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杀熟”引人反感 温州消保委律师团公开致信马化腾
【导读】温州消保委律师团给马化腾发公开信,提示微信朋友圈已成售卖假货、次品的微商们的“新阵地”和“避风港”,建议腾讯:“设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微商的维权体系、设置交易风险提示”。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对“微商杀熟”现象很反感,对这一建议举双手赞成。《天天315》聚焦:“微商杀熟”何时休?
央广网北京6月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日前,温州消保委律师团给马化腾写了一封公开信,公开提示:微信朋友圈已成售卖假货、次品的微商们的“新阵地”和“避风港”,希望腾讯公司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有效机制,引导规范微信中存在的商业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温州消保委为什么要以公开信的方式来提示腾讯加强微信购物监管?
温州市消保委秘书长郑祥羽告诉经济之声记者,微信朋友圈最初是社交平台,现在越来越多人在上面做生意,成了商业平台,腾讯的配套监管却跟不上。今年上半年他们已经接到多起针对朋友圈交易的投诉,例如卖假货、劣质化妆品、实际商品与描述不符、食品不卫生等等,但消保委往往连卖家都联系不到,因为找不到卖家的真实信息,微信平台也无法提供,导致消保委无法受理、维权。而且,他们还发现,从朋友圈出现各类交易问题至今,腾讯方面就没有给出过实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这次他们选择以公开信的方式去讲这个问题,是想让腾讯方面重视起来,给出解决方案。
同时,郑祥羽还提到,他们接到的有关假货的投诉并不仅仅是微信朋友圈,他们也接到不少有关阿里巴巴平台的假货投诉,但和腾讯微商不同的是,阿里一开始的定位就是第三方销售平台,拥有实名制、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投诉渠道,纠纷解决起来比较顺畅。郑祥羽也介绍,他们也在公开信里提到,微信朋友圈有其特殊性,它和第三方销售平台本义上存在差异。因此,温州市消保委律师团也针对这些问题,向腾讯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郑祥羽:这里提出来3点的建议,第一点是我们希望在微信的商家里面设置信用的评价体系,消费者购物的时候可以做参考,应该设置实名制,注册地就可以找得到;第二个方面我们希望建立微商的维权体系,需要有一个投诉的渠道,有一个维权的制度要建立起来;第三点我们提出它要设置交易风险的提示,就是完全可以在一些朋友圈、微信上,定期发一些提示信息,在人家转账的时候,它完全可以做做一个技术的提示信息。
具体该怎样来设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微商的维权体系和设置交易风险提示?
温州市消保委律师团在公开信中详细公开了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及实施的方法。消保委认为微信朋友圈中的商家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主要是因为腾讯公司在监管这方面表现得相对疲软。
因为没有直接有效的监管,微商在朋友圈中开展商业活动往往毫无忌惮,夸大宣传、虚构事实、出售假冒仿冒产品的现象经常出现,使得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不法商家牟利的重要场所。
朋友圈中还不时会有“微商”打着品牌代加工、代购等旗号出售没有经过正规质量检验、没有售后保障的包、化妆品、首饰等商品。这也侵害了有关企业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也使得众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并深受其害。
因此,他们认为,既然微信朋友圈中出现商家已经无法避免,那么腾讯公司就应对这些商家给予积极有效的监管,通过技术革新等方式,设置商家的信用评价体系。
比如:任何一个在微信朋友圈中想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都应该实名注册,提供与商事主体相关的信息,并且向腾讯公司提供待售商品的真实信息,由腾讯公司的监督为商家的销售行为“背书”。同时建立有关商家的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参考,谨慎选择。
