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召开“共享单车问题座谈会” 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在近乎疯狂的投放“圈地”之后,共享单车行业迎来大洗牌。不少小企业纷纷宣布退出市场,继酷骑、小蓝之后,小鸣单车也遭遇危机。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9月以来,因共享单车倒闭而造成的用户押金损失已经达到了10亿多元。
消费者唐先生曾经是小鸣单车的忠实用户,今年7月,他听说小鸣单车押金难退,连忙申请押金退款,但这199元的押金,至今没有拿到。
唐先生告诉记者,押金一直处于退款中,就一直没有到帐,现在已经是两三个月了,而且也没有人主动联系过他,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在CCTV-4中文国际频道11月27日的报道中提到“记者发现小鸣单车在上海的经营团队,企业注册信息显示已经解散,车辆维护更是无人过问。小鸣单车多名员工向媒体爆料,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永豪失联,同时,大多数员工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欠薪未付。其实,早在押金风波集中爆发前,今年7月, 小鸣单车刚刚迎来一笔1亿元的融资,然而,这笔钱大部分投在了继续跑马圈地上。”
小鸣单车前CEO陈宇莹认为,因为其他的共享单车公司出现问题,导致小鸣单车也受到了影响。
陈宇莹介绍,每一辆共享单车成本大概是750元,一个城市铺满的话,可能就是5万辆车。当时他们预测,9月底可以把风波平息下去,但是9月中旬的时候,酷奇单车就出事了,然后小蓝单车也出事了,所以就造成了挤兑。
《天天315》栏目的记者在昨天拨打了小鸣单车的400客服电话,发现这家企业的客户服务热线还在正常工作,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就押金退还的问题做了咨询,客服回应说:“因为我们的支付宝还有微信的系统正在升级,所以暂时退不了,所以请您再耐心等待一下。”
据不完全统计,从今年9月开始,由于行业洗牌,至少已经有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造成用户押金损失10多亿元,而保守估计,目前共享单车的存量押金规模在100亿元左右。同济大学教授陈小鸿认为,厘清共享单车押金中存在的问题迫在眉睫。
共享单车企业破产、停业以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共享单车押金难以退回的问题是不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召开座谈会,研究共享单车领域消费者押金问题的解决办法。与会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对押金和预付金实行第三方监管、托管的法律制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介绍,据中消协初步统计,各地消协组织已收到共享单车押金投诉事件数千起。
董祝礼说:“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业态,发展速度非常快,扩张的势头也非常猛。应该说共享单车在解决消费者‘最后一公里’交通的便利性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经过一段时间发展,由于管理、服务、经营等等方面的问题,也出现了一些安全和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些困扰,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带来了一些困扰。由于一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了押金和预收款,那么由于经营主体的困难造成了押金退还难,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涉及很多省,涉及众多消费者,涉及的金额也是非常巨大的。近期消协收到大量消费者关于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来函、来电咨询,还有一些消费者来函明确要求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客观的讲,中消协对这个事关注的还是比早的,做了一些监督和规范的工作。”
北京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陈凤翔指出,单车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依法退赔消费者的押金和预收款。
陈凤翔认为:“押金的法律属性应该是质押,使用时做担保,用后应该立刻原数返还,也就是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那么押金应该有有效的监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来监管。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预收款,消法在53条其实是有明确约定的,任何一个企业、任何一个组织、任何一个个人都无权动用消费者的押金和预付款,否则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的责任。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共享经济的尝试、创新、残酷的竞争不能由消费者来买单。”
陈凤翔表示,解决相关问题需要社会共治,建议政府机构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督促单车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采取行政措施,借助司法手段,推动问题尽快解决。
陈凤翔说:“北京消协有三点建议,第一,我们认为单车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在依法退赔消费者的押金和预收款,不可以一走了之,也要及时的向消费者说明真相,制定可行的措施和时间表,偿还款项、定期通报。第二点,目前工商、消协做了大量的前期调解工作,但光靠工商和消协是不能根治的,需要社会共治。一方面敦促单车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采取行政的措施,借助司法的手段,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第三,鉴于《电子商务法》进入二审,希望能够尽快出台,规范互联网催生的各种商业业态模式。在法律出台之前,现阶段我们建议应该参照传统的行业业态管理,注入新的措施,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这种顶层设计的政策框架下,尽快、尽早的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防再现类似情况,从而也降低侵害消费者的风险,更加完全、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三明认为,关于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要重视消费者与企业的租赁合同内容。
