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厂拖延工期、临时加价 车主被告知找保险公司要钱
出现交通事故,本身就很让人头疼,再加上还要与保险公司以及修车厂沟通定损、维修等事宜,很多消费者更上烦上加烦。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修车遇到的麻烦事儿。如果您有类似的经历,欢迎通过微信与我们互动交流。
深圳的消费者谭先生在广东韶山出差,开车时发生了追尾事故。于是,他就近找到了一家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厂修车。虽然这是一家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但谭先生对于他们的服务质量非常不满。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约定好的维修时间被一拖再拖。
谭先生说:“当时将车放到他那里修,我就回了深圳。他们告诉我,大概一个星期就修好了。也就是说,我2月1日放过去的,大概2月7、8号我就可以拿到。可到7、8号去问时,他们说还不行。回深圳我就一直在跟他们联系,他们说很快就弄好了。又大概过了几天还没好,我就跟修理厂的业务经理确认,确认之后说18日能修好,但还是没修好。后来我还在那里等了一上午才修好。”
另外,谭先生的车自从维修过后,中控台就一直发出声响,维修人员却说找不到原因。因为赶时间,谭先生对于这个问题就没有再追究。更让他不满的是修车厂对于原本协商好的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临时反悔。在为保险公司提供发票之后,修车厂方面又私自多扣了谭先生1000多元。
谭先生说:“保险公司刚开始给我的定损价格是6341元,因为这个价格只是我当时问的保险公司,客服没有最终确定下来。我就问修理厂那边这个价格可不可以,如果可以就给我开个发票,我去办理赔。结果这个价格他们不同意,他们去保险公司追加理赔金额。过了大概一个星期,追加到了大概7300多理赔金额,再加上交通费1000多,总共是8840多。
大概3月10日,修理厂那边同意了这个价格,我打电话跟保险公司确认了一下,说总共费用是8000多。于是我让修理厂业务经理找保险公司确认一下这个价格是否合适。当时他们去确认了,然后给我开了发票。发票给了定损员去报销,之后大概15日左右,修理厂的老板说那个价格太低,一直不给我退款,让我找保险公司去追加。”
发生这样的情况让谭先生很不理解,因为他的车是先修,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定损的。关于价格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定损员一直在和修车厂的人沟通。后来,谭先生找到当地消协进行协调,但修车厂方面并没有做出什么反应。
谭先生称:“交了18000,保险定损定了8848,他们应该退9120给我,现在只退了7800多给我,还有1000多的差价,一直不给退。我就去了找修理厂所在地的消协,他们也帮我跟进了,修理厂的老板说,修车修了一万多,但是理赔只理赔了8000多,所以就扣了我一千多块。”
对此,记者联系到这家修车厂的负责人张经理。对于拖延维修时间,他说,已经是充分配合谭先生,给了特别优待了。
张经理说:“这台车是在春节期间发生的事故,他让我尽快处理,我说可以,给优先处理。正常情况下,车子发生了保险事故都是保险公司先定损后维修。在他的强烈要求下,我们修理厂已经很配合他,在定损没有出来前就已经修好了车子。他提车回去使用差不多半个月之后保险公司才出的定损。”
对于维修车辆的费用为什么会发生变化,张经理解释,这是行业特点,大家修车时通常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谭先生应该去找保险公司要这笔钱。
张经理称:“他的保险没有赔够,我总不可能亏本或者免费给他修。这是保险公司的事,我也跟车主谭先生说过这个问题,追究我们修理厂的责任是没用的,是他跟保险公司买的保险,不是我们修理厂跟保险公司买的保险。我们跟保险公司只是一个合作关系,他有业务,有车推过来,我们负责跟他签定协议维修。比如我买一个配件要1000元,保险公司只赔到800,这中间有差价,我只能收车主的。至于这个差价,车主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是车主跟他买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没有赔足这个理赔款。”
张经理还说,很多保险公司都在理赔方面对于消费者有不公平的地方。“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跟我们说,买的这份保险要配原装的配件只能去4S店,去其他地方不行。换句话说,有原厂的价格和副厂的价格。那么保险公司是不是有原厂的保险和副厂的保险给我买?我当时买保险申保的时候,你受理我保险的时候有没有跟我讲明白有正、副厂之分。现在的差距就在这里,谭先生的车子是新上市的车款,很多配件只能拿原厂的,拿不到副厂的,这个差价就是出在这里。”
谭先生对于这样的解释不能认同,既然修车厂认为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过低,就应该早早提出来,在开具发票之后再扣消费者的钱,有故意之嫌。
谭先生认为:“修理厂这边如果没有开发票,那就意味着这个价格他根本不接受。但既然这边发票已经开出来了,就意味着接受了我的这个价格,之后又觉得这个价格不合理。我问了一下消协,那边告诉我说,外地牌有几单事故都被这个修理厂坑了几百块钱。”
车主修车麻烦不断,到底应该找谁去说理?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北京启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共同就今天的话题进行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对于汽车的维修期限,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被拖延的情况。谭先生认为,修车厂是拖延了时间,但是修车厂经理认为已经给了谭先生加快的特别优待。对于这样一个争论,怎样才能够避免,比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是还有其他什么样的办法?