再来看,他们认为腾讯该如何建立微信平台消费者维权体系。温州消保委提到,温州地区有消费者就曾遭遇到,在微信上购买代购的奢侈品牌包包却买到了假货的问题,消费者买到的商品外观和宣传图片的反差极大不说,相关产品的证书、代购发票也都是假的。然而消费者想要退货时,却没有办法找到卖包的商家,除了已经被商家屏蔽的微信,根本没有任何方式能够联系到卖方,就更别提维权了。所以,他们认为,在微信中除了建立商家的信用评价体系外,还应该建立消费者维权机制,也就是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
最后来看,温州市消保委律师团让腾讯设置交易风险提示系统的原因,他们在公开信中提到,在获得微信朋友圈中待售商品相关信息的能力方面,消费者往往处于匮乏的状态。购买的商品是不是正品,是不是有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与售后服务等这些问题,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时,尤其在购买或者浏览相关商家图片及说明时,微信能否给予消费者以相关必要的风险提示显得尤为重要。他们认为,风险提示功能虽然只是一个提示框的弹出,但却可以实打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当前兴起的“微信朋友圈”购物,消费者们都持怎样的态度?我们的记者昨天进行了街访调查,不少消费者都表示,对“微商杀熟”现象很反感,认为腾讯方面应该采取一些监管措施。
消费者:基本上都是朋友圈的熟人,现在打开朋友圈都是这个。原来有过一次,朋友圈里一个人发了个东西,然后就买了,买了之后发现那个东西的质量各方面都不行,基本上来讲可能就自认了,都是朋友没法说,只能把朋友圈屏蔽了。
消费者:他们不是开店,也没有什么成本,都是转发转发转发,我认为没有什么保障。如果东西有问题的话,真的是杀熟,没办法。你不能为了那点东西去跟朋友翻脸,所以从来不买,我都是把他们屏蔽掉了。我觉得应该像公众号那样管理,公众号每天发的数量有一个限制,最多5条,尤其像刷屏这样确实挺烦的,但是我觉得可能也无所谓,我不想看拉黑就是了,他有发的自由,我有不看的自由。
消费者:如果那种明显是骗人的,三无面膜什么的,我直接把它屏蔽。比如我最近朋友圈出现一个声称吃一粒就能瘦5、6斤的减肥药,首先它没有基本的常识,而且它也意识不到自己卖的是损害人健康的东西,我就把他屏蔽掉了。前一段时间买了个手镯生锈了,我觉得可能是我保存不当,潘多拉的手镯,没有办法退货,我顶多选择不会再买了,也不会推荐给别人了。它应该像淘宝一样搞一个类似于支付宝的第三方资金停放平台,可以申诉,有差评。
消费者:老是刷屏刷的太多的话,一个方面耗流量,再一个方面确实对朋友圈环境也多多少少有一点影响。
消费者:因为我比较谨慎,所以没有买过不太熟的。如果真是熟人,买到不太喜欢不太好的,也不太好意思说,自己吃哑巴亏。也不是完全要全部限制,但是应该有一些审核。
目前腾讯方面对这封公开信也给予了回复,昨天下午微信团队给经济之声的记者发来一份书面材料进行回应。
微信团队回应说,早在2014年初,微信就在客户端开通了“举报”入口,通过对举报内容进行数据分析,他们关注到对个人用户的举报中只有3%左右与商品售假有关。
微信也建立了“微信品牌维权平台”,邀请了著名品牌的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加入,与微信团队一起对用户举报的售假帐号进行鉴别核查,核查后,微信团队会结合后台数据视情况执行封号、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等操作,严厉打击商品售假行为。
微信方面还提到,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在2015年7月试运行。最初合作品牌有LV、Chanel、Adidas、Nike等,截至2016年3月,已经封禁1万1200多个个人帐号。
微信团队还提到,微信品牌维权平台成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品牌方接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接入,二是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接入。
由于平台没有鉴假的能力,所以采取用户提供举报线索-商标权利人,也就是品牌方鉴定-商标权利人向平台提起权利主张,也就是通知核查结果,然后由平台处理移除或断开侵权信息。对于一些无法直接通过外观判断是否假货的情形,平台会要求品牌方提供详细的鉴定报告。
针对这一案例涉及的相关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作出了分析评论。
经济之声:温州消保委给马化腾发公开信,质疑朋友圈里假货多、维权难,并提出完善建议。微信团队回应说:微商假货投诉率只有百分之三,也提到微信是一种生活方式,用户有权选择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规。透支信任,恶意欺诈、恶意营销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和微信用户协议的,他们会联合权益人进行坚决打击。用户如果在使用微信中遇到类似情况,可通过微信的各举报入口进行举报。怎么看腾讯方面给出的回应?
