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委会提起四宗新公益诉讼:剑指假盐 索赔超百万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食盐是百姓餐桌上每天必不可少的调味料,食盐中碘含量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然而,有不法经营者无视非碘盐的危害,非法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而且时间长,产量大,销售范围广。
为了打击这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10月26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万多元的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
此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做客《天天315》周末会客厅,共同就相关话题做出分析解读。
《天天315》节目之前报道过,前段时间,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
经济之声:这次违规生产销售假盐的事件,和上次广东的病死猪肉的事件有哪些相关性呢?
胡钢:“从相关性来说,上次的病、死猪和这次的食盐都是涉及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一种重大消费安全事故。上次的案件是由广东省相关检查机关提议,由广东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性诉讼,但这次他们相关各方的协作模式进一步深化。这次依然由广东省消费者协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性诉讼,但同时,广东省检察院进行了支持。因为现在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等赋予了检察机关支持相关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同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省消协的重要支撑单位,他们也专门提起了无偿的代理活动。显然,我个人认为,特别是今年以来,广东省相关部门,包括消费者保护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包括律师事务所已经形成了一个‘消检律’协作的广东模式。‘消’即消费者保护组织,‘检’是人民检察机关,‘律’是律师事务所,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我认为,‘消检律’协作的广东模式值得在全国进行大力推广,因为这样才能更加及时充分地保护广大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医学研究,长期食用非碘盐,可能会导致人体的碘元素的缺乏,肠胃道的功能紊乱以及神经系统受损,引发碘缺乏病,严重的还会导致胚胎、婴幼儿、儿童的脑发育不良,造成不可逆的智力损伤。
经过广东省消委会的深入调查研究,认为: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经济之声:对这样性质恶劣的行为,消协组织重拳出击,提起了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胡钢:“从狭义理解,公益诉讼首先要有特定的主体,一般涉及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首先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级以上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有些地方叫消费者协会,有些地方叫做消费者委员会等,作为原告提起公益性诉讼。同时,对于某种比如涉及到的环境污染或者有严重危害的安全事件,特别是在有些法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没有依法提起公益性诉讼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益性诉讼。因此,主体比较特殊,更多是省级以上的消协和人民检察机关。
其次,针对的案件比较特殊,一般而言,涉及到重大环境污染的案件、重大食品安全的案件和涉及到更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消费案。
前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对于公益性诉讼做了一些细致性的规定。其中更多的是禁止性的诉讼请求,比如消除妨碍、停止违法行为等,现在各地的消协实际也在不断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了损害赔偿的公益性诉讼。显然,这种诉讼请求涉及的案件、范围都在不断扩展。
另外,公益性诉讼最大的好处是,使处于弱势的、分散的个体消费者,经过消协以及检察机关这种整体性的公益诉讼,能够系统化解决相关的消费纠纷。特别是引入惩罚性的、索赔的诉讼请求以后,使得相关违法经营者面对的法律责任更加充分一些。以往,比如违法经营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罚款等,有时候数额有法律限制,而民事责任很多时候被忽略了。现在公益性诉讼不断落地,相关的违法经营者也许不够刑事责任,但它可能面临惩罚性民事诉讼,这样以来,整个违法成本会极大提高,从而对于整个消费市场的净化将起到非常重大作用。”
经济之声:赔偿性公益诉讼最终要让不法分子支付高昂的赔偿金,这个案子是148万,它能不能像一把利剑,让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经营者见血见肉,真正的有痛感?
陈音江:“这种公益诉讼中,主张集体性的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有益。因为现实当中,有很多案例,一是真正维权的人很少,二是,比如一袋盐,本身要索赔的标的很少,但维权的成本会相当高,于是很多消费者不愿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这种相关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产生的危害又十分广泛和严重,那么由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惩罚性的赔偿,对商家会起到一个很大的惩罚力度。不过,目前我们的消费公益诉讼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
今年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已经提起全国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中消协称作是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要求的有益尝试。但是,第一宗公益诉讼案在推进的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难点,特别是公益诉讼的赔偿依据、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界线、赔偿款的归属处置等现实问题。
经济之声:怎样才能让公益诉讼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
胡钢:“广东省消协连续提起的多起公益性诉讼,成效非常明显,而且具有相当大的开创性示范作用,非常值得大力推广。我们很多时候打官司,首先打的是证据,这次的公益性诉讼,实际上很大一部分作用是解决证据性问题,我可能不知道你后期到底卖给了谁,但我知道你已经卖出去了,而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违法经营者已经生产销售给了最终的消费者,这个犯罪事实就已经确定。在前期,人民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已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大量刑事案件的证据得到了确认,而这种刑事案件的证据很多时候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相关法定程序,转化为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这种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紧密配合,特别是公益诉讼的不断深化,使整个模式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我们可能针对的是一些有形的产品,比如食盐,病、死猪肉这种食品,我相信未来范围一定会扩大,如果相关的检察机关、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各种消费维权手段,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勇于担当、有所作为,那么整个消费环境会越来越好。”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食盐是百姓餐桌上每天必不可少的调味料,食盐中碘含量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然而,有不法经营者无视非碘盐的危害,非法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而且时间长,产量大,销售范围广。
为了打击这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10月26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万多元的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
此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做客《天天315》周末会客厅,共同就相关话题做出分析解读。
《天天315》节目之前报道过,前段时间,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
经济之声:这次违规生产销售假盐的事件,和上次广东的病死猪肉的事件有哪些相关性呢?
