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13万买车获赔近40万
【导读】事故车、翻新车,甚至二手车被伪装成纯新车,销往中小城市或农村地区,欺诈销售迷人眼,湖南消费者买车上当依法维权,历时一年多终于拿到三倍赔偿40万元;路虎撞捷豹,豪车相撞牵出理财大案,“招宝网”看似理财产品,实则汽车理财陷阱。《天天315》周末会客厅: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中国消费者报》副总编辑张建,共同探讨:由汽车消费引发的思考。
据报道,湖南衡阳常宁消费者廖运国原本只想投诉后在消费者委员会的帮助下换台新车,谁料汽车销售商不同意。在几次协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诉讼到当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判决销售店除退还车款13.19万元外,还三倍赔偿廖运国39.57万元。近日,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这一案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张建:退一赔三这个规定是新消法的规矩,当然老的《消法》也就是在1993年出台的《消法》是退一赔一,所谓的加倍,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利益,新消法提高了赔偿的额度,也是为了打击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邱宝昌:《消法》里面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个倍数赔偿,1994年实施到2013年3月15日之前就是退一赔二,从2014年3月15号以后就是退一赔三,前提叫欺诈,你的产品可能是合格,但是你不能去隐瞒事实或者不能夸大功能,只要你有欺诈的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国家有几部法律规定,一是《消法》里面三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生产厂家生产不合格食品或者是销售者明知食品不合格是10倍赔偿,对《消法》来讲,如果三倍赔偿不足500元,可以要求500块钱赔偿,这是消法的最低赔偿额度。《食品安全法》是1000元赔偿,惩罚性赔偿里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销售缺陷产品,明知缺陷产品而生产销售的,惩罚性赔偿没有具体的倍数。
去年2月15日,廖运国与常宁市动力快车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今年4月19日他在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中心进行清洗时,被告知这辆车前保险杠有二次油漆修补的痕迹。明明买的是全新车,拿到手的却是进行过油漆修补的维修车辆。廖运国当即向动力快车公司和衡阳天禧公司(注:该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动力快车公司系其代理商)反映。两家公司派人到现场检测,当场认可该车曾进行过油漆修补。廖运国投诉到当地工商部门和消委会,要求销售商更换一台新车。但动力快车公司联系衡阳天禧公司后不同意更换,只同意更换前保险杠,并提供 10次免费高级保养费用。几次调解没有结果后,廖运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衡阳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经济之声:怎么去认定经销商就是欺诈?
张建:像汽车这种耐用消费品,仅靠我们的过去的购买经验,眼看手摸,是很难发现性能或机器里的故障,一定要通过使用。这次新的消法对耐用消费品有了一个规定,在半年之内有几类商品如果出现故障,消费者仍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在六个月内,如果发现有瑕疵,由经营者举证。
邱宝昌:实际上证据很明确,隐瞒了曾经销售过的汽车,是二次销售,可能原来是什么原因退回来了。但是在后台记录当中有维修的记录,把这个车原来是其他车主现在变更了,实际上就是以旧充新,以次充好,就是典型隐瞒事实,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所以能够使用消法的55条,55条规定的就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这就是一个实施了欺诈行为,隐瞒了曾经销售过这种事实,对消费者构成的欺诈,所以适用消法55条。
2015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衡阳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判决衡阳天禧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三倍赔偿39.57万元。衡阳天禧公司认为一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误,该案车辆的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应适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不认可“退一赔三”。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随后上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法院。今年4月 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衡阳天禧公司主张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院在终审时认为,衡阳天禧公司作为销售汽车的正规经销商,未提供其销售给廖运国的车辆是从正规渠道购买及商品生产的合格手续、检验标志,其将经过油漆修补的瑕疵车辆销售给廖运国而未如实告知,使消费者购买该辆汽车,因此认定衡阳天禧公司构成销售欺诈。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笑到最后的消费者廖运国最终拿到了近40万元的赔偿款。
经济之声: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怎么想到用这个理由来抗辩呢?
张建:它的理由就是保险杠曾经修过,给你换新的恢复原样就可以了,只是在质量问题上或者说使用性质上打转,而法院的认定和消委会观点,整个销售行为是欺诈行为,不论产品的质量如何。
邱宝昌:消法的适用3倍赔偿,只要你欺诈消费者,不管你销售的商品合格不合格,只要认定为欺诈,就要3倍赔偿。食品安全法里面不管你有没有欺诈,只要你经营者生产了不合格食品,有没有欺诈都是10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47条,你明知道有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就要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适用的条件不一样,它不是说我只要合格就不适用三倍赔偿,在消法55条适用当中不以质量合格与否作为判定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经济之声:网购买了别人无条件退货的商品,这算是新的还是旧的呢?前几天有一个电脑退货的例子,包装没了,如果再卖给第二个人,算不算欺诈呢?