芦云:首先对于这个数字我们无从考证,但是从实践来看,周围的朋友也好,包括我本人也好,以及我所接触的大量纠纷或者咨询,微信朋友圈所销售的这种产品,也就是我们原来说的微商,确实无论在产品质量上,包括到售后上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我们也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呼吁,微信原来大家认为就是一种即时的通讯工具,而现在可以选择更多的微信生活方式,可以进行微信支付,甚至在上面进行理财、充值、生活缴费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微信最初的即时通讯功能扩大了,包括在上面进行的微商行为,我的朋友圈里面也有很多。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平台所承载的内容已经大了,它所要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也大了。
经济之声:微信在全社会的使用比例不断加大,同时也就意味着它身上所承受的无论是法律方面还是经济方面还是社会方面的各种压力更大一些吧?
芦云:我们在公开信里面可以看到它的态度,它对透支信任、恶意欺诈甚至是恶意营销,其实是持一个很坚定的反对态度的。这就要看团队怎么去制止,怎么去执行,在实际中怎么去操作,你不能给消费者开一张空头指标,你要真正承载起你的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我刚才打开了微信看了一下,找了半天没有找到投诉入口,然后经过几番询问,发现得经过很多次操作才能找到。那么为什么你不可以把它放在一个比较明显的位置,消费者起码发现了问题可以找到一个维权的途径。
邵桐:前面说的数字姑且不论它的真实与否,首先从多起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出现,就可以看出现在在微信圈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趋势已经开始萌芽,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发生以后,腾讯团队就应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无论你是否占到多少比例,只要有这种情况发生,你就应当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制止,或者遏止这种情况继续蔓延。我认为首先你的责任和义务要体现出来,不要光喊口号,你需要表现出你能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制止和根除这种现象。
经济之声:现在“微商”还处在监管盲区,无论从法律法规方面,还是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方面,好像都有一点可管可不管的意味。的确,微商的营销行为亟待规范和治理的,那么该怎么治理?由谁来治理更为合适一些?
芦云:目前来讲,通过一些法律规定的陆续出台和制订,对于现代网络购物有一个全面和铺开式的规范和调整。我们一直在讨论微商到底算不算网上购物的行为,也就是腾讯提供的这个平台到底算不算“平台”,它和天猫、淘宝等平台上购买的消费和服务是不是一致。我觉得,一方面它可能要借助一定的网络去实施,另外除了一些可能发生在一般网络购物中的问题,微商还有它自己的特点,比如说“主体”的问题,我在网络购物平台上买东西,起码知道在哪一个平台买的,店名是什么,找不到店名还可以找平台。微商就不一样了,微商是在网上的微店买完东西之后,连交易的对象是谁都不知道,这就造成了日后维权的第一大障碍。还有这个商品的来源是什么,它怎么生产的,它的质量怎么样,包括后期维权途径是否畅通等等,都是微商现实存在的更突出一些的问题。
邵桐:在微商的经营和管理过程当中,我觉得它本身就是一个在网络上进行产品交易的行为。既然它是产品交易,那么它就是市场、经营或者销售主体的一部分。这种主体我认为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规范和制裁,甚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干预的环节。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介入,更适于对微店和微商市场管理经营模式的参与,它的参与会规范和根除或者说打压微店不诚信经营的活动,因此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适时、适度的介入微店的管理和治理当中。
经济之声:温州消保委的律师团提出了三点建议,包括:第一,设置微信当中商家的信用评价体系;第二,设置微信平台消费者维权的体系;第三,设置交易风险提示系统。这三点的可实施性有多大?
