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轻信消费返利网站宣传 落入返利骗局
2015年8月,山东临沂消费者王先生花了5100元从当地一商家买了一辆蒙阳牌电动车。商家承诺,只要交500元成为 “聚世惠”的会员,购车款便可在一年半内分期返回共2400元,相当于他买车只需花2700元。一年过去了,王先生却只收到了500多元的返现。商家表示,返利平台“聚世惠”资金链已断裂。回想起当初因为贪图返利,自己付的购车款实际上比市场价要多近千元,王先生后悔不已。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像王先生这样的上当受骗者不在少数,这是一个落入消费返利陷阱的受害者。怎么定义“消费返利”?它是属于法律允许的促销手段吗? 有什么风险?
李斌:“消费者首先要看商品的质量和用途,我们要关注的是质量和价格是否相符。这个消费者买的车要比市场价高一千多,吸引他的是什么?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态,这种心态就导致他被骗。
这里面也有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这一所谓的返利平台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它是否有合法的资质?它从事什么样的业务经营和资金运营能够取得这么高的回报?这些都是我们要考虑的因素。这里面可能会涉及到一个非法集资的问题,也就是类似于我们经常提到的“旁氏骗局”。很多人给我交会费,我用新交付的偿付之前客户的本金和利息,总有一天资金链会断,断了以后就不能再履行之前的返利承诺了,所以你就会有损失。
所以首先,我要考虑我要购买的商品是否质价相符,假定你这个产品是质量合格的产品,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那都是合法的产品。第二,我购买的商品的价格是符合市场价的。”
胡钢:“虽然这是一个普通的消费纠纷,但是我们一定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经济之声:现在往往是最后,等“庄家”崩盘了,再由政府牵头来收拾残局。那么,对“消费返利”经营行为的规制,能不能从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订立合同的规范性和广告宣传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胡钢:“去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专门提到了监管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包容式监管、共享式监管、智慧型监管以及打击式监管。现在有很多商家打着创新的旗号,实际上是在非法经营,它们既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又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所以我们应该坚决打击这种活动。”
李斌:“首先,它们为什么敢违法经营呢?首先,我们的民事赔偿是损失填补式的,惩罚性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有恶意的行为造成人体的健康严重损害,才会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民事赔偿目前对商家的威慑力并不是很强。在行政监管方面,我们可不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进行罚款?行政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要罚多少钱必须依法行政。
我们要使用多种手段多管齐下:例如我可以给你设立信用档案,如果你违反这样的底线性要求,我可以限制你终生或者数年之内不得进行类似的生产经营活动,让你彻底退出市场。此外,我们的标准建设也很重要,我们应该提高中国市场的标准。无论我们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有一个目标是确定的,就是我们要让中国消费者享受到中国制造业带来的优质产品。而在这个过程中,商家一定要讲诚信,法律要足够严密,商业道德的培养也非常重要。市场不能够光靠政府的干预和监管,完全寄希望于政府是不行的。一方面消费者要变的更智慧,另外一方面市场竞争的环境是很重要的,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5年8月,山东临沂消费者王先生花了5100元从当地一商家买了一辆蒙阳牌电动车。商家承诺,只要交500元成为 “聚世惠”的会员,购车款便可在一年半内分期返回共2400元,相当于他买车只需花2700元。一年过去了,王先生却只收到了500多元的返现。商家表示,返利平台“聚世惠”资金链已断裂。回想起当初因为贪图返利,自己付的购车款实际上比市场价要多近千元,王先生后悔不已。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像王先生这样的上当受骗者不在少数,这是一个落入消费返利陷阱的受害者。怎么定义“消费返利”?它是属于法律允许的促销手段吗? 有什么风险?
李斌:“消费者首先要看商品的质量和用途,我们要关注的是质量和价格是否相符。这个消费者买的车要比市场价高一千多,吸引他的是什么?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态,这种心态就导致他被骗。
这里面也有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这一所谓的返利平台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它是否有合法的资质?它从事什么样的业务经营和资金运营能够取得这么高的回报?这些都是我们要考虑的因素。这里面可能会涉及到一个非法集资的问题,也就是类似于我们经常提到的“旁氏骗局”。很多人给我交会费,我用新交付的偿付之前客户的本金和利息,总有一天资金链会断,断了以后就不能再履行之前的返利承诺了,所以你就会有损失。
所以首先,我要考虑我要购买的商品是否质价相符,假定你这个产品是质量合格的产品,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那都是合法的产品。第二,我购买的商品的价格是符合市场价的。”
胡钢:“虽然这是一个普通的消费纠纷,但是我们一定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经济之声:现在往往是最后,等“庄家”崩盘了,再由政府牵头来收拾残局。那么,对“消费返利”经营行为的规制,能不能从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订立合同的规范性和广告宣传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胡钢:“去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专门提到了监管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包容式监管、共享式监管、智慧型监管以及打击式监管。现在有很多商家打着创新的旗号,实际上是在非法经营,它们既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又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所以我们应该坚决打击这种活动。”
李斌:“首先,它们为什么敢违法经营呢?首先,我们的民事赔偿是损失填补式的,惩罚性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有恶意的行为造成人体的健康严重损害,才会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民事赔偿目前对商家的威慑力并不是很强。在行政监管方面,我们可不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进行罚款?行政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要罚多少钱必须依法行政。
我们要使用多种手段多管齐下:例如我可以给你设立信用档案,如果你违反这样的底线性要求,我可以限制你终生或者数年之内不得进行类似的生产经营活动,让你彻底退出市场。此外,我们的标准建设也很重要,我们应该提高中国市场的标准。无论我们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有一个目标是确定的,就是我们要让中国消费者享受到中国制造业带来的优质产品。而在这个过程中,商家一定要讲诚信,法律要足够严密,商业道德的培养也非常重要。市场不能够光靠政府的干预和监管,完全寄希望于政府是不行的。一方面消费者要变的更智慧,另外一方面市场竞争的环境是很重要的,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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