曹三明认为:“共享单车企业收取使用押金和预付费样的行为,如果是正常、合法经营,可以视为适用合同法第13章,也就是租赁合同及其有关规定。第二,单车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和使用人员有事实上的一个合同。第三个现象就是这种单车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互联网、互联网+、单车服务的基础上,它与传统的租赁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即便如此,租赁单车使用问题也应该按照合同法第124条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相类似的规定。”
针对在押金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消费者如何维权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肖建国说:“关于退还押金这个事件,在我看来应该还是一个公益诉讼的范畴,至于采用特别诉讼、共同诉讼还是代表诉讼的方式是消费者自己的选择。我个人认为消协无权来进行干涉。当然,消协可以支持起诉,因为在消法里面,对于小额、众多、大量的一些分散性的案件,消协支持消费者起诉是可以考虑的。消协如果作为支持起诉人和消协作为原告起诉是不一样的,我个人觉得消协支持起诉在这个事件中还不足以充分发挥消协自身的作用。在我看来,即便消协不能提起消协公益诉讼,消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方面仍然可以有所作为。”
在共享单车的诸多问题中,大量的押金如何管理、风险如何防控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中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曾筱清从资金利用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曾筱清认为:“这个押金是可以投资的,但是要专款专用。就是说国家如果有一个很好的制度,允许它有一个最低投资比例,它可以不用把这笔钱变成死钱,只放在银行去存款或者做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也有一个怎么管理的问题,而不是说放在它的帐上,设立专门的帐户,要有非常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管理细则。怎么样去落实这个‘专户’,是作为第三方存款的专户,还是第三方监督的专户,这个差别是很大的。我觉得监督是不够的,资金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托管帐户,受托方是负责资金拨付的,共享单车的企业不能够直接去使用这个资金,所以把这个专户要做好细分。”
曾筱清认为,押金如果被用作投资,一定要做好风险管控。
在这次“共享单车问题座谈会”上,有近20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参会,围绕共享单车企业收取、使用押金和预付费的法律依据及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介绍,为了促进互联网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消协已经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而召开这次座谈会,更是要深入探索消费者押金问题的解决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陶跃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这次座谈会厘清了哪些问题?关于共享单车,还有哪些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胡钢:“这次座谈会持续的时间比较长,散会的时候很多专家还不愿意走,还在非常积极热烈的讨论,显然大家对这件事情非常重视。随着事情的进展,大家对于共享单车的认识应该发生了很多深刻的变化,因为以前大家会关注押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但最后大家会发现押金的属性其实并不重要。因为所有共享单车的经营模式都是基于一辆单车,它可以收多份押金,而且它在不停融资的过程中,已经把这种押金的模式当成一种现金流非常良好的正面表达,所以这种共享单车的模式并不是提供信息服务,也不是提供自行车服务,它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服务,但也有可能是一种非法集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活动。对于这种非法金融活动应该给予必要的规管。”
经济之声:对于近几个月共享单车行业的变化,您是怎么看的?
陶跃庆:“在我看来,一个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适当有一些押金至少对车的使用是一种安全性的保护。同时,在押金的使用过程中,如何监管其实是更为重要的,假定这个押金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车的一种预先的赔偿行为,这样的押金就应该受到比较严格的监管。但与此同时,创新企业是有它自身的发展逻辑的,如果这些企业能够用这笔钱进行适当的投资,换取的收益可能既能够保障这个企业正常运行,同时也能给使用者带来更多的便利。作为一种新兴的共享行业,共享单车至少给许多人带来了很多便利,所以共享单车是一个非常实用并且非常有价值的项目。如何使用押金确实需要开诚布公的讨论,但至少对于企业来说,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适当使用押金带来的收益是可以理解的,并且是应该的。”
经济之声:共享单车企业收取、使用押金、预付费有法律依据吗?
胡钢:“今年8月份,经过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十部委专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专门有一章节是规定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其中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请注意这个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已经经过了国务院的同意,强调了这种用户的押金和预付金以及企业的自有资金应该完全严格的区分开来,而且要开立用户押金预付金的专用账户。那么我们的交通、金融主管部门,特别是这些企业注册地的交通、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立即检查相关的经营者是否切实开立了这样的专用账户,切实保障了用户资金的安全。整个意见都写的非常好,唯一遗漏的一条就是没有想到这些经营者搞的是所谓的‘倍数押金’。我们打个补丁就可以了,可以增加规定要求必须一车一押,不得多押,如果多押可以视为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最低500元的退还。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经营者才能在所谓的虚幻创新的笼罩之下稍微清醒一点。另外,从业务实施流程来说,我认为应该建立默认自动退押金的程序,也就是消费者扫码结束了骑行活动,押金应该自动退还到其原来付款的账户,这样消费者不用每次专门去申请退押金,这才是一个正常的商业逻辑。”
经济之声:共享单车会有一个怎样的未来?
