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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人身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2016年05月24日 11:08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60522/t20160522_522205723.shtml#

据报道,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在不断变化。因此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消费者也在不断增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围绕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申请理赔具备的条件,什么是重大疾病险如何理赔等对人身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介绍。

经济之声:什么是保险利益?

李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具体而言,首先我是投保人,我毋庸置疑对我本人具有保险利益,我对我的第一身份继承人具有保险利益,我可以为他们投保。同时,和投保人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投保人对他们也享有保险利益。此外还有一个规定,如果我们不具有这样的亲属关系,但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视为投保人对其享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的目标就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它的生命和健康一旦出现了承保内的风险损失,保险公司是要进行理赔的,所以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法律上的认可,它才可以给它投保,以便防止恶意投保之后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加害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经济之声:订立合同的时候,无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什么叫无保险利益?

李斌:也就是不具备保险法所规定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

经济之声:合同成立之后,丧失保险利益会影响合同的效益吗?

李斌:这个是没有影响的。例如夫妻在恩爱时,丈夫为妻子投保人身险,配偶关系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后来两个人的感情出现了变化,离婚了,离婚之后,双方之间没有保险利益了,这个时候合同怎么办?有人会担心这个时候丈夫突然对妻子狠下杀手,没有了保险利益后如何防范道德风险呢?实际上我们不用担心,因为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指定了,投保人不能从它的伤害身上得到保险金理赔,所以订立保险合同之后是有保险利益的,但是之后在合同存续期间,保险利益的丧失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经济之声:什么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个如实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方面非常重要吗?

李斌:那当然非常重要,保险公司是承保风险的,而它面临着成千上万个个体投保人,它要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保险,而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投保人的财务状况,保险公司是无从得知的,而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风险,这叫涉信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也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合同,它要求投保人必须就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代理人给你的投保单上有健康告知、财务告知,上面罗列了很多事项,例如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内是否进行过手术,是否住过院,是否进过门诊治疗,是否曾经患过如下各种疾病,是否出现过这样那样的症状。保险公司通过这样的询问告知就可以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它就会评估这样一个个体,因为不是任何人去买保险保险公司都会承保的。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你完全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要求,你就可以按照标准的费率承保,在你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增加费率。因此,在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询问之后,投保人必须把自己所了解到的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实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能够公平合理的评估风险。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经济之声:比如我们每年都会进行体检,有一些单位每年都会提供这样的福利,有这样的体检报告我是否就可以不用履行告知义务了?

李斌:有时候保险公司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保健公司会给你指定体检机构,在你体检完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体检结果判断你的健康状况是否能够承保,这是一个风险评估的重要手段。

但是问题在于有的被保险人说,你已经安排我体检了,体检结果你也知道了,这个时候我就不需要再回答你询问的问题了,所以他就会认为,只要去过保险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就免除了上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允许的。因为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体检仅仅是保险公司为了控制承保风险的一种内部管理措施,如果它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它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经济之声:这个后果是什么?

李斌:首先,我们要判断投保人当时没有告知的主观心态是什么。如果我故意隐瞒,而你又明确的问到了这个问题,后果就会很严重。第一,我先投保然后隐瞒病史,投保之后就身患疾病了,我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申请,一旦保险公司查出他投保之前有病史而且没有告知,我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都会受到影响,这时保险公司有权第一个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如果合同解除前我已经遭遇了一个疾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保险金。第三,保险公司可能不把投保人交纳的投保费退还给投保人。我们在业内叫它“解约拒付不退费”,这是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最严重的法律后果。

但是有的情况是投保人疏忽了,并不是要故意隐瞒,这种判断是需要通过技术层面进行分析的,这种情况比故意不告知的主观恶意程度要低,这会影响公司是否决定承保和费率。总之,无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都得不到保险赔偿。

经济之声: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到底指的是什么?

李斌:保险条款往往都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交易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为了控制自身的防范风险,会在里面设定很多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它们专业知识的缺乏,它们不可能清楚了解什么叫做免责条款。

买保险的初衷是为了给我的被保险人提供一份保障,但是保险公司规定了很多不赔的情况,所以法律赋予了保险人一个法定义务,也就是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并提示的义务。首先,你在交给我投保单位时要附格式条款,你要让我看到保险条款的内容。第二,你要在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上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让我能明显注意到这个条款的存在。第三,保险公司在交付保险单、保险条款时还要主动向我口头解释清楚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将来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必须举证证明它已经履行了提示和主动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

经济之声:为什么要指定受益人?

