敌势态度。所以双方现在都没有办法各让一步,解决问题。我们说的调解就是协调解决问题,在走司法程序之前,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这就要看双方提出的条件是什么。
胡先生:他们销售的这个产品没有达到他们宣传的效果。第二,包装袋上的那些农户,甚至有一多半都没有用过他们的产品,他们也遇到过别的农户找他们反映,他们都是通过给两袋化肥就把问题解决了。主要还是因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打官司应该是输不了,主要就是赔偿多少的问题了,哪怕无法获得赔偿,再搭点钱我叔叔,婶婶可能最后都会起诉他们,因为感觉这个公司太欺负人,他们认为几袋化肥就可以使用老百姓的肖像权。虽然老百姓的身价没有明星高,但是他们的态度真的很恶劣,我们每次打电话沟通的时候,他们都说你随便,你爱怎么来就怎么来。
经济之声:事情的焦点之一,就是能否构成侵犯肖像权这样一个事实。需要满足两点: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和以营利为目的。商家摆出的当事人的照片不是以代言的方式,而是以消费者使用过产品并且觉得很不错的“喜悦照片”的形式。是属于一种反馈,您认为这种做法构成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吗?
胡晓:这肯定涉及到侵犯肖像权,因为法律意义上的肖像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方面的利益。我们在明法通则里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来使用这样的肖像,所以在没有经过我明确同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我的肖像可能就涉及到了侵犯肖像权。
经济之声:问题的第二个焦点就是赔偿的问题,具体的说也就是化肥商家认为胡先生这边索赔2万块钱他们无法接受的,那么关于胡先生提出的这2万块钱,国家有没有关于赔付方式和金额的相关规定,像胡先生根据使用当事人照片期间产生的利润换算赔偿金额的方法合理吗?
胡晓:我认为是这样的。首先,肖像权的使用本身具备一定的财产利益,原则上我们建议报酬能够在事前进行协商和确定,但是很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在商家擅自使用当事人照片的情况下我们就要考虑:第一,这个商家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第二,他通过这样的行为能获得多少利益?具体的数额可能还是要具体考虑其销售量和农户使用之间的关系,最后法院会给出一个金额。但是4袋化肥可能确实是有点偏少了。
经济之声:现在双方是处于一个僵持的阶段,那么接下来胡先生应该如何继续维权呢?
胡晓:肖像权的赔偿有很多种。走司法程序是可以的,为什么可以?你未经我的同意使用我的肖像,你特意抓拍了一个瞬间,其他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这个老农使用了这个化肥后获得了很好的收成,从而获得了非常大的收益,这是一种虚假的宣传。如果这确实构成了虚假宣传,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此外,直接提起诉讼也是可以的。
经济之声:如果大家都去索赔这两万元钱,化肥厂是否会不堪重负?
易建涛:我做一点补充,商家对于记者来采访这个公司的事实表示非常惊讶,他们觉得这个农户为什么这么麻烦,居然还能找到一个中央台的记者来进行采访,所以他们特别不理解,为什么两袋化肥没有办法去满足这个农户?从他们表态的话语看来,他们自身认为使用这些农户的照片用来宣传化肥应该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并没有把这个当成侵权的行为。但是后来当这些农户真的找上门来进行索赔时,他们才着急,但他们还不是特别着急,他们觉得两袋化肥就能摆平这件事情。
经济之声:厂家是否可能已经用两袋化肥摆平了很多人?
易建涛:对,有这个可能性。如果他真正答应了农户赔偿两万块钱,其他的农户可能就不愿意了,他们可能会再找上门来,所以这个厂家还是特别谨慎的。
经济之声:现在肖像侵权的案件还是很多的,而且有很多都具有特殊性,比如说,现在大家都使用微信,如果盗用了其他人朋友圈里的,或者头像的照片。再比如,使用他人侧脸、背影的照片,这些都算不算是侵犯肖像权呢?
