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遭养老院“忽悠”上当 广东消委会帮助追回救命钱
前不久,消费者阮姓老人到广东省消委会投诉反映称,她被忽悠把所有积蓄投入养老院,现在患病没钱住院,养老院却不肯退钱。
事情要追溯至2016年11月7日,老人到泰成逸园养老院了解环境,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1934年出生),老人提出要入住三到五年的打算。业务员表示这家养老院的老人大都选择办理入住期十年的尊享卡,并强调这个卡很优惠而且可以继承和转让,强烈建议老人购买价值105000元的尊享卡。
在老人没有完全准备好的情况下,业务员上午带老人参观完样板房后,下午立即开车将老人送回家取钱。当发现老人没有那么多现金时,又立刻带老人去银行把定期及活期存款全部取出来。最后发现仍然不够105000元,业务员又引导老人向朋友借钱凑足。随后,业务员带着老人再次开车返回泰成逸园时已经是傍晚6点左右,会计表示快要下班了无法办理,在业务员的争取下才给了老人合同。在此期间,老人根本没有时间仔细察看合同,业务员也没有说明相关条款便草草让老人签字。
第二天,老人打电话给泰成逸园提出改入住期为5年,却被告知不可以更改。事实上,泰成逸园并未正式投入使用,合同注明“暂定开业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因养老院原因2017年3月30日仍未开业,才开始计算违约金”。
后来,老人因身体不适在2017年1月13日进行体检,确诊患有脑部肿瘤,需要手术治疗,不能入住养老院。在此情况下,老人进一步向养老院提出退费要求,但泰成逸园一直拖延不给予正面答复。老人身体越来越差,医院提示应尽快手术治疗,但老人的积蓄都投入到养老院,无奈之下向广东省消委会寻求帮助。
关于这个案例,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艳做出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根据消法的规定,业务员和养老机构向老人推销高价商品并签订大额合同,算不算强制交易?
张星艳:“关于强制交易,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个规定,它是指强制或者限制他人交易的行为。就目前这个案子来说,他还没有限制老人进行交易,没有说你必须要买我这个产品,只是利用了老人当时一个消费心理,然后加上一些推销的技巧,劝说老人去购买他的产品。所以,我个人觉得在这个案例里,如果说构成强制交易,那可能是说他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头》中强制交易的第三类,也就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了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行为。那这个案例中,养老院附加的条件就是你必须购买十年的产品,不能够购买五年或者更短时间。在这一块可能会有强制交易的嫌疑。”
经济之声:这种行为对这位阮姓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哪些侵害?
陈音江:“首先我觉得是有诱导或者误导消费的嫌疑,因为他老年人在对你的服务的情况没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你就利用他的弱点,强行对他推销,让他在没有完全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我觉得他首先涉嫌误导或者诱导消费,而且达成的合同或者协议我觉得也应该可以判他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经广东省消委会多次沟通,泰成逸园最终同意为老人办理退款,但要求老人自行前往养老院办理。当老人提出为何推销的时候管接管送,退款就不再接送的质疑后,养老院答应接送,但坚持200元车费需老人自行承担,老人无奈接受。现场办理退款时,泰成逸园临时提出老人需承担450元的违约金,老人不愿再周旋,最终接受了这个方案。
其实,这类事件还有很多。我们该怎样面对养老机构的“忽悠?