芦云:我认为这三点的可实施性是非常强的,而且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这其实是消保委包括律师团为这个企业、为微商进一步诚信发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因为这些内容,实际上在一些大的电商平台上已经有了,现在消保委的律师团可能是想把这些移植在微信上,让微信有一个更加规范和完善的发展。我觉得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体系上,这三点意见的提出,实际上对企业提供了一种免费的法律服务,也是敦促企业进行体系管理和信誉管理的一个很好的建议。虽然我们现在对于这种评价和维权的体系抱有怀疑的态度,但是作为消费者来讲,还是希望先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才能确保消费者在日后的维权有一个相应的机制。
经济之声:微信未来是否会更加的商业化,成为人们的交易平台,而不仅仅是一个社交平台?
邵桐:我认为如果采用上述三点建议,那么腾讯经营的微信圈或者微信就完全可以定义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第三方平台。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做转变的时候会有一定的顾虑。因为如果说它把自身定义成第三方平台,那么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它会承担一些平台的责任,同时可能会给自己的经营造成一定结构上或者经营理念上的变革。这就要看它是不是愿意接受这种相应的变革。如果愿意接受的话,它完成可以把自己打造成社交平台兼网络交易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它本身的社交作用恐怕要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作用并驾齐驱发展,才能保证它的正常和稳定的经营和运作。
经济之声:如果出现了这样一个并行的状态,对于微信来说,它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不是更大一些?
芦云:按照目前这种法律体系,在并行发展的情况下,它肯定是要承担平台责任了。首先它得提供经营者的有效地址、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其次,当消费者发现问题的时候,找不到微商,就可以找到平台了,甚至当发现平台在明知道微商在从事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时候,他不予制止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平台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老是说,消费者是用脚来投票的。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或者平台,他一定是在不断完善和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我们希望腾讯是这样的企业,至少从它目前的表态来讲,还是值得我们称赞的。接下来,我们希望在微信平台上进行的商业活动应当由企业来承担企业的责任,由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同时也希望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认真甄别。我们希望通过多方的努力,构建更好、更便捷的平台。
【导读】温州消保委律师团给马化腾发公开信,提示微信朋友圈已成售卖假货、次品的微商们的“新阵地”和“避风港”,建议腾讯:“设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微商的维权体系、设置交易风险提示”。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对“微商杀熟”现象很反感,对这一建议举双手赞成。《天天315》聚焦:“微商杀熟”何时休?
央广网北京6月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日前,温州消保委律师团给马化腾写了一封公开信,公开提示:微信朋友圈已成售卖假货、次品的微商们的“新阵地”和“避风港”,希望腾讯公司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有效机制,引导规范微信中存在的商业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温州消保委为什么要以公开信的方式来提示腾讯加强微信购物监管?
温州市消保委秘书长郑祥羽告诉经济之声记者,微信朋友圈最初是社交平台,现在越来越多人在上面做生意,成了商业平台,腾讯的配套监管却跟不上。今年上半年他们已经接到多起针对朋友圈交易的投诉,例如卖假货、劣质化妆品、实际商品与描述不符、食品不卫生等等,但消保委往往连卖家都联系不到,因为找不到卖家的真实信息,微信平台也无法提供,导致消保委无法受理、维权。而且,他们还发现,从朋友圈出现各类交易问题至今,腾讯方面就没有给出过实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这次他们选择以公开信的方式去讲这个问题,是想让腾讯方面重视起来,给出解决方案。
同时,郑祥羽还提到,他们接到的有关假货的投诉并不仅仅是微信朋友圈,他们也接到不少有关阿里巴巴平台的假货投诉,但和腾讯微商不同的是,阿里一开始的定位就是第三方销售平台,拥有实名制、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投诉渠道,纠纷解决起来比较顺畅。郑祥羽也介绍,他们也在公开信里提到,微信朋友圈有其特殊性,它和第三方销售平台本义上存在差异。因此,温州市消保委律师团也针对这些问题,向腾讯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郑祥羽:这里提出来3点的建议,第一点是我们希望在微信的商家里面设置信用的评价体系,消费者购物的时候可以做参考,应该设置实名制,注册地就可以找得到;第二个方面我们希望建立微商的维权体系,需要有一个投诉的渠道,有一个维权的制度要建立起来;第三点我们提出它要设置交易风险的提示,就是完全可以在一些朋友圈、微信上,定期发一些提示信息,在人家转账的时候,它完全可以做做一个技术的提示信息。
具体该怎样来设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微商的维权体系和设置交易风险提示?