胡晓:这些都是算侵权,肖像是个人形貌的载体,这是属于我们自己的,其他人没有经过我的允许都是不可以的使用的。摄影的角度也有讲究,如果身边熟悉的人只要一看到照片就能将其认出,这可能就会引起一些误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也能认为这是构成侵权的。不是说我不以盈利为目的就可以随便去使用他人的肖像,这在法续上是需要厘清的,如果确实是以盈利为目的,可能涉及到的赔偿数量会更大一些,但是即便不以盈利为目的,随意去使用别人的肖像显然也是不行的。
经济之声:现在拍照和通讯软件如此方便,每个人的照片都有很多,而且不管是名人,还是我们普通人,都有被侵犯肖像权的可能,小艾,对这方面你有哪些了解?
小艾:明星遭遇的往往是代言肖像侵权,那么普通人最容易遭受侵权的地方就要数照相馆了。关先生就有过一段这样的经历:
关先生:我去年做简历时需要证件照,然后就去找了一家照相馆,照完之后感觉还挺满意的,打印出来我就走了。当时老板就开玩笑,说照那么好看我们给你留下来当宣传照吧。我说您可千万别开玩笑,那时候其他同学也都陆续在照相,半个月后,有一个师弟跟我讲,那个照相馆贴的宣传页上有我的名字,我当时就特别愤怒,就打电话给他们问相关的情况。他们说您当时不是同意了嘛!我说,我什么时候同意。他说,您当时明明就说可以。我说我没有,你赶快把那个给我撤掉。他说好好,那是我们的失误,我们撤下去。结果时隔半年,今年4月份又有师弟去那边照相,发现换了一张我的照片,是那组照片当中的另外一张照片。我就再次打电话跟他们说,他说他们这次也是无意为之,就说他们会撤。但是我觉得他们的态度还是非常不诚恳,这是没有办法的事。
小艾:一般的照相馆如果想要放照片,很多时候在你拍照的时候就会跟你商量,通过加放底片数量,或者赠送摆台等一些物件的方式来进行补偿,但是很多照相馆也会出现私自摆放照片的问题,很多人不愿意把自己的照片摆在外面,让别人看或者评论。所以照相馆的这种做法很让人不舒服,也是一种很不尊重人的行为。如果跟照相馆沟通之后,他们仍然继续把照片放在外面,我认为消费者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了。
易建涛:很多商家其实并不是不知道这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一个行为,而是在明明知道的情况下,他们认为公民可能不会发现这个问题,所以他们就使用了,抱着侥幸的心理。所以我们还是要明确一点,就是有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第一种是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并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权利人的肖像。第二种就是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便将其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或者散发。另外还有一类是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范围、许可地域还有许可期限来使用肖像,它可能是经过了肖像权人的同意,但是超出了当时的协议范围,所以这三种情况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碰到的大多数的侵犯行为都是属于第一和第二类,也就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别人的肖像。另外,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其实是很难取得效果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一类侵权行为所适用的地域范围可能很小。第二,这些被侵权人可能没有那么大的名气。另外,现在信息的更新速度很快,网络上的信息也非常发达,被侵权以后,信息很有可能马上就被淹没掉了,所以我们很难发现这样的行为。另外,就算当事人发现了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他要去寻找这个信息或者发布者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一些当事人就会因为维权困难最后不了了之了,所以这就需要我们从网络传播的源头去把关。