邱宝昌:新消法第25条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寄和网络,消费者可以7天之内享有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就是消费者没有条件的,不想要就可以退了。退掉以后,所谓商家应该诚信经营,如果把消费者退的商品再卖给消费者,你要明示。如果明示以后,按原价卖,你没有欺诈可以。如果说你把消费者退回来了的商品,二次销售不明示,就是构成对消费者欺诈。现在无理由人退货很多,我们没看到商家标明“无理由退货”专区,退回来的商品怎么处理了?这应该要通过制度来规范。
5月23日,厦门一名女司机驾驶路虎猛撞捷豹车的事件,最终经过警方确认,是与“招宝网”的一款汽车理财项目有关。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5月 23日17时,思明区槟榔路发生一部白色越野车故意冲撞一部黑色轿车的案件。经警方调查,白色越野车驾驶员潘某(女,26岁,厦门人)因其母亲投资招宝网理财项目,与黑色轿车车主所在公司发生矛盾。黑色轿车车主想阻挡她驾车离开,潘某于是驾车多次冲撞黑色轿车后逃逸,造成黑色轿车严重损坏。目前,潘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事实上,早在5月21日,厦门市思明区警方就接到多名群众报案称,他们在厦门招宝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招宝网融资租赁平台,购买了一款汽车理财产品,而这一理财产品不仅可以让消费者享受每月利息,还拥有抵押车辆的使用权。但从今年4月份开始,这些车辆却陆续“丢失”,消费者怀疑可能是被原车主取回。实际上,相比“丢车”,消费者更担心的是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拿不回来。刚才案例中用路虎撞捷豹的潘某,她的母亲也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
张建:它是一个融资租赁平台,首先是用汽车抵押放款,给予利息,再把这些所谓的汽车交给原车主使用,让你觉得有一个双份的蛋糕。
邱宝昌:实际上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在国外通过很多年的经验,这个融资是非常可行的,但是到了国内有的做了很好,也有通过这种方式实施非法集资甚至实施诈骗的。
经济之声:这个正规经营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邱宝昌:正规经营是依法批准的,你的集资必须要经过批准,如果没有经过批准都是违法的。集资和借款不同的是什么?借款都是特定的人群,少量的。非法集资向不特定的公众去集资。融资租赁就是通过融资的方式,例如它卖给你,通过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他是车主,你还完钱以后,它才过户,现在融资租赁很多东西,包括飞机航空公司都通过融资的方式购买。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个租赁,但是通过购买的方式。
张建:判定有一个尺度,如果利率非常高,高得离谱,这件事就不靠谱。
【导读】事故车、翻新车,甚至二手车被伪装成纯新车,销往中小城市或农村地区,欺诈销售迷人眼,湖南消费者买车上当依法维权,历时一年多终于拿到三倍赔偿40万元;路虎撞捷豹,豪车相撞牵出理财大案,“招宝网”看似理财产品,实则汽车理财陷阱。《天天315》周末会客厅: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中国消费者报》副总编辑张建,共同探讨:由汽车消费引发的思考。
据报道,湖南衡阳常宁消费者廖运国原本只想投诉后在消费者委员会的帮助下换台新车,谁料汽车销售商不同意。在几次协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诉讼到当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判决销售店除退还车款13.19万元外,还三倍赔偿廖运国39.57万元。近日,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这一案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张建:退一赔三这个规定是新消法的规矩,当然老的《消法》也就是在1993年出台的《消法》是退一赔一,所谓的加倍,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利益,新消法提高了赔偿的额度,也是为了打击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邱宝昌:《消法》里面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个倍数赔偿,1994年实施到2013年3月15日之前就是退一赔二,从2014年3月15号以后就是退一赔三,前提叫欺诈,你的产品可能是合格,但是你不能去隐瞒事实或者不能夸大功能,只要你有欺诈的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国家有几部法律规定,一是《消法》里面三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生产厂家生产不合格食品或者是销售者明知食品不合格是10倍赔偿,对《消法》来讲,如果三倍赔偿不足500元,可以要求500块钱赔偿,这是消法的最低赔偿额度。《食品安全法》是1000元赔偿,惩罚性赔偿里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销售缺陷产品,明知缺陷产品而生产销售的,惩罚性赔偿没有具体的倍数。
去年2月15日,廖运国与常宁市动力快车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今年4月19日他在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中心进行清洗时,被告知这辆车前保险杠有二次油漆修补的痕迹。明明买的是全新车,拿到手的却是进行过油漆修补的维修车辆。廖运国当即向动力快车公司和衡阳天禧公司(注:该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动力快车公司系其代理商)反映。两家公司派人到现场检测,当场认可该车曾进行过油漆修补。廖运国投诉到当地工商部门和消委会,要求销售商更换一台新车。但动力快车公司联系衡阳天禧公司后不同意更换,只同意更换前保险杠,并提供 10次免费高级保养费用。几次调解没有结果后,廖运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衡阳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经济之声:怎么去认定经销商就是欺诈?