温州市消保委律师团在公开信中详细公开了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及实施的方法。消保委认为微信朋友圈中的商家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主要是因为腾讯公司在监管这方面表现得相对疲软。
因为没有直接有效的监管,微商在朋友圈中开展商业活动往往毫无忌惮,夸大宣传、虚构事实、出售假冒仿冒产品的现象经常出现,使得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不法商家牟利的重要场所。
朋友圈中还不时会有“微商”打着品牌代加工、代购等旗号出售没有经过正规质量检验、没有售后保障的包、化妆品、首饰等商品。这也侵害了有关企业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也使得众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并深受其害。
因此,他们认为,既然微信朋友圈中出现商家已经无法避免,那么腾讯公司就应对这些商家给予积极有效的监管,通过技术革新等方式,设置商家的信用评价体系。
比如:任何一个在微信朋友圈中想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都应该实名注册,提供与商事主体相关的信息,并且向腾讯公司提供待售商品的真实信息,由腾讯公司的监督为商家的销售行为“背书”。同时建立有关商家的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参考,谨慎选择。
再来看,他们认为腾讯该如何建立微信平台消费者维权体系。温州消保委提到,温州地区有消费者就曾遭遇到,在微信上购买代购的奢侈品牌包包却买到了假货的问题,消费者买到的商品外观和宣传图片的反差极大不说,相关产品的证书、代购发票也都是假的。然而消费者想要退货时,却没有办法找到卖包的商家,除了已经被商家屏蔽的微信,根本没有任何方式能够联系到卖方,就更别提维权了。所以,他们认为,在微信中除了建立商家的信用评价体系外,还应该建立消费者维权机制,也就是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
最后来看,温州市消保委律师团让腾讯设置交易风险提示系统的原因,他们在公开信中提到,在获得微信朋友圈中待售商品相关信息的能力方面,消费者往往处于匮乏的状态。购买的商品是不是正品,是不是有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与售后服务等这些问题,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时,尤其在购买或者浏览相关商家图片及说明时,微信能否给予消费者以相关必要的风险提示显得尤为重要。他们认为,风险提示功能虽然只是一个提示框的弹出,但却可以实打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当前兴起的“微信朋友圈”购物,消费者们都持怎样的态度?我们的记者昨天进行了街访调查,不少消费者都表示,对“微商杀熟”现象很反感,认为腾讯方面应该采取一些监管措施。
消费者:基本上都是朋友圈的熟人,现在打开朋友圈都是这个。原来有过一次,朋友圈里一个人发了个东西,然后就买了,买了之后发现那个东西的质量各方面都不行,基本上来讲可能就自认了,都是朋友没法说,只能把朋友圈屏蔽了。
消费者:他们不是开店,也没有什么成本,都是转发转发转发,我认为没有什么保障。如果东西有问题的话,真的是杀熟,没办法。你不能为了那点东西去跟朋友翻脸,所以从来不买,我都是把他们屏蔽掉了。我觉得应该像公众号那样管理,公众号每天发的数量有一个限制,最多5条,尤其像刷屏这样确实挺烦的,但是我觉得可能也无所谓,我不想看拉黑就是了,他有发的自由,我有不看的自由。
消费者:如果那种明显是骗人的,三无面膜什么的,我直接把它屏蔽。比如我最近朋友圈出现一个声称吃一粒就能瘦5、6斤的减肥药,首先它没有基本的常识,而且它也意识不到自己卖的是损害人健康的东西,我就把他屏蔽掉了。前一段时间买了个手镯生锈了,我觉得可能是我保存不当,潘多拉的手镯,没有办法退货,我顶多选择不会再买了,也不会推荐给别人了。它应该像淘宝一样搞一个类似于支付宝的第三方资金停放平台,可以申诉,有差评。
消费者:老是刷屏刷的太多的话,一个方面耗流量,再一个方面确实对朋友圈环境也多多少少有一点影响。
消费者:因为我比较谨慎,所以没有买过不太熟的。如果真是熟人,买到不太喜欢不太好的,也不太好意思说,自己吃哑巴亏。也不是完全要全部限制,但是应该有一些审核。
目前腾讯方面对这封公开信也给予了回复,昨天下午微信团队给经济之声的记者发来一份书面材料进行回应。
微信团队回应说,早在2014年初,微信就在客户端开通了“举报”入口,通过对举报内容进行数据分析,他们关注到对个人用户的举报中只有3%左右与商品售假有关。