经济之声:一旦我们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胡晓:最好的一个方案就是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第二,最关键的还是保全证据,在这个信息时代,相关的证据可能很快就会被淹没,一旦当事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要及时的截屏或拍照,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请公证机关做证据保全。第三,在保存好证据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和发布者联系,在和发布者联系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取证。第四,如果发布者拒绝删除,拒绝补救,我们可以和发布的媒体取得一定的联系。第五,如果它同时又涉嫌虚假宣传,我们还可以去向工商部门反映,或者求助媒体。最后,该提起诉讼的时候还是应该提起诉讼。
【导读】化肥公司擅自使用农户照片,时隔两年被发现后赔偿4袋化肥。“他们也遇到过别的农户找他们反映,都是给了两袋化肥就解决了。”农户不满意,提出赔偿2 万元;商家拒绝并放出豪言:宁可十万打官司,也不两万赔农户“一个人就要求我们赔偿一万多块钱,觉得真是超出我们接受的范围”。《天天315》本期聚焦:一场由农民肖像权引发的纷争。
据报道,近年来,明星因为被侵犯肖像权而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纠纷日益增多,已经不是明星的“专属”,普通大众的肖像权也很有可能被侵犯。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农民朋友肖像权被企业侵犯的事情。
家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的一对老夫妇在买化肥的时候,意外发现自己的照片竟被登上了“寿光志同道合肥业有限公司”的化肥广告。老两口为此感到震惊,但是又不知道如何维权,于是便拜托晚辈胡先生帮忙处理这件事,我们先来听听胡先生介绍事情经过:
胡先生:我们今年3月份去我们村的那个农资店买农药,买农药的时候这个卖农药的就问我,寿光志同道合肥的效果怎么样?我说我没用这个肥料,我不知道。卖农药的就说,你不知道你给人做广告,那都上包装了。我说真不知道,我一看真是这么回事,他两口子就在包装上呢,于是第二天就给这个厂子打电话反映这个事情。厂子说这个事要跟领导说一下,过了四、五天,这个药厂找我们镇上的一个卖他们肥料的代理点说这个事,就说厂子给拿4袋肥料了这个事,说你们同意吧。我叔他们不同意,就说要两万块钱,这就等于一个人要一万块钱的费用,然后对方就不认可,找了几次中间人给我叔说这个事,这个厂家始终就没有跟我叔联系过,我也给厂子打过几次电话,始终没有人来正面的处理这个问题。后来我听这个中间人的意思是说这个厂子宁愿拿出10万块钱打官司也不赔这个钱。
明明没有用过这一品牌的化肥,却被当成“使用者”登上了化肥广告,老两口诧异之后开始感到气愤。看到了这款化肥的包装后,老两口才想起来是怎么回事,我们继续来听听胡先生的转述:
胡先生:事情是我们近期发现的,但是拍照片是在2014年的下半年,应该在7月份到8月份,当时有6到8个人来我叔的棚里面,他们带着土壤探测仪,说测测土壤缺什么东西,就跟我叔说缺这个缺那个,用他们家的肥料比较好。带他们来的是我们县城农资站的一个人,跟我叔也认识,我叔就蹲在那个地方,他们就把那个包装袋放到我叔的面前了,因为里面有认识的人,我叔就乐呵的跟他们说话,他们在这个期间可能就拍了我叔的照片了,其实我叔都不知道他们拍照片了,我婶也是。但是看照片时,连我自己也认为他们两个是自愿照的,实际上他们是真不知情。
原来是对方在介绍化肥产品时,老两口被拍下来了。要是不做说明,看过照片的人还真以为是他们用过化肥后,对化肥产品感到非常满意。看看广告上的那些照片,每一张都是拿着化肥包装袋,充满喜悦的表情。那么他们被登上广告是自愿的,还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呢?
胡先生:因为这个厂子侵犯老百姓权利的情况挺多的,只不过有人不懂没有找它们,我们村除了我叔和我婶,邻村还有一家也是被他们侵权了,邻村也不知道,后来我们就告诉厂子了,如果你不赔偿我们,我们就去找邻村这一家一起去告你们这个厂子。厂子在听到信后的第四天,给那一家拉来了4袋肥料,让对方签了个字,就证明对方让它使用自己的照片。
原来还不止这老两口一家人遇到这样的情况。胡先生介绍,邻村的农户已经通过调解,收下了化肥厂补偿的几袋化肥,就消除了矛盾。而这一次,化肥厂与老俩口之间的矛盾焦点,就在于具体的赔偿内容上。胡先生代表的老两口这方不接受化肥商家4袋化肥的赔偿。而寿光志同道合肥业有限公司方面,也不接受胡先生这边2万元的索赔要求。老两口为什么要提出2万元的索赔呢?