包华:“汽车本身作为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机械产品,它的故障检查和排除确实需要一定时间。在刚拿到车辆时,可能汽车厂商或者维修商并不能直接判断出故障原因。一般的操作方式是,对车辆进行检查,明确了需要维修的项目之后,然后给出来一个预期时间,这个时间相对比较准确。因此我认为,合同约定固然是一方面,但本着尽快能够解决问题的角度,针对消费者车辆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给出一个具体的预测时间是必要的,而且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有益的。”
经济之声:修车厂其实给出了一个时间,大概一周可以修好,但实际最后交车并没有按照这个时间来履行,对此怎么看?
胡晓:“在这个案例中,修车厂确实有很大问题。如包律师所言,一般情况下我们会有一个预定的时间,但这个预定时间应该是一个合理时间,作为一个专业的修理厂家,一个大致合理的时间应该是可以判断的,如果这个时间要延长,必须要给出一个正当而且合理的理由,否则我认为就是恶意拖延。”
经济之声:关于车辆维修费用的问题,在修车厂已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发票之后,他们又扣了消费者谭先生1000多块钱,这样的情况合理吗?
包华:“这种情况非常不常见。如果这次维修的金额是一个固定数字,其中如果有某一部分并不是保险公司需要去赔付的,或者是在保险合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项目,但确实也需要维修的,那他也应该在发票中进行体现,无非是一张发票和两张发票的问题。但如果确认了票据的金额,但在票据金额之外又扣除相关费用,至少这个没有开发票的行为有偷漏税之嫌。从另外一方面讲,他的计费依据到底是什么?计费依据为什么跟发票不一致?这需要修理厂给出一个更合理更合规的解释,否则应该算合同变更。”
胡晓:“谭先生是先去定的损,因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把需要修理内容内容是什么,钱是多少都已经定了下来,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修理厂也依据这样的合同开出了发票,现在突然莫名其妙多了一笔钱要让消费者去支付,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是没有合同依据的。”
经济之声:修理厂张经理的说法是,这样的情况其实在修理厂或者是修理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而这笔钱消费者应该去找保险公司讨要。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包华:“我认为是有问题的。也就是说,维修厂家对消费者的车辆进行了问题的认定,然后进行了相应的修缮,在修缮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应该有一个最终的结算依据支撑。你可以说维修的项目中有一些是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因为确实有些保险公司在赔偿项目上会有一定的设置,这没有问题。关键是,如果确认了这样一个数额,这个数额之上不应该再有其他费用。但如果没有确定数额,直接开发票,说明财务结算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两者之间一定有一个是出现问题的,需要维修厂商进行相应的解释。并不是如他所说的,‘消费者再找保险公司去理赔’。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保险公司一个事故只理赔一次。”
经济之声:到现在为止,谭先生的钱已经被扣掉了,这一千块钱也不知道该找谁去说理。他想知道的是,找谁说理,什么机构负责监管,怎样依据法律来维权?