微信也建立了“微信品牌维权平台”,邀请了著名品牌的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加入,与微信团队一起对用户举报的售假帐号进行鉴别核查,核查后,微信团队会结合后台数据视情况执行封号、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等操作,严厉打击商品售假行为。
微信方面还提到,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在2015年7月试运行。最初合作品牌有LV、Chanel、Adidas、Nike等,截至2016年3月,已经封禁1万1200多个个人帐号。
微信团队还提到,微信品牌维权平台成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品牌方接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接入,二是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接入。
由于平台没有鉴假的能力,所以采取用户提供举报线索-商标权利人,也就是品牌方鉴定-商标权利人向平台提起权利主张,也就是通知核查结果,然后由平台处理移除或断开侵权信息。对于一些无法直接通过外观判断是否假货的情形,平台会要求品牌方提供详细的鉴定报告。
针对这一案例涉及的相关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作出了分析评论。
经济之声:温州消保委给马化腾发公开信,质疑朋友圈里假货多、维权难,并提出完善建议。微信团队回应说:微商假货投诉率只有百分之三,也提到微信是一种生活方式,用户有权选择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规。透支信任,恶意欺诈、恶意营销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和微信用户协议的,他们会联合权益人进行坚决打击。用户如果在使用微信中遇到类似情况,可通过微信的各举报入口进行举报。怎么看腾讯方面给出的回应?
芦云:首先对于这个数字我们无从考证,但是从实践来看,周围的朋友也好,包括我本人也好,以及我所接触的大量纠纷或者咨询,微信朋友圈所销售的这种产品,也就是我们原来说的微商,确实无论在产品质量上,包括到售后上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我们也多次在不同的场合呼吁,微信原来大家认为就是一种即时的通讯工具,而现在可以选择更多的微信生活方式,可以进行微信支付,甚至在上面进行理财、充值、生活缴费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微信最初的即时通讯功能扩大了,包括在上面进行的微商行为,我的朋友圈里面也有很多。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平台所承载的内容已经大了,它所要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也大了。
经济之声:微信在全社会的使用比例不断加大,同时也就意味着它身上所承受的无论是法律方面还是经济方面还是社会方面的各种压力更大一些吧?
芦云:我们在公开信里面可以看到它的态度,它对透支信任、恶意欺诈甚至是恶意营销,其实是持一个很坚定的反对态度的。这就要看团队怎么去制止,怎么去执行,在实际中怎么去操作,你不能给消费者开一张空头指标,你要真正承载起你的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我刚才打开了微信看了一下,找了半天没有找到投诉入口,然后经过几番询问,发现得经过很多次操作才能找到。那么为什么你不可以把它放在一个比较明显的位置,消费者起码发现了问题可以找到一个维权的途径。
邵桐:前面说的数字姑且不论它的真实与否,首先从多起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出现,就可以看出现在在微信圈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趋势已经开始萌芽,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发生以后,腾讯团队就应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无论你是否占到多少比例,只要有这种情况发生,你就应当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制止,或者遏止这种情况继续蔓延。我认为首先你的责任和义务要体现出来,不要光喊口号,你需要表现出你能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制止和根除这种现象。
经济之声:现在“微商”还处在监管盲区,无论从法律法规方面,还是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方面,好像都有一点可管可不管的意味。的确,微商的营销行为亟待规范和治理的,那么该怎么治理?由谁来治理更为合适一些?
