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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裹被贴商业广告 专家建议鼓励与规范并举

2016年07月11日 18:08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60710/t20160710_522636384.shtml

【导读】消费者在收到的快递包裹上发现贴有商业广告,广告内容真假难辨且影响收件地址的辨识,损害消费者利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朱巍,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做客《天天315》周末会客厅,共同探讨本周消费投诉热点话题。

据报道,最近,有多位消费者向我们节目反映,自己收到的快递包裹上面贴有广告,涉及旅行社、网店、培训机构等等。北京消费者吴先生就说,在6月底,他收到的电脑显示器快递包裹上除了快递单之外还多了几张商场和微店的广告。他觉得,虽然说没有耽误自己收到这个快递,但是自己不能够接受这种形式,希望商家能够自律,不要侵犯消费者的权利。

经济之声:这些广告是谁贴上去的?他们和快递公司有什么样的关联?

朱巍:我也遇见过,贴在外面,实际并不影响收货。但是从广告法的角度来说,广告法实际对主体的要求并没有特殊规定,做广告的这些发布者,除了法人之外,其他的组织,包括自然人在内都可以作为一个发布者。快递公司如果作为一个发布者,从主体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我们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比如公共汽车外表有时候也贴了广告,但是它是在公共场所,但是快递不知道该怎么界定,它是送到家里面,这样就有可能会涉及到安全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给用户发广告的,像这种点对点的广告,必须得征求用户事先的同意。

胡钢:现在因为快递多了,快递单或者快递包裹内夹杂的一些广告、宣传单,可以说一种广告模式的创新,从这点来说,我觉得应该是促进,但是促进和鼓励的同时是规范。适才朱老师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生活安宁权,简单地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平静和谐的待着,别人不要莫名其妙的打扰。我们有一段时间可能一块儿治理过所谓的垃圾电子邮件,像这种情况,我们现有的法律规定是,要事先经过收件人,即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的,就不能再发。所以从这个两个层面看,如果从快递增加广告的内容,我觉得没问题,第一,如果快递详情单里的一部分作为广告,按照广告法规定,这些内容必须和其他正常的内容明显加以区分,而且广告的那些版面必须明确标识是广告。另外,如果伴随着快递物品在快递包裹里夹杂了相关的广告单件,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未来不应该再向其发送。

经济之声:中国是全球第一快递大国,在去年,快递的业务量突破了200亿件,这个巨大的快递包裹的投放量是不是这类生意产生的一个原因?

朱巍:确实如此。我们国家对于快递比较重视,这两年快递的增长非常之迅猛,而且它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相应的,它成为了广告媒介之一,我觉得也值得肯定。但是我们就要解决一个规范的问题,除了所谓的生活安宁权,需要获得消费者的同意,另外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有关快递的广告本身的加强,其内容审核的加强。同时,因为有些广告的媒介会强调精准投放,这种精准投放有可能会侵犯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快递公司因为通过快递详情单明确知道消费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快递公司如果搜集过消费者的接受邮件的内容,还可以了解到这个人大概的喜好等,如果它再进一步通过快递员细化,可能会更加直观的得到这个接收者是男是女,年龄的大小等信息,这样就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搜集越来越精确。如果快递公司利用它搜集或者是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或者是商家说我掌握这个信息,我能给你精准投放,我个人认为这很可能会涉嫌滥用个人信息的问题,这点非常值得重视。

胡钢:如果从产业发展上来看,我挺看好这种所谓的广告或者快递广告,因为它真的非常精准。与传统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为什么互联网广告相对发展比较迅猛?因为互联网广告有互动,最重要的是,它能够详细的搜集用户的各种详细信息,能够把个人用户的属性描述地很精确。但它一般来还不至于精确到快递公司搜集的准确性,未来快递公司如果刻意的搜集每一个用户的信息,比如伴随着快递实名制的要求,那么个人信息将会更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再拿这些数据再跟商家讨价还价,他投递的广告的准确度会再次超过互联网广告的精准度,对于商家可能求之不得,但对于消费者,特别是对个人信息比较敏感的消费者,应该是很大的担忧,甚至是一场灾难。

经济之声:对于投放广告的内容,如果在消费者没有反对的情况下,他在包裹单上贴了广告,怎样才能够确保广告的内容是健康真实的,这个广告的内容由谁来审核?是由快递公司来审核吗?