胡先生:因为我们也问过律师了,假若我们正式起诉它们,我们要根据这个厂的销售额或者盈利额来提出赔偿,我们提出两万是我们自己的猜测,它这个肥料已经销售2年了,就按一千吨来计算,它们的盈利额应该在十万到二十万之间,所以我们就跟它要了2万块钱的费用,因为它用我们的头像来做宣传,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这边坚持索赔,而化肥厂那边坚决反对。目前双方僵持不下,都没有让步的意思。于是记者联系到了寿光志同道合肥业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说法:
化肥厂方:这个人还真够厉害,我们知道,我们已经去协商处理这件事情了,我们的包装上其实有很多喜悦照片,这上面的照片都是真实使用过我们产品,并认为效果比较好的。因为那个照片是2014年拍摄的,现在我们市场上有很多业务经理和业务人员,我们确实也不知道当时是谁拍摄的,所以现在也没有人去证实这件事情了,因为已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了。知道这件事情以后,我们已经去积极的处理了,也给予了一些补偿。我们希望他们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能够使用我们的产品,然后获得丰收,但是他的要求太高了,每个人要求我们赔偿,就超出我们能接受的范围了。这并不是当事人要求我们去处理,而是委托了一个亲戚一直在做这件事情。现在我们已经改换了2016年的包装,现在这个包装上也没有他的照片。因为当地一个业务经理也通过我们的销售商来联系处理这件事情了,当事人已经没有什么其他的意见了,只是这个委托人抓住这个事情不放。
化肥厂方面认为,胡先生这边的赔偿要求过高,超出了他们的接受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录音当中有一句话说“当事人已经没有什么意见了,只是这个委托人抓住事情不放”。
从我们从采访开始,就一直是胡先生在与我们联系,此时,我们更关心的是胡先生的身份,他称呼当事人为“叔叔”,那么他与当事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胡先生:我在村里面懂一点法律方面的知识,老百姓如果有一些不懂的问题,我就会帮助他们维权。我跟他就是一个叔侄的关系,他的辈分比我们大一辈,所以我叫他叔叔,我们是同村的,我叔叔和婶婶的意思就是要他们赔偿2万块钱,如果厂家不赔偿,他们就想求助记者,如果还不行,他们就再去山东的法院起诉。因为他们已经放出话来了,就说宁愿拿10万块钱去打官司也不赔偿,这个是中间人跟我们说的。他们现在觉得农民什么也不懂,也经不起折腾。包装袋上的那些人其实好多都不知情,我叔叔、婶婶当时也不懂。后来我婶婶不同意,说找个明白人问一问,他们害怕所以来找我,事先就把我叫去了,就说不让我管这个事,我开始没管,后来又找我去了,说代理人不管了,让我出面解决下。我感觉他们挺欺负人的,于是我就帮他们找到了12315。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让步,事情发展至此,停滞不前。
关于这一话题,《天天315》实习编辑小艾、经济之声评论员易建涛以及北京市同诺律师事务所的胡晓律师进行了分析与评论。
这个事情现在就处于一个僵局,对于这个案例的一些细节和后续,小艾进行了相关的介绍,
小艾:这件事我一直在跟胡先生交流,中国很多农村地区的人会经常到村里的农资站去买化肥,农药等,厂家也经常通过农资站向村民推销化肥,这个商家就是趁着农民在看包装袋时拍下的照片。这样的情况肯定不是一个两个,因为这个村子和临村都发生了同样的状况。
当事人有这种维权意识是值得称赞和鼓励的,而且他们也了解很多相关的情况,例如侵犯肖像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现在这一条肯定是属实的。第二是必须以盈利为目的的,这一点是矛盾的焦点之一,还有待讨论。第二个焦点,也就是矛盾的核心就是赔偿问题,化肥厂家用了4袋化肥解决了临村的问题,每一袋化肥的市价是200多块钱,4袋化肥相当于一千多块。厂家以为在农村用几袋化肥就能打发农户,可是现在所有人的维权意识都有了提升。但是厂家也有做的好的地方,例如他们能够及时对农户提出的问题做出反应,并且也在第一时间找到了中间人,并想办法来解决这个事情,但是他们的问题出在哪呢?他们的问题就出在他们始终没有露面,并且在电话中跟当事人的态度非常强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商家是财大气粗,以大欺小。而且双方的说法有很多矛盾之处,谁是真的,谁是假的我们也无从得知。现在双方都对彼此都不信任,商家觉得当事人打着侵权的旗号过分索赔,当事人对商家也抱有一味的敌势态度。所以双方现在都没有办法各让一步,解决问题。我们说的调解就是协调解决问题,在走司法程序之前,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这就要看双方提出的条件是什么。