芦云:目前来讲,通过一些法律规定的陆续出台和制订,对于现代网络购物有一个全面和铺开式的规范和调整。我们一直在讨论微商到底算不算网上购物的行为,也就是腾讯提供的这个平台到底算不算“平台”,它和天猫、淘宝等平台上购买的消费和服务是不是一致。我觉得,一方面它可能要借助一定的网络去实施,另外除了一些可能发生在一般网络购物中的问题,微商还有它自己的特点,比如说“主体”的问题,我在网络购物平台上买东西,起码知道在哪一个平台买的,店名是什么,找不到店名还可以找平台。微商就不一样了,微商是在网上的微店买完东西之后,连交易的对象是谁都不知道,这就造成了日后维权的第一大障碍。还有这个商品的来源是什么,它怎么生产的,它的质量怎么样,包括后期维权途径是否畅通等等,都是微商现实存在的更突出一些的问题。
邵桐:在微商的经营和管理过程当中,我觉得它本身就是一个在网络上进行产品交易的行为。既然它是产品交易,那么它就是市场、经营或者销售主体的一部分。这种主体我认为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规范和制裁,甚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干预的环节。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介入,更适于对微店和微商市场管理经营模式的参与,它的参与会规范和根除或者说打压微店不诚信经营的活动,因此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适时、适度的介入微店的管理和治理当中。
经济之声:温州消保委的律师团提出了三点建议,包括:第一,设置微信当中商家的信用评价体系;第二,设置微信平台消费者维权的体系;第三,设置交易风险提示系统。这三点的可实施性有多大?
芦云:我认为这三点的可实施性是非常强的,而且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这其实是消保委包括律师团为这个企业、为微商进一步诚信发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因为这些内容,实际上在一些大的电商平台上已经有了,现在消保委的律师团可能是想把这些移植在微信上,让微信有一个更加规范和完善的发展。我觉得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体系上,这三点意见的提出,实际上对企业提供了一种免费的法律服务,也是敦促企业进行体系管理和信誉管理的一个很好的建议。虽然我们现在对于这种评价和维权的体系抱有怀疑的态度,但是作为消费者来讲,还是希望先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才能确保消费者在日后的维权有一个相应的机制。
经济之声:微信未来是否会更加的商业化,成为人们的交易平台,而不仅仅是一个社交平台?
邵桐:我认为如果采用上述三点建议,那么腾讯经营的微信圈或者微信就完全可以定义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第三方平台。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做转变的时候会有一定的顾虑。因为如果说它把自身定义成第三方平台,那么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它会承担一些平台的责任,同时可能会给自己的经营造成一定结构上或者经营理念上的变革。这就要看它是不是愿意接受这种相应的变革。如果愿意接受的话,它完成可以把自己打造成社交平台兼网络交易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它本身的社交作用恐怕要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作用并驾齐驱发展,才能保证它的正常和稳定的经营和运作。
经济之声:如果出现了这样一个并行的状态,对于微信来说,它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不是更大一些?
芦云:按照目前这种法律体系,在并行发展的情况下,它肯定是要承担平台责任了。首先它得提供经营者的有效地址、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其次,当消费者发现问题的时候,找不到微商,就可以找到平台了,甚至当发现平台在明知道微商在从事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时候,他不予制止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平台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老是说,消费者是用脚来投票的。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或者平台,他一定是在不断完善和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我们希望腾讯是这样的企业,至少从它目前的表态来讲,还是值得我们称赞的。接下来,我们希望在微信平台上进行的商业活动应当由企业来承担企业的责任,由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同时也希望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认真甄别。我们希望通过多方的努力,构建更好、更便捷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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