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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以“私自改变车辆用途”为由拒赔

2017年11月06日 11:25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71104/t20171104_524012435.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这两年,“顺风车”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顺风车”,顾名思义就是和别人同路,顺便搭上别人一起走。它的兴起是基于互联网约车平台技术,而且很受欢迎,我身边开顺风车和坐顺风车的朋友越来越多。但是,问题也来了,一旦你开顺风车顺路拉活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吗?

11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方面的案件。今年7月中旬,北京市民李某驾驶车辆行驶到通州区宋庄附近时,撞上了路中间的隔离带,经交警认定,这是一起单方责任事故。承保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认定车辆已达到报废程度。但8月初,保险公司方面却出具了一份《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李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一方给出的拒赔理由有两点:一是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用于运营;另一个是这种行为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而这也是整个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首先,擅自改变车辆的用途和车辆使用性质,这点能不能够成立。如果私家车是家庭自用型,那么投保时是按照这个性质进行,危险程度较低一些,如果私家车是运营车辆,显然危险程度就会高一些,所以二者的收费标准就不一样,前低后高。此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作为投保人,即顺风车司机算不算营运?如果能认定为是营运,那就是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显然是属于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的免责条款,那么投保人可能就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但问题在于,目前顺风车是政府倡导的,清洁空气、缓解交通压力,方便出行,还能够节约能源,所以,同路人通过网约的方式搭顺风车是被提倡的。当然,前提条件是,必须遵循私人小客车同城出行的相关指导意见,比如说每天最多拉两单,上下班各一单,这样的服务明显没有高于同城车辆的标准,所以不能够认定为是非法营运。虽然指导意见的法律位阶不高,但它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也需要参考。如果作为原告,它所发生交通事故那一瞬间,它当天从事的运营次数、收取的费用没有违反指导意见的规定,那恐怕还没有一个依据,能够认定为是非法营运的问题。

其次,顺风车是不是会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这也是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如果营运了,不管你的路线是什么,都认定为危险程度明显增高了。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附有通知义务,需要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选择权:第一,按照投保人性质变化增加保费,因为风险和收益成正比;第二,保险公司认为危险程度过大,以至于不能承保,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在危险程度显著增高的原因下造成事故,比如此案件中的车辆全损,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保险金。”

李斌认为,从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来看,当天并没有超过两次,如果收费也没有明显超过同城的分摊标准,应该不能认定为‘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在此案件中,保险公司想拒赔的前提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存在擅自改变用途从事营运的事实行为;二是免责条款必须有效并进入合同。只有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这个格式免责条款才能够生效。所以,此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我认为是缺乏一些依据的。”李斌补充说。

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李某一方认为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顺风车不属于运营车辆,李某辨称:“北京市有规定,顺风车业务只要一天不超过两单,定性是互助合乘行为,合理分担费用和成本,没有定性为营利。所以说顺风车改变用途了,我觉得有点牵强。”至于拉了顺路的活,增加车辆危险程度,原告一方也不认可,“你说增加危险性了吗?我只是路过,中间停了一下,他下车,我接着走。事实上很难界定。”

庭审最后,保险公司一方拒绝接受法庭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实际上此案件非常好界定。网约车在法律上讲,它是一种商事行为,顺风车在法律上讲,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它是共享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国家所提倡的,而且是自己的民事行为,不需要任何人设立门槛。所以,顺风车不仅不应当限制,还应当鼓励,它不需要改变任何营运性质,相关法律有直接规定。

朱巍说:“首先,网约车要改性质,而顺风车法律规定了不用改,既然有规定,那就是承认了它不是营运性质,是一种民事行为。既然是民事行为的话,按照保险合同,公司是必须要赔的;其次,保险合同需要仔细看看,比如有没有写明坐顺风车时提前告知的义务,基本上保险公司都没有这样的约定。同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它转型,那么,结果就是显而易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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