陶跃庆:“共享单车肯定会洗牌,肯定会有倒闭,但是共享单车是这个社会需要的一个行业,所以它应该是一个有前途的行业,虽然它在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我们应该去面对,去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去限制它。”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在近乎疯狂的投放“圈地”之后,共享单车行业迎来大洗牌。不少小企业纷纷宣布退出市场,继酷骑、小蓝之后,小鸣单车也遭遇危机。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9月以来,因共享单车倒闭而造成的用户押金损失已经达到了10亿多元。
消费者唐先生曾经是小鸣单车的忠实用户,今年7月,他听说小鸣单车押金难退,连忙申请押金退款,但这199元的押金,至今没有拿到。
唐先生告诉记者,押金一直处于退款中,就一直没有到帐,现在已经是两三个月了,而且也没有人主动联系过他,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在CCTV-4中文国际频道11月27日的报道中提到“记者发现小鸣单车在上海的经营团队,企业注册信息显示已经解散,车辆维护更是无人过问。小鸣单车多名员工向媒体爆料,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永豪失联,同时,大多数员工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欠薪未付。其实,早在押金风波集中爆发前,今年7月, 小鸣单车刚刚迎来一笔1亿元的融资,然而,这笔钱大部分投在了继续跑马圈地上。”
小鸣单车前CEO陈宇莹认为,因为其他的共享单车公司出现问题,导致小鸣单车也受到了影响。
陈宇莹介绍,每一辆共享单车成本大概是750元,一个城市铺满的话,可能就是5万辆车。当时他们预测,9月底可以把风波平息下去,但是9月中旬的时候,酷奇单车就出事了,然后小蓝单车也出事了,所以就造成了挤兑。
《天天315》栏目的记者在昨天拨打了小鸣单车的400客服电话,发现这家企业的客户服务热线还在正常工作,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就押金退还的问题做了咨询,客服回应说:“因为我们的支付宝还有微信的系统正在升级,所以暂时退不了,所以请您再耐心等待一下。”
据不完全统计,从今年9月开始,由于行业洗牌,至少已经有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造成用户押金损失10多亿元,而保守估计,目前共享单车的存量押金规模在100亿元左右。同济大学教授陈小鸿认为,厘清共享单车押金中存在的问题迫在眉睫。
共享单车企业破产、停业以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共享单车押金难以退回的问题是不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召开座谈会,研究共享单车领域消费者押金问题的解决办法。与会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对押金和预付金实行第三方监管、托管的法律制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介绍,据中消协初步统计,各地消协组织已收到共享单车押金投诉事件数千起。
董祝礼说:“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业态,发展速度非常快,扩张的势头也非常猛。应该说共享单车在解决消费者‘最后一公里’交通的便利性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经过一段时间发展,由于管理、服务、经营等等方面的问题,也出现了一些安全和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些困扰,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带来了一些困扰。由于一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了押金和预收款,那么由于经营主体的困难造成了押金退还难,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涉及很多省,涉及众多消费者,涉及的金额也是非常巨大的。近期消协收到大量消费者关于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来函、来电咨询,还有一些消费者来函明确要求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客观的讲,中消协对这个事关注的还是比早的,做了一些监督和规范的工作。”
北京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陈凤翔指出,单车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依法退赔消费者的押金和预收款。
陈凤翔认为:“押金的法律属性应该是质押,使用时做担保,用后应该立刻原数返还,也就是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那么押金应该有有效的监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来监管。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预收款,消法在53条其实是有明确约定的,任何一个企业、任何一个组织、任何一个个人都无权动用消费者的押金和预付款,否则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的责任。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共享经济的尝试、创新、残酷的竞争不能由消费者来买单。”
陈凤翔表示,解决相关问题需要社会共治,建议政府机构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督促单车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采取行政措施,借助司法手段,推动问题尽快解决。
陈凤翔说:“北京消协有三点建议,第一,我们认为单车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在依法退赔消费者的押金和预收款,不可以一走了之,也要及时的向消费者说明真相,制定可行的措施和时间表,偿还款项、定期通报。第二点,目前工商、消协做了大量的前期调解工作,但光靠工商和消协是不能根治的,需要社会共治。一方面敦促单车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采取行政的措施,借助司法的手段,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第三,鉴于《电子商务法》进入二审,希望能够尽快出台,规范互联网催生的各种商业业态模式。在法律出台之前,现阶段我们建议应该参照传统的行业业态管理,注入新的措施,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这种顶层设计的政策框架下,尽快、尽早的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防再现类似情况,从而也降低侵害消费者的风险,更加完全、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三明认为,关于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要重视消费者与企业的租赁合同内容。