陈音江表示,第一要保持冷静。遇到对方密集式强势推销时,切忌冲动,学会拒绝,在征询家人意见后方可决定。第二要拒绝垫付。当发现老人资金不足又有购买意愿时,商家常以垫付的方式,诱使老人办理预付费卡来达到交易目的,老人一旦同意之后再要求退款便很困难。第三是及时维权。老年消费者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告诉家人,并通过投诉举报来维护自身权益。第四点,亲情陪伴很重要。作为子女,要多陪伴老人,让老人不给骗子挑拨关系的机会,这样才不容易让商家以打亲情牌的方式来获得老人的信任。
前不久,消费者阮姓老人到广东省消委会投诉反映称,她被忽悠把所有积蓄投入养老院,现在患病没钱住院,养老院却不肯退钱。
事情要追溯至2016年11月7日,老人到泰成逸园养老院了解环境,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1934年出生),老人提出要入住三到五年的打算。业务员表示这家养老院的老人大都选择办理入住期十年的尊享卡,并强调这个卡很优惠而且可以继承和转让,强烈建议老人购买价值105000元的尊享卡。
在老人没有完全准备好的情况下,业务员上午带老人参观完样板房后,下午立即开车将老人送回家取钱。当发现老人没有那么多现金时,又立刻带老人去银行把定期及活期存款全部取出来。最后发现仍然不够105000元,业务员又引导老人向朋友借钱凑足。随后,业务员带着老人再次开车返回泰成逸园时已经是傍晚6点左右,会计表示快要下班了无法办理,在业务员的争取下才给了老人合同。在此期间,老人根本没有时间仔细察看合同,业务员也没有说明相关条款便草草让老人签字。
第二天,老人打电话给泰成逸园提出改入住期为5年,却被告知不可以更改。事实上,泰成逸园并未正式投入使用,合同注明“暂定开业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因养老院原因2017年3月30日仍未开业,才开始计算违约金”。
后来,老人因身体不适在2017年1月13日进行体检,确诊患有脑部肿瘤,需要手术治疗,不能入住养老院。在此情况下,老人进一步向养老院提出退费要求,但泰成逸园一直拖延不给予正面答复。老人身体越来越差,医院提示应尽快手术治疗,但老人的积蓄都投入到养老院,无奈之下向广东省消委会寻求帮助。
关于这个案例,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艳做出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根据消法的规定,业务员和养老机构向老人推销高价商品并签订大额合同,算不算强制交易?
张星艳:“关于强制交易,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个规定,它是指强制或者限制他人交易的行为。就目前这个案子来说,他还没有限制老人进行交易,没有说你必须要买我这个产品,只是利用了老人当时一个消费心理,然后加上一些推销的技巧,劝说老人去购买他的产品。所以,我个人觉得在这个案例里,如果说构成强制交易,那可能是说他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头》中强制交易的第三类,也就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了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行为。那这个案例中,养老院附加的条件就是你必须购买十年的产品,不能够购买五年或者更短时间。在这一块可能会有强制交易的嫌疑。”
经济之声:这种行为对这位阮姓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哪些侵害?
陈音江:“首先我觉得是有诱导或者误导消费的嫌疑,因为他老年人在对你的服务的情况没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你就利用他的弱点,强行对他推销,让他在没有完全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我觉得他首先涉嫌误导或者诱导消费,而且达成的合同或者协议我觉得也应该可以判他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经广东省消委会多次沟通,泰成逸园最终同意为老人办理退款,但要求老人自行前往养老院办理。当老人提出为何推销的时候管接管送,退款就不再接送的质疑后,养老院答应接送,但坚持200元车费需老人自行承担,老人无奈接受。现场办理退款时,泰成逸园临时提出老人需承担450元的违约金,老人不愿再周旋,最终接受了这个方案。
其实,这类事件还有很多。我们该怎样面对养老机构的“忽悠?
陈音江表示,第一要保持冷静。遇到对方密集式强势推销时,切忌冲动,学会拒绝,在征询家人意见后方可决定。第二要拒绝垫付。当发现老人资金不足又有购买意愿时,商家常以垫付的方式,诱使老人办理预付费卡来达到交易目的,老人一旦同意之后再要求退款便很困难。第三是及时维权。老年消费者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告诉家人,并通过投诉举报来维护自身权益。第四点,亲情陪伴很重要。作为子女,要多陪伴老人,让老人不给骗子挑拨关系的机会,这样才不容易让商家以打亲情牌的方式来获得老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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