胡钢:“从相关性来说,上次的病、死猪和这次的食盐都是涉及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一种重大消费安全事故。上次的案件是由广东省相关检查机关提议,由广东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性诉讼,但这次他们相关各方的协作模式进一步深化。这次依然由广东省消费者协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性诉讼,但同时,广东省检察院进行了支持。因为现在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等赋予了检察机关支持相关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同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省消协的重要支撑单位,他们也专门提起了无偿的代理活动。显然,我个人认为,特别是今年以来,广东省相关部门,包括消费者保护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包括律师事务所已经形成了一个‘消检律’协作的广东模式。‘消’即消费者保护组织,‘检’是人民检察机关,‘律’是律师事务所,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我认为,‘消检律’协作的广东模式值得在全国进行大力推广,因为这样才能更加及时充分地保护广大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医学研究,长期食用非碘盐,可能会导致人体的碘元素的缺乏,肠胃道的功能紊乱以及神经系统受损,引发碘缺乏病,严重的还会导致胚胎、婴幼儿、儿童的脑发育不良,造成不可逆的智力损伤。
经过广东省消委会的深入调查研究,认为: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经济之声:对这样性质恶劣的行为,消协组织重拳出击,提起了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胡钢:“从狭义理解,公益诉讼首先要有特定的主体,一般涉及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首先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级以上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有些地方叫消费者协会,有些地方叫做消费者委员会等,作为原告提起公益性诉讼。同时,对于某种比如涉及到的环境污染或者有严重危害的安全事件,特别是在有些法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没有依法提起公益性诉讼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益性诉讼。因此,主体比较特殊,更多是省级以上的消协和人民检察机关。
其次,针对的案件比较特殊,一般而言,涉及到重大环境污染的案件、重大食品安全的案件和涉及到更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消费案。
前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对于公益性诉讼做了一些细致性的规定。其中更多的是禁止性的诉讼请求,比如消除妨碍、停止违法行为等,现在各地的消协实际也在不断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了损害赔偿的公益性诉讼。显然,这种诉讼请求涉及的案件、范围都在不断扩展。
另外,公益性诉讼最大的好处是,使处于弱势的、分散的个体消费者,经过消协以及检察机关这种整体性的公益诉讼,能够系统化解决相关的消费纠纷。特别是引入惩罚性的、索赔的诉讼请求以后,使得相关违法经营者面对的法律责任更加充分一些。以往,比如违法经营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罚款等,有时候数额有法律限制,而民事责任很多时候被忽略了。现在公益性诉讼不断落地,相关的违法经营者也许不够刑事责任,但它可能面临惩罚性民事诉讼,这样以来,整个违法成本会极大提高,从而对于整个消费市场的净化将起到非常重大作用。”
经济之声:赔偿性公益诉讼最终要让不法分子支付高昂的赔偿金,这个案子是148万,它能不能像一把利剑,让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经营者见血见肉,真正的有痛感?
陈音江:“这种公益诉讼中,主张集体性的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有益。因为现实当中,有很多案例,一是真正维权的人很少,二是,比如一袋盐,本身要索赔的标的很少,但维权的成本会相当高,于是很多消费者不愿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这种相关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产生的危害又十分广泛和严重,那么由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惩罚性的赔偿,对商家会起到一个很大的惩罚力度。不过,目前我们的消费公益诉讼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
今年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已经提起全国第一宗赔偿性公益诉讼,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中消协称作是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要求的有益尝试。但是,第一宗公益诉讼案在推进的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难点,特别是公益诉讼的赔偿依据、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界线、赔偿款的归属处置等现实问题。
经济之声:怎样才能让公益诉讼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
胡钢:“广东省消协连续提起的多起公益性诉讼,成效非常明显,而且具有相当大的开创性示范作用,非常值得大力推广。我们很多时候打官司,首先打的是证据,这次的公益性诉讼,实际上很大一部分作用是解决证据性问题,我可能不知道你后期到底卖给了谁,但我知道你已经卖出去了,而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违法经营者已经生产销售给了最终的消费者,这个犯罪事实就已经确定。在前期,人民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已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大量刑事案件的证据得到了确认,而这种刑事案件的证据很多时候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相关法定程序,转化为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这种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紧密配合,特别是公益诉讼的不断深化,使整个模式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我们可能针对的是一些有形的产品,比如食盐,病、死猪肉这种食品,我相信未来范围一定会扩大,如果相关的检察机关、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各种消费维权手段,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勇于担当、有所作为,那么整个消费环境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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