包华:“被扣的这一千块钱应该有对应的一些手续,比如是从银行信用卡上扣除的,或者是从已经交过的其他费用中扣除了,有相应的单证,消费者要确认这个款项是被扣过的,这是去主张权利的一个基础。第二,车辆产品及相关维修内容属于工信部门管理。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维修厂商不能主动向消费者进行相应示明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如何获得知情权?首先要满足知情权,知道这一千块钱扣的是什么项目?在知情权的基础之上才能去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我认为可以通过消协等方式跟维修厂商进行沟通,然后再进行相应的维权。”
出现交通事故,本身就很让人头疼,再加上还要与保险公司以及修车厂沟通定损、维修等事宜,很多消费者更上烦上加烦。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修车遇到的麻烦事儿。如果您有类似的经历,欢迎通过微信与我们互动交流。
深圳的消费者谭先生在广东韶山出差,开车时发生了追尾事故。于是,他就近找到了一家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厂修车。虽然这是一家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但谭先生对于他们的服务质量非常不满。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约定好的维修时间被一拖再拖。
谭先生说:“当时将车放到他那里修,我就回了深圳。他们告诉我,大概一个星期就修好了。也就是说,我2月1日放过去的,大概2月7、8号我就可以拿到。可到7、8号去问时,他们说还不行。回深圳我就一直在跟他们联系,他们说很快就弄好了。又大概过了几天还没好,我就跟修理厂的业务经理确认,确认之后说18日能修好,但还是没修好。后来我还在那里等了一上午才修好。”
另外,谭先生的车自从维修过后,中控台就一直发出声响,维修人员却说找不到原因。因为赶时间,谭先生对于这个问题就没有再追究。更让他不满的是修车厂对于原本协商好的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临时反悔。在为保险公司提供发票之后,修车厂方面又私自多扣了谭先生1000多元。
谭先生说:“保险公司刚开始给我的定损价格是6341元,因为这个价格只是我当时问的保险公司,客服没有最终确定下来。我就问修理厂那边这个价格可不可以,如果可以就给我开个发票,我去办理赔。结果这个价格他们不同意,他们去保险公司追加理赔金额。过了大概一个星期,追加到了大概7300多理赔金额,再加上交通费1000多,总共是8840多。
大概3月10日,修理厂那边同意了这个价格,我打电话跟保险公司确认了一下,说总共费用是8000多。于是我让修理厂业务经理找保险公司确认一下这个价格是否合适。当时他们去确认了,然后给我开了发票。发票给了定损员去报销,之后大概15日左右,修理厂的老板说那个价格太低,一直不给我退款,让我找保险公司去追加。”
发生这样的情况让谭先生很不理解,因为他的车是先修,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定损的。关于价格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定损员一直在和修车厂的人沟通。后来,谭先生找到当地消协进行协调,但修车厂方面并没有做出什么反应。
谭先生称:“交了18000,保险定损定了8848,他们应该退9120给我,现在只退了7800多给我,还有1000多的差价,一直不给退。我就去了找修理厂所在地的消协,他们也帮我跟进了,修理厂的老板说,修车修了一万多,但是理赔只理赔了8000多,所以就扣了我一千多块。”
对此,记者联系到这家修车厂的负责人张经理。对于拖延维修时间,他说,已经是充分配合谭先生,给了特别优待了。
张经理说:“这台车是在春节期间发生的事故,他让我尽快处理,我说可以,给优先处理。正常情况下,车子发生了保险事故都是保险公司先定损后维修。在他的强烈要求下,我们修理厂已经很配合他,在定损没有出来前就已经修好了车子。他提车回去使用差不多半个月之后保险公司才出的定损。”
对于维修车辆的费用为什么会发生变化,张经理解释,这是行业特点,大家修车时通常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谭先生应该去找保险公司要这笔钱。
张经理称:“他的保险没有赔够,我总不可能亏本或者免费给他修。这是保险公司的事,我也跟车主谭先生说过这个问题,追究我们修理厂的责任是没用的,是他跟保险公司买的保险,不是我们修理厂跟保险公司买的保险。我们跟保险公司只是一个合作关系,他有业务,有车推过来,我们负责跟他签定协议维修。比如我买一个配件要1000元,保险公司只赔到800,这中间有差价,我只能收车主的。至于这个差价,车主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是车主跟他买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没有赔足这个理赔款。”
张经理还说,很多保险公司都在理赔方面对于消费者有不公平的地方。“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跟我们说,买的这份保险要配原装的配件只能去4S店,去其他地方不行。换句话说,有原厂的价格和副厂的价格。那么保险公司是不是有原厂的保险和副厂的保险给我买?我当时买保险申保的时候,你受理我保险的时候有没有跟我讲明白有正、副厂之分。现在的差距就在这里,谭先生的车子是新上市的车款,很多配件只能拿原厂的,拿不到副厂的,这个差价就是出在这里。”
谭先生对于这样的解释不能认同,既然修车厂认为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过低,就应该早早提出来,在开具发票之后再扣消费者的钱,有故意之嫌。
谭先生认为:“修理厂这边如果没有开发票,那就意味着这个价格他根本不接受。但既然这边发票已经开出来了,就意味着接受了我的这个价格,之后又觉得这个价格不合理。我问了一下消协,那边告诉我说,外地牌有几单事故都被这个修理厂坑了几百块钱。”
车主修车麻烦不断,到底应该找谁去说理?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北京启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共同就今天的话题进行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对于汽车的维修期限,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被拖延的情况。谭先生认为,修车厂是拖延了时间,但是修车厂经理认为已经给了谭先生加快的特别优待。对于这样一个争论,怎样才能够避免,比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是还有其他什么样的办法?
