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享有继承权 专家解读《民法总则》亮点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自十月起,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式开始实施。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10月1日起施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就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总则共206条,被称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将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生活。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曾这样评价《民法总则》的意义,她说:“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主任芦云做客《天天315》周末会客厅,共同解读相关话题。
经济之声:《民法总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对公民的哪些行为、权利和责任做出规定?
李斌:“要编纂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开篇之作。它是总领民法分则各个环节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因此其很多原则性规定,包括权利、责任等,都对于分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非常关键的引领作用和统帅作用。
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由于当时我们单行法的立法还不够充分,合同法、物权法还都没有,所以它起到了部分分则的作用,规定了很多具体的法律规则。当然,《民法总则》生效实施之后,《民法通则》仍然有效,但《民法总则》更多关注的是纲领性的、基本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我们作为每一个个体,作为一个平等主体的经济社会的参与者,都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样能够很有效地指导我们生活,让生活变得更美好。”
芦云:“《民法总则》是在原来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出现的一些新领域、新问题,包括对一些条款的细化,所做出的一个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当然,它的最终的目的是指向于民法典的编纂。它关注的不仅是个人,而且包括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涉及各个领域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总则》不仅关乎到个人的衣食住行,它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都起到一个统领规范作用。”
经济之声:法律界专家称,《民法总则》突出家庭在民事活动中的功能地位,为什么这样说?
李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推动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基础性的作用。家庭由每一个自然人组成,因此对于自然人相关权利的规定非常重要。我们通常理解,自然人是基于生理规律出生的人,我们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问题在于,在孕妇肚子里的胎儿本身是否能够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这是过去的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
1986年《继承法》规定,在继承的时候,胎儿要保留必要份额,叫必留份,但它没有认可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而《民法总则》规定,在接受赠与和继承时,包括胎儿被损害时,我们有一种赔偿请求权,视为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虽然他在妈妈肚子里,还没有独立呼吸,但在特定的领域,为了保护胎儿的权力,我们赋予了他主体资格。也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孩子在妈妈肚子里时,父亲去世了,他是遗腹子,过去父亲的财产要分成三份,比如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要给孩子保留一份,必留份。但现在规定,胎儿直接可以作为继承人来分割遗产,只是由他的监护人——母亲代为他保管而已。如果胎儿娩出时是个死胎,没有独立呼吸,那么他自始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份遗产的继承就必须作为不当得利,应向其他继承人进行返还。”
经济之声:另外,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出于什么考虑?
芦云:“原来我们讲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以10岁为一个界点,10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是说,他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说他所做的这个行为之后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基于现在的教育,以及青少年心智发展比较全面等各个方面,下调了年龄标准,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这也是符合全世界的总趋势的。这个行为能力实际是一个法律用语。实践中,比如一个初中生,去买个本、买个笔等,这是没有问题的,它在法律上也是一种行为能力,他所签订的也是一份合同,这与其年龄、智力是相匹配的;但如果一个初中生签订了一单多少钱的买卖合同,或者进行了某种财产的处分,通常意义上讲,这已经是一种超出这个年龄所能判断和预期的一种行为,这时所发生的这个行为是无效的。”
经济之声:这笔钱我还可以追回来吗?我不想把这笔钱用于打赏,我可以再拿回来吗?
李斌:“当然,现在如果这个合同是效力待定的,比如我没有这个能力,判断不了这么大笔交易的后果是什么,家长不同意、不追认,这个合同自始归于无效,如果是无效能够双方返还,那么要求返还相关交付的资金是可以的,但是我也考虑到一个问题,他是以谁的名义来从事这样一个行为的,比如我是以我父母的账号,用他们的手机号进行注册的,而作为合同交易相对方,它们是没有面对面见过面的,它以为这是一个成年人和我交易,所以这是不是一个代理的问题?它本身就是一个未成年人,它不具备做代理的资格。比如打赏,但是不太了解这个规则,如果这个规则是没有办法完全恢复原状的,你已经履行过这个行为了,怎样能够百分之百的把所有资金都退还给你,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所以我们还是要防范于未然。家长要妥善保管手机,不要让孩子轻易有机会通过你的相关账号去实施一些民事行为。因为虽然法律上规定的比较清楚,假定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涉及一个效力待定,不追认就无效,即便无效,你怎么去主张这个权利?这个过程怎么来证明?这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所以家长还是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教育。
作为网站相对方,他具不具备识别的能力,比如你是用家长账号来进行操作的,我怎么能够知道对方是一个未成年人呢?我们要考虑到这种交易模式,毕竟不是一个面对面的交易,可能还有一些特点在里面。”
经济之声:这种识别有没有可操作性呢?
芦云:“这在实践中确实是个难点,它表现出来的肯定是用家长的账号去登录进行打赏,但实际上是一个孩子在操作,这肯定就会出现一个举证的问题,对于交易的相对方来讲,它认为这可能构成一种表见代理。当然这个表见代理可能不完全是我们原来所说的传统意义上的那种表见代理,但是他会认为这是一个成年人完成的,但是我如果想证明,这不是我本人进行的,我就要举证,这是一个举证能力的问题。”
经济之声:另外,《民法总则》中还强调了抚养、赡养义务。这对老百姓又意味着什么呢?