朱巍:这个广告内容比较复杂,真实性是由广告主来负责,但是如果它的合法性、健康性,比如可不可以发烟草类、酒类广告、处方药类广告,有没有暴力等,这部分内容是由发布者和经营者共同审核。还有一些可能有一些证书,比如获奖的说明等,对于这些,可能发布者和经营者都需要做一个初步的审核,所以真实性的问题以及违法性问题,一定得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共同来审核。至于快递将广告贴在外面,这毫无疑问是广告发布者的一种形式,但除了广告发布者之外,很有可能还是广告经营者的一部分,因为在我看来,它不单纯是一个线下广告,它实际就是互联网广告的一个延伸。在这种状态之下,其审核平台的责任就更多,除了快递公司之外还有它的广告联盟,广告联盟包括数据算法的信息提供者,包括需求方平台,他们都有一个审核义务。

胡钢:传统的邮寄广告,它主要的邮寄对象,接收者是公司,快递一般的接收者是个人,个人和针对公司完全不一样。公司希望被别人知道,也希望接收到更多别人的信息,从而实现他的盈利目的,但是个人不一样,个人希望生活安宁,不希望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在此情况下,如何平衡一个正常的广告行为和个人的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这需要一个很好的法律设计。这方面有关互联网或者其他新技术的相关立法,要坚持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叫做速、立、频、修,即快速建立或者是快速订立,频繁修订。我们已经有了快递条例,也有了新的广告法,对于这种快递类的广告,我们是否有必要在法律的某个条款进行相应的细化,包括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恐怕也是要不断修订,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经济之声:如果这个广告出了问题,这个快递公司要承担一些什么样的责任?

朱巍:包括民事法律的责任,民事法律既包括消费者有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这些广告很多是二维码,扫一扫得奖什么的,这可能涉及到一些欺诈问题,这个快递公司也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以及行政法上的责任,行政法既包括广告法上的,也包括最新出来的互联网广告在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是刑法上的,明知道是假的,还去投放,这个时候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胡钢:因为快递是由邮政系统来主管,而广告是由工商机关来主管,快递广告这样一个新型的广告,我们的两大部门,未来应该加强部门的协调机制,形成实现全程无缝隙的强有力的监管,以最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经济之声:另外,我们可不可以换一种思路,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即创建快递公司广告主、寄件人、收件人多赢这样一种现代商业生态环境?

胡钢:我觉得这种可能性非常高。因为在互联网时代,在信息通讯技术如此繁荣的背景下,完全可以通过搭建跨类别、多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平台进行一种需求和供给的有效对接,对接的好处就是消费者提出特定的品类或者服务,过段时间可以作废,这对于消费者的需求能够满足,又不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经济之声:小区里的广告可能都司空见惯了,但是小区里做广告,像电梯里或者是楼顶里,路边等,业主是不是好多人也不知情?

胡钢:存在这种情况。因为现实生活中,电梯、轿箱类的广告,甚至地下车库的这隔离墩或者收费闸口的杆子上都会做广告,乃至垃圾筒上也会做一些广告。这其中涉及到的收益应该归谁的问题,显然按照物权法和房地产相关的法律,相关的收益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服务公司只是受到业主的共同委托,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相关的收入也应该归业主所有,或者由业主来指定相关的收益应该如何进行合理使用。这块恐怕也需要相关的业主不断加强自我管理,积极参与到相关业委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是业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之中,正确处理好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和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使小区更加舒适、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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