张建:像汽车这种耐用消费品,仅靠我们的过去的购买经验,眼看手摸,是很难发现性能或机器里的故障,一定要通过使用。这次新的消法对耐用消费品有了一个规定,在半年之内有几类商品如果出现故障,消费者仍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在六个月内,如果发现有瑕疵,由经营者举证。
邱宝昌:实际上证据很明确,隐瞒了曾经销售过的汽车,是二次销售,可能原来是什么原因退回来了。但是在后台记录当中有维修的记录,把这个车原来是其他车主现在变更了,实际上就是以旧充新,以次充好,就是典型隐瞒事实,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所以能够使用消法的55条,55条规定的就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这就是一个实施了欺诈行为,隐瞒了曾经销售过这种事实,对消费者构成的欺诈,所以适用消法55条。
2015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衡阳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判决衡阳天禧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三倍赔偿39.57万元。衡阳天禧公司认为一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误,该案车辆的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应适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不认可“退一赔三”。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随后上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法院。今年4月 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衡阳天禧公司主张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院在终审时认为,衡阳天禧公司作为销售汽车的正规经销商,未提供其销售给廖运国的车辆是从正规渠道购买及商品生产的合格手续、检验标志,其将经过油漆修补的瑕疵车辆销售给廖运国而未如实告知,使消费者购买该辆汽车,因此认定衡阳天禧公司构成销售欺诈。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笑到最后的消费者廖运国最终拿到了近40万元的赔偿款。
经济之声: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怎么想到用这个理由来抗辩呢?
张建:它的理由就是保险杠曾经修过,给你换新的恢复原样就可以了,只是在质量问题上或者说使用性质上打转,而法院的认定和消委会观点,整个销售行为是欺诈行为,不论产品的质量如何。
邱宝昌:消法的适用3倍赔偿,只要你欺诈消费者,不管你销售的商品合格不合格,只要认定为欺诈,就要3倍赔偿。食品安全法里面不管你有没有欺诈,只要你经营者生产了不合格食品,有没有欺诈都是10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47条,你明知道有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就要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适用的条件不一样,它不是说我只要合格就不适用三倍赔偿,在消法55条适用当中不以质量合格与否作为判定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经济之声:网购买了别人无条件退货的商品,这算是新的还是旧的呢?前几天有一个电脑退货的例子,包装没了,如果再卖给第二个人,算不算欺诈呢?
邱宝昌:新消法第25条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寄和网络,消费者可以7天之内享有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就是消费者没有条件的,不想要就可以退了。退掉以后,所谓商家应该诚信经营,如果把消费者退的商品再卖给消费者,你要明示。如果明示以后,按原价卖,你没有欺诈可以。如果说你把消费者退回来了的商品,二次销售不明示,就是构成对消费者欺诈。现在无理由人退货很多,我们没看到商家标明“无理由退货”专区,退回来的商品怎么处理了?这应该要通过制度来规范。
5月23日,厦门一名女司机驾驶路虎猛撞捷豹车的事件,最终经过警方确认,是与“招宝网”的一款汽车理财项目有关。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5月 23日17时,思明区槟榔路发生一部白色越野车故意冲撞一部黑色轿车的案件。经警方调查,白色越野车驾驶员潘某(女,26岁,厦门人)因其母亲投资招宝网理财项目,与黑色轿车车主所在公司发生矛盾。黑色轿车车主想阻挡她驾车离开,潘某于是驾车多次冲撞黑色轿车后逃逸,造成黑色轿车严重损坏。目前,潘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事实上,早在5月21日,厦门市思明区警方就接到多名群众报案称,他们在厦门招宝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招宝网融资租赁平台,购买了一款汽车理财产品,而这一理财产品不仅可以让消费者享受每月利息,还拥有抵押车辆的使用权。但从今年4月份开始,这些车辆却陆续“丢失”,消费者怀疑可能是被原车主取回。实际上,相比“丢车”,消费者更担心的是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拿不回来。刚才案例中用路虎撞捷豹的潘某,她的母亲也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
张建:它是一个融资租赁平台,首先是用汽车抵押放款,给予利息,再把这些所谓的汽车交给原车主使用,让你觉得有一个双份的蛋糕。
邱宝昌:实际上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在国外通过很多年的经验,这个融资是非常可行的,但是到了国内有的做了很好,也有通过这种方式实施非法集资甚至实施诈骗的。
经济之声:这个正规经营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邱宝昌:正规经营是依法批准的,你的集资必须要经过批准,如果没有经过批准都是违法的。集资和借款不同的是什么?借款都是特定的人群,少量的。非法集资向不特定的公众去集资。融资租赁就是通过融资的方式,例如它卖给你,通过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他是车主,你还完钱以后,它才过户,现在融资租赁很多东西,包括飞机航空公司都通过融资的方式购买。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个租赁,但是通过购买的方式。
张建:判定有一个尺度,如果利率非常高,高得离谱,这件事就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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