李斌:“我们本来就有一个扶老携幼的传统文化道德标尺,同时,婚姻法本身就有规定,那也就意味着,我们对于未成年子女是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而成年子女对于没有自理能力、生活能力的父母,也是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只不过民法总则是总则,它是统领全部的民法相关法律的。我们的老年权益保障法写了,但是如何执行?所以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我们要规范那些法律能够规范的,而不仅仅是道德领域的,因为法律和道德是两种社会规范,大家不要错位。如果他不常回家看看,你有什么样的强制力,让他回家看看?我们的民法总则作为一个基本的民事法律,它是要规定基本原则的,比如你要抚养儿童、赡养老人,这是你的道德义务,更是你的法律义务,如果你违背了这样的义务,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就可以要求你支付抚养费,支付赡养费,而且这样的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案件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的,不管过了多少年,我都有权要求你支付当年你该给我的那部分费用。”
经济之声:民法总则同时也积极倡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精神。在法律层面上怎么解读?对弘扬社会正气会带来哪些影响?
芦云:“首先,像见义勇为这一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民族的文化传统,但因为现在民法总则还是起到一个统领的作用,它不会具体细化到怎么操作,怎么落实,怎么实施。如何具体实施这些条文?比如像债法、物权法,包括现在的人格权法有没有可能独立成编?或者还是需要相关的条例,具体的可操作的、可执行的文本去落实。”
李斌:“这个问题其实争议挺大的,其实我们通常的理解是,你去救助别人,你也有义务,你不能随便去救助,因为这是个技术活。其实你应当有一个注意义务,如果你有重大过失,你没有履行一般人都能够尽到的责任,你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但后来有人认为,你既然要提倡见义勇为,鼓励大家去帮助别人,那你就要解除我的后顾之忧,我不能因为我的帮助行为反而要承担责任,如果有了这样的束缚了,我就不会再去积极的帮助别人了。
因此我们的法律最终在184条规定,如果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失的,救助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心大胆的去救助别人了,但是我也要提示各位,你去救助别人的动机是好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你的救助方式和方法,如果没有那个能力,就不要轻易去施加援手。”
经济之声: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民法通则会不会退出历史舞台?总则和通则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一种关系?
李斌:“当然,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民法通则仍然是有效的,两部法律是并行不悖的,但是如果两部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是以民法总则为准的。”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自十月起,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式开始实施。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10月1日起施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就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总则共206条,被称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将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生活。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曾这样评价《民法总则》的意义,她说:“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主任芦云做客《天天315》周末会客厅,共同解读相关话题。
经济之声:《民法总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对公民的哪些行为、权利和责任做出规定?
李斌:“要编纂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开篇之作。它是总领民法分则各个环节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因此其很多原则性规定,包括权利、责任等,都对于分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非常关键的引领作用和统帅作用。
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由于当时我们单行法的立法还不够充分,合同法、物权法还都没有,所以它起到了部分分则的作用,规定了很多具体的法律规则。当然,《民法总则》生效实施之后,《民法通则》仍然有效,但《民法总则》更多关注的是纲领性的、基本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我们作为每一个个体,作为一个平等主体的经济社会的参与者,都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样能够很有效地指导我们生活,让生活变得更美好。”
芦云:“《民法总则》是在原来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出现的一些新领域、新问题,包括对一些条款的细化,所做出的一个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当然,它的最终的目的是指向于民法典的编纂。它关注的不仅是个人,而且包括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涉及各个领域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总则》不仅关乎到个人的衣食住行,它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都起到一个统领规范作用。”
经济之声:法律界专家称,《民法总则》突出家庭在民事活动中的功能地位,为什么这样说?
李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推动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基础性的作用。家庭由每一个自然人组成,因此对于自然人相关权利的规定非常重要。我们通常理解,自然人是基于生理规律出生的人,我们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问题在于,在孕妇肚子里的胎儿本身是否能够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这是过去的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
1986年《继承法》规定,在继承的时候,胎儿要保留必要份额,叫必留份,但它没有认可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而《民法总则》规定,在接受赠与和继承时,包括胎儿被损害时,我们有一种赔偿请求权,视为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虽然他在妈妈肚子里,还没有独立呼吸,但在特定的领域,为了保护胎儿的权力,我们赋予了他主体资格。也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孩子在妈妈肚子里时,父亲去世了,他是遗腹子,过去父亲的财产要分成三份,比如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要给孩子保留一份,必留份。但现在规定,胎儿直接可以作为继承人来分割遗产,只是由他的监护人——母亲代为他保管而已。如果胎儿娩出时是个死胎,没有独立呼吸,那么他自始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份遗产的继承就必须作为不当得利,应向其他继承人进行返还。”
经济之声:另外,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出于什么考虑?