包华:“汽车本身作为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机械产品,它的故障检查和排除确实需要一定时间。在刚拿到车辆时,可能汽车厂商或者维修商并不能直接判断出故障原因。一般的操作方式是,对车辆进行检查,明确了需要维修的项目之后,然后给出来一个预期时间,这个时间相对比较准确。因此我认为,合同约定固然是一方面,但本着尽快能够解决问题的角度,针对消费者车辆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给出一个具体的预测时间是必要的,而且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有益的。”
经济之声:修车厂其实给出了一个时间,大概一周可以修好,但实际最后交车并没有按照这个时间来履行,对此怎么看?
胡晓:“在这个案例中,修车厂确实有很大问题。如包律师所言,一般情况下我们会有一个预定的时间,但这个预定时间应该是一个合理时间,作为一个专业的修理厂家,一个大致合理的时间应该是可以判断的,如果这个时间要延长,必须要给出一个正当而且合理的理由,否则我认为就是恶意拖延。”
经济之声:关于车辆维修费用的问题,在修车厂已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发票之后,他们又扣了消费者谭先生1000多块钱,这样的情况合理吗?
包华:“这种情况非常不常见。如果这次维修的金额是一个固定数字,其中如果有某一部分并不是保险公司需要去赔付的,或者是在保险合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项目,但确实也需要维修的,那他也应该在发票中进行体现,无非是一张发票和两张发票的问题。但如果确认了票据的金额,但在票据金额之外又扣除相关费用,至少这个没有开发票的行为有偷漏税之嫌。从另外一方面讲,他的计费依据到底是什么?计费依据为什么跟发票不一致?这需要修理厂给出一个更合理更合规的解释,否则应该算合同变更。”
胡晓:“谭先生是先去定的损,因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把需要修理内容内容是什么,钱是多少都已经定了下来,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修理厂也依据这样的合同开出了发票,现在突然莫名其妙多了一笔钱要让消费者去支付,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是没有合同依据的。”
经济之声:修理厂张经理的说法是,这样的情况其实在修理厂或者是修理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而这笔钱消费者应该去找保险公司讨要。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包华:“我认为是有问题的。也就是说,维修厂家对消费者的车辆进行了问题的认定,然后进行了相应的修缮,在修缮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应该有一个最终的结算依据支撑。你可以说维修的项目中有一些是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因为确实有些保险公司在赔偿项目上会有一定的设置,这没有问题。关键是,如果确认了这样一个数额,这个数额之上不应该再有其他费用。但如果没有确定数额,直接开发票,说明财务结算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两者之间一定有一个是出现问题的,需要维修厂商进行相应的解释。并不是如他所说的,‘消费者再找保险公司去理赔’。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保险公司一个事故只理赔一次。”
经济之声:到现在为止,谭先生的钱已经被扣掉了,这一千块钱也不知道该找谁去说理。他想知道的是,找谁说理,什么机构负责监管,怎样依据法律来维权?
包华:“被扣的这一千块钱应该有对应的一些手续,比如是从银行信用卡上扣除的,或者是从已经交过的其他费用中扣除了,有相应的单证,消费者要确认这个款项是被扣过的,这是去主张权利的一个基础。第二,车辆产品及相关维修内容属于工信部门管理。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维修厂商不能主动向消费者进行相应示明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如何获得知情权?首先要满足知情权,知道这一千块钱扣的是什么项目?在知情权的基础之上才能去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我认为可以通过消协等方式跟维修厂商进行沟通,然后再进行相应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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