胡先生:他们销售的这个产品没有达到他们宣传的效果。第二,包装袋上的那些农户,甚至有一多半都没有用过他们的产品,他们也遇到过别的农户找他们反映,他们都是通过给两袋化肥就把问题解决了。主要还是因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打官司应该是输不了,主要就是赔偿多少的问题了,哪怕无法获得赔偿,再搭点钱我叔叔,婶婶可能最后都会起诉他们,因为感觉这个公司太欺负人,他们认为几袋化肥就可以使用老百姓的肖像权。虽然老百姓的身价没有明星高,但是他们的态度真的很恶劣,我们每次打电话沟通的时候,他们都说你随便,你爱怎么来就怎么来。
经济之声:事情的焦点之一,就是能否构成侵犯肖像权这样一个事实。需要满足两点: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和以营利为目的。商家摆出的当事人的照片不是以代言的方式,而是以消费者使用过产品并且觉得很不错的“喜悦照片”的形式。是属于一种反馈,您认为这种做法构成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吗?
胡晓:这肯定涉及到侵犯肖像权,因为法律意义上的肖像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方面的利益。我们在明法通则里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来使用这样的肖像,所以在没有经过我明确同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我的肖像可能就涉及到了侵犯肖像权。
经济之声:问题的第二个焦点就是赔偿的问题,具体的说也就是化肥商家认为胡先生这边索赔2万块钱他们无法接受的,那么关于胡先生提出的这2万块钱,国家有没有关于赔付方式和金额的相关规定,像胡先生根据使用当事人照片期间产生的利润换算赔偿金额的方法合理吗?
胡晓:我认为是这样的。首先,肖像权的使用本身具备一定的财产利益,原则上我们建议报酬能够在事前进行协商和确定,但是很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在商家擅自使用当事人照片的情况下我们就要考虑:第一,这个商家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第二,他通过这样的行为能获得多少利益?具体的数额可能还是要具体考虑其销售量和农户使用之间的关系,最后法院会给出一个金额。但是4袋化肥可能确实是有点偏少了。
经济之声:现在双方是处于一个僵持的阶段,那么接下来胡先生应该如何继续维权呢?
胡晓:肖像权的赔偿有很多种。走司法程序是可以的,为什么可以?你未经我的同意使用我的肖像,你特意抓拍了一个瞬间,其他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这个老农使用了这个化肥后获得了很好的收成,从而获得了非常大的收益,这是一种虚假的宣传。如果这确实构成了虚假宣传,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此外,直接提起诉讼也是可以的。
经济之声:如果大家都去索赔这两万元钱,化肥厂是否会不堪重负?
易建涛:我做一点补充,商家对于记者来采访这个公司的事实表示非常惊讶,他们觉得这个农户为什么这么麻烦,居然还能找到一个中央台的记者来进行采访,所以他们特别不理解,为什么两袋化肥没有办法去满足这个农户?从他们表态的话语看来,他们自身认为使用这些农户的照片用来宣传化肥应该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并没有把这个当成侵权的行为。但是后来当这些农户真的找上门来进行索赔时,他们才着急,但他们还不是特别着急,他们觉得两袋化肥就能摆平这件事情。
经济之声:厂家是否可能已经用两袋化肥摆平了很多人?
易建涛:对,有这个可能性。如果他真正答应了农户赔偿两万块钱,其他的农户可能就不愿意了,他们可能会再找上门来,所以这个厂家还是特别谨慎的。
经济之声:现在肖像侵权的案件还是很多的,而且有很多都具有特殊性,比如说,现在大家都使用微信,如果盗用了其他人朋友圈里的,或者头像的照片。再比如,使用他人侧脸、背影的照片,这些都算不算是侵犯肖像权呢?