芦云:“原来我们讲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以10岁为一个界点,10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是说,他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说他所做的这个行为之后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基于现在的教育,以及青少年心智发展比较全面等各个方面,下调了年龄标准,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这也是符合全世界的总趋势的。这个行为能力实际是一个法律用语。实践中,比如一个初中生,去买个本、买个笔等,这是没有问题的,它在法律上也是一种行为能力,他所签订的也是一份合同,这与其年龄、智力是相匹配的;但如果一个初中生签订了一单多少钱的买卖合同,或者进行了某种财产的处分,通常意义上讲,这已经是一种超出这个年龄所能判断和预期的一种行为,这时所发生的这个行为是无效的。”
经济之声:这笔钱我还可以追回来吗?我不想把这笔钱用于打赏,我可以再拿回来吗?
李斌:“当然,现在如果这个合同是效力待定的,比如我没有这个能力,判断不了这么大笔交易的后果是什么,家长不同意、不追认,这个合同自始归于无效,如果是无效能够双方返还,那么要求返还相关交付的资金是可以的,但是我也考虑到一个问题,他是以谁的名义来从事这样一个行为的,比如我是以我父母的账号,用他们的手机号进行注册的,而作为合同交易相对方,它们是没有面对面见过面的,它以为这是一个成年人和我交易,所以这是不是一个代理的问题?它本身就是一个未成年人,它不具备做代理的资格。比如打赏,但是不太了解这个规则,如果这个规则是没有办法完全恢复原状的,你已经履行过这个行为了,怎样能够百分之百的把所有资金都退还给你,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所以我们还是要防范于未然。家长要妥善保管手机,不要让孩子轻易有机会通过你的相关账号去实施一些民事行为。因为虽然法律上规定的比较清楚,假定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涉及一个效力待定,不追认就无效,即便无效,你怎么去主张这个权利?这个过程怎么来证明?这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所以家长还是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教育。
作为网站相对方,他具不具备识别的能力,比如你是用家长账号来进行操作的,我怎么能够知道对方是一个未成年人呢?我们要考虑到这种交易模式,毕竟不是一个面对面的交易,可能还有一些特点在里面。”
经济之声:这种识别有没有可操作性呢?
芦云:“这在实践中确实是个难点,它表现出来的肯定是用家长的账号去登录进行打赏,但实际上是一个孩子在操作,这肯定就会出现一个举证的问题,对于交易的相对方来讲,它认为这可能构成一种表见代理。当然这个表见代理可能不完全是我们原来所说的传统意义上的那种表见代理,但是他会认为这是一个成年人完成的,但是我如果想证明,这不是我本人进行的,我就要举证,这是一个举证能力的问题。”
经济之声:另外,《民法总则》中还强调了抚养、赡养义务。这对老百姓又意味着什么呢?
李斌:“我们本来就有一个扶老携幼的传统文化道德标尺,同时,婚姻法本身就有规定,那也就意味着,我们对于未成年子女是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而成年子女对于没有自理能力、生活能力的父母,也是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只不过民法总则是总则,它是统领全部的民法相关法律的。我们的老年权益保障法写了,但是如何执行?所以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我们要规范那些法律能够规范的,而不仅仅是道德领域的,因为法律和道德是两种社会规范,大家不要错位。如果他不常回家看看,你有什么样的强制力,让他回家看看?我们的民法总则作为一个基本的民事法律,它是要规定基本原则的,比如你要抚养儿童、赡养老人,这是你的道德义务,更是你的法律义务,如果你违背了这样的义务,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就可以要求你支付抚养费,支付赡养费,而且这样的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案件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的,不管过了多少年,我都有权要求你支付当年你该给我的那部分费用。”
经济之声:民法总则同时也积极倡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精神。在法律层面上怎么解读?对弘扬社会正气会带来哪些影响?
芦云:“首先,像见义勇为这一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民族的文化传统,但因为现在民法总则还是起到一个统领的作用,它不会具体细化到怎么操作,怎么落实,怎么实施。如何具体实施这些条文?比如像债法、物权法,包括现在的人格权法有没有可能独立成编?或者还是需要相关的条例,具体的可操作的、可执行的文本去落实。”
李斌:“这个问题其实争议挺大的,其实我们通常的理解是,你去救助别人,你也有义务,你不能随便去救助,因为这是个技术活。其实你应当有一个注意义务,如果你有重大过失,你没有履行一般人都能够尽到的责任,你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但后来有人认为,你既然要提倡见义勇为,鼓励大家去帮助别人,那你就要解除我的后顾之忧,我不能因为我的帮助行为反而要承担责任,如果有了这样的束缚了,我就不会再去积极的帮助别人了。
因此我们的法律最终在184条规定,如果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失的,救助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心大胆的去救助别人了,但是我也要提示各位,你去救助别人的动机是好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你的救助方式和方法,如果没有那个能力,就不要轻易去施加援手。”
经济之声: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民法通则会不会退出历史舞台?总则和通则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一种关系?
李斌:“当然,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民法通则仍然是有效的,两部法律是并行不悖的,但是如果两部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是以民法总则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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