曹三明认为:“共享单车企业收取使用押金和预付费样的行为,如果是正常、合法经营,可以视为适用合同法第13章,也就是租赁合同及其有关规定。第二,单车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和使用人员有事实上的一个合同。第三个现象就是这种单车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互联网、互联网+、单车服务的基础上,它与传统的租赁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即便如此,租赁单车使用问题也应该按照合同法第124条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相类似的规定。”
针对在押金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消费者如何维权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肖建国说:“关于退还押金这个事件,在我看来应该还是一个公益诉讼的范畴,至于采用特别诉讼、共同诉讼还是代表诉讼的方式是消费者自己的选择。我个人认为消协无权来进行干涉。当然,消协可以支持起诉,因为在消法里面,对于小额、众多、大量的一些分散性的案件,消协支持消费者起诉是可以考虑的。消协如果作为支持起诉人和消协作为原告起诉是不一样的,我个人觉得消协支持起诉在这个事件中还不足以充分发挥消协自身的作用。在我看来,即便消协不能提起消协公益诉讼,消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方面仍然可以有所作为。”
在共享单车的诸多问题中,大量的押金如何管理、风险如何防控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中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曾筱清从资金利用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曾筱清认为:“这个押金是可以投资的,但是要专款专用。就是说国家如果有一个很好的制度,允许它有一个最低投资比例,它可以不用把这笔钱变成死钱,只放在银行去存款或者做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也有一个怎么管理的问题,而不是说放在它的帐上,设立专门的帐户,要有非常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管理细则。怎么样去落实这个‘专户’,是作为第三方存款的专户,还是第三方监督的专户,这个差别是很大的。我觉得监督是不够的,资金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托管帐户,受托方是负责资金拨付的,共享单车的企业不能够直接去使用这个资金,所以把这个专户要做好细分。”
曾筱清认为,押金如果被用作投资,一定要做好风险管控。
在这次“共享单车问题座谈会”上,有近20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参会,围绕共享单车企业收取、使用押金和预付费的法律依据及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介绍,为了促进互联网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消协已经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而召开这次座谈会,更是要深入探索消费者押金问题的解决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陶跃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这次座谈会厘清了哪些问题?关于共享单车,还有哪些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胡钢:“这次座谈会持续的时间比较长,散会的时候很多专家还不愿意走,还在非常积极热烈的讨论,显然大家对这件事情非常重视。随着事情的进展,大家对于共享单车的认识应该发生了很多深刻的变化,因为以前大家会关注押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但最后大家会发现押金的属性其实并不重要。因为所有共享单车的经营模式都是基于一辆单车,它可以收多份押金,而且它在不停融资的过程中,已经把这种押金的模式当成一种现金流非常良好的正面表达,所以这种共享单车的模式并不是提供信息服务,也不是提供自行车服务,它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服务,但也有可能是一种非法集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活动。对于这种非法金融活动应该给予必要的规管。”
经济之声:对于近几个月共享单车行业的变化,您是怎么看的?
陶跃庆:“在我看来,一个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适当有一些押金至少对车的使用是一种安全性的保护。同时,在押金的使用过程中,如何监管其实是更为重要的,假定这个押金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车的一种预先的赔偿行为,这样的押金就应该受到比较严格的监管。但与此同时,创新企业是有它自身的发展逻辑的,如果这些企业能够用这笔钱进行适当的投资,换取的收益可能既能够保障这个企业正常运行,同时也能给使用者带来更多的便利。作为一种新兴的共享行业,共享单车至少给许多人带来了很多便利,所以共享单车是一个非常实用并且非常有价值的项目。如何使用押金确实需要开诚布公的讨论,但至少对于企业来说,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适当使用押金带来的收益是可以理解的,并且是应该的。”
经济之声:共享单车企业收取、使用押金、预付费有法律依据吗?
胡钢:“今年8月份,经过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十部委专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专门有一章节是规定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其中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请注意这个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已经经过了国务院的同意,强调了这种用户的押金和预付金以及企业的自有资金应该完全严格的区分开来,而且要开立用户押金预付金的专用账户。那么我们的交通、金融主管部门,特别是这些企业注册地的交通、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立即检查相关的经营者是否切实开立了这样的专用账户,切实保障了用户资金的安全。整个意见都写的非常好,唯一遗漏的一条就是没有想到这些经营者搞的是所谓的‘倍数押金’。我们打个补丁就可以了,可以增加规定要求必须一车一押,不得多押,如果多押可以视为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最低500元的退还。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经营者才能在所谓的虚幻创新的笼罩之下稍微清醒一点。另外,从业务实施流程来说,我认为应该建立默认自动退押金的程序,也就是消费者扫码结束了骑行活动,押金应该自动退还到其原来付款的账户,这样消费者不用每次专门去申请退押金,这才是一个正常的商业逻辑。”
经济之声:共享单车会有一个怎样的未来?
陶跃庆:“共享单车肯定会洗牌,肯定会有倒闭,但是共享单车是这个社会需要的一个行业,所以它应该是一个有前途的行业,虽然它在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我们应该去面对,去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去限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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