李斌: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特有的概念,它完全是一个合同的第三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还有一个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指定的或者投保人经过他同意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为什么这个很重要?因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主体,如果你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这笔保险金就不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欠有债务,而他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他去世之后,保险公司要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这个时候它的债权人不能说,被保险人还欠我钱没还。因为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将来我们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还要设立遗产税。

因此从很多方面看来,我们务必要指定亲属保险受益人。只要被保险人还活着,保险金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我们探讨的是身故受益人,在它去世之后保险金应该给谁是非常重要的。

经济之声: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险时能不能指定单位是受益人?

李斌:单位可以给职工福利,保险利益其中还有一项规定,就是单位为与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它是享有保险利益的,因为它们之间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如果单位给职工投保健康险、人身保险,在指定受益人这一栏写单位,从法律上讲,受益人的身份是不受限制的,所以它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如果职工出现事故或者死亡,保险金不能给职工的近亲属,反而会给单位,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现在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和保险法都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投保人身险不得指定单位为受益人。

经济之声: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权能不能继承?

李斌:如果我们指定了身故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不是它的遗产。相反,如果当时被保险人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他是谁,或者受益人放弃或者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这些情况下,保险金能够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会对其进行均分。

如果受益人先死亡,它的受益权是不可以交给它的受益人继承的。因为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在既得权利成为现实之前,你是不享有任何继承权的。

经济之声在:投保人缴费以后和保险公司出单之前有一个时间段,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能不能获得理赔?

李斌:这个情况其实并不常见,从我填投保单到交保费再到正式的核保之前,其实双方的保险合同还没有成立。保险法解释二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出单之前发生事故,我们要看它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如果符合,出单只是时间先后的问题,你是一定会承保的,我已经履行完我所有的义务了,这个时候保险合同是成立的,保险公司要进行理赔,但是如果不符合承保条件,即便合同成立了,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必须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

经济之声:新消法规定,无论你在实体店还是网络店购买物品,你有7天可以无理由退货,实际上这是一种犹豫期,人身保险上的犹豫期也是这样界定的吗?

李斌:保险是一个无形的金融服务,不是一个有形的产品。现在在保险公司代理人展业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以至于投保人购买了自己不需要的或者保费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保险。保险法并没有犹豫期的相关规定,但是保监会的通知里面规定了,人身保险必须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要求完全退保,但是你要支付工本费,比如十块钱。而犹豫期怎么计算?从签收保单之日起的10天之内都是犹豫期。

经济之声:变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李斌:保险法规定,第一,被保险人有权变更。第二,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之后才有权变更。

而变更的程序是什么呢?我只要到保险公司去,明确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我要变更身故受益人就可以了。

经济之声: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不是可以变更受益人?

李斌:受益权是期待权,期待权的时间节点是被保险人出险之前,也就是说在被险人死亡之前,我的权利是不确定的。在被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身故以后,我的受益人的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就是一个现实法律保障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我的既得权利,所以在这个时候,谁都不能再变更受益人了。或者你可以变更,但是变更之后的受益人是不得请求支付保险金的。

经济之声:什么叫索赔什么叫理赔?

李斌:索赔是我主张,是我带着材料到保险公司来申请理赔。因为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理赔,但是理赔不是主动的,你得先申请索赔,我才能理赔。索赔在法律上就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都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就是以人的死亡和生存为匹付保险条件的保险,诉讼时效是5年。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包括重疾都是两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那天起来计算。如果你在索赔期限的诉讼时效之内,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主张权利,就意味着法律赋于保险公司一个抗辩权,保险公司就会说,对不起你超过了诉讼时效,我有抗辩权,所以我将拒绝向你给付保险金。

但是保险公司理赔会有很多困难,投保人的利益也常常是焦点问题,所以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义务是接到了索赔申请之后,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它必须及时核定,并给我一个结果。复杂的案件在30天之内一定要做出核定,如果核定属于保险事故,你必须在双方达成协议的10天之内向我赔付,如果逾期不赔,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赔我应付保险金的那部分利率。

经济之声: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某种重大的疾病突然死亡,受益人能不能够获得意外伤害险的理赔?

李斌:首先,根据保险公司通常的定义,意外伤害要满足四个条件,也就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使身体遭受损伤的客观事件。第一,由内在疾病造成的死亡上首先就不符合外来这一条件,因为它是内在的。第二,它是疾病因素造成的,不符合非疾病的这一条件,所以一般而言,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险保障的意外伤害的概念,所以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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