胡晓:这些都是算侵权,肖像是个人形貌的载体,这是属于我们自己的,其他人没有经过我的允许都是不可以的使用的。摄影的角度也有讲究,如果身边熟悉的人只要一看到照片就能将其认出,这可能就会引起一些误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也能认为这是构成侵权的。不是说我不以盈利为目的就可以随便去使用他人的肖像,这在法续上是需要厘清的,如果确实是以盈利为目的,可能涉及到的赔偿数量会更大一些,但是即便不以盈利为目的,随意去使用别人的肖像显然也是不行的。
经济之声:现在拍照和通讯软件如此方便,每个人的照片都有很多,而且不管是名人,还是我们普通人,都有被侵犯肖像权的可能,小艾,对这方面你有哪些了解?
小艾:明星遭遇的往往是代言肖像侵权,那么普通人最容易遭受侵权的地方就要数照相馆了。关先生就有过一段这样的经历:
关先生:我去年做简历时需要证件照,然后就去找了一家照相馆,照完之后感觉还挺满意的,打印出来我就走了。当时老板就开玩笑,说照那么好看我们给你留下来当宣传照吧。我说您可千万别开玩笑,那时候其他同学也都陆续在照相,半个月后,有一个师弟跟我讲,那个照相馆贴的宣传页上有我的名字,我当时就特别愤怒,就打电话给他们问相关的情况。他们说您当时不是同意了嘛!我说,我什么时候同意。他说,您当时明明就说可以。我说我没有,你赶快把那个给我撤掉。他说好好,那是我们的失误,我们撤下去。结果时隔半年,今年4月份又有师弟去那边照相,发现换了一张我的照片,是那组照片当中的另外一张照片。我就再次打电话跟他们说,他说他们这次也是无意为之,就说他们会撤。但是我觉得他们的态度还是非常不诚恳,这是没有办法的事。
小艾:一般的照相馆如果想要放照片,很多时候在你拍照的时候就会跟你商量,通过加放底片数量,或者赠送摆台等一些物件的方式来进行补偿,但是很多照相馆也会出现私自摆放照片的问题,很多人不愿意把自己的照片摆在外面,让别人看或者评论。所以照相馆的这种做法很让人不舒服,也是一种很不尊重人的行为。如果跟照相馆沟通之后,他们仍然继续把照片放在外面,我认为消费者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了。
易建涛:很多商家其实并不是不知道这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一个行为,而是在明明知道的情况下,他们认为公民可能不会发现这个问题,所以他们就使用了,抱着侥幸的心理。所以我们还是要明确一点,就是有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第一种是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并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权利人的肖像。第二种就是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便将其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或者散发。另外还有一类是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范围、许可地域还有许可期限来使用肖像,它可能是经过了肖像权人的同意,但是超出了当时的协议范围,所以这三种情况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碰到的大多数的侵犯行为都是属于第一和第二类,也就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别人的肖像。另外,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其实是很难取得效果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一类侵权行为所适用的地域范围可能很小。第二,这些被侵权人可能没有那么大的名气。另外,现在信息的更新速度很快,网络上的信息也非常发达,被侵权以后,信息很有可能马上就被淹没掉了,所以我们很难发现这样的行为。另外,就算当事人发现了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他要去寻找这个信息或者发布者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一些当事人就会因为维权困难最后不了了之了,所以这就需要我们从网络传播的源头去把关。
经济之声:一旦我们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胡晓:最好的一个方案就是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第二,最关键的还是保全证据,在这个信息时代,相关的证据可能很快就会被淹没,一旦当事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要及时的截屏或拍照,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请公证机关做证据保全。第三,在保存好证据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和发布者联系,在和发布者联系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取证。第四,如果发布者拒绝删除,拒绝补救,我们可以和发布的媒体取得一定的联系。第五,如果它同时又涉嫌虚假宣传,我们还可以去向工商部门反映,或者求助媒体。最后,该提起诉讼的时候还是应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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