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家居不智能 嘉峪关2000多名业主陷“伪智能”陷阱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随之改变。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高科技名词经常出现在各种产品的宣传中。“智能家居”就是其中之一。所谓智能家居,就是通过网络化的技术,可以控制家电、照明、窗帘控制、电话、防盗报警等。尽管这一概念很早就已经出现了,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智能家居到底能够实现多少智能化的生活,还一直是个未知数。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两千多名业主联名反映,号称当地唯一的智能化家居楼盘——明珠山水郡根本无法实现智能家居。
张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业主。他打电话给《天天315》栏目组说,2013年他购买了明珠山水郡的房子,当时开发商宣传的是智能家居。家里的一切都可以通过手机远程操控,包括红外监控报警,煤气自动关闭,阳台门窗自动关闭等。这样的宣传让张先生非常心动。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开发商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个小区将会成为嘉峪关最高档的智能化小区。为此,除了正常的房价之外,每户还交了每平260元的智能化费用,每户一万元的代理费用。然而,当业主们期盼已久的交房日到来的时候,大家发现,房子里只有一个自动窗帘智能开关,一个可视频的门铃,再没有别的了。
张先生说:“我们找开发商多次协商,开发商种种理由借口推辞我们,说‘你们买了房子都这么多年了,现在还来找我们,我们已经过了维修期’。关键是,从买房的第一天就都不能用。当时买的时候就是现房,毛坯,每一栋楼只有一个样板房。”
令人气愤的是,当张先生询问开发商,为什么房子里根本没有所谓的智能家居设备时,开发商说,这个小区很大,要等所有的住户都住满了,才能一步一步地完善。
张先生称:“他跟我们说,现在小区人没住满,网没连上,智能化家居等所有小区建设好了,智能化才能完善。”
可是4年过去了,所谓逐步完善的智能家居又在哪儿呢?张先生说,甚至连开发商自己的技术人员都说这些功能根本是无法实现的。
张先生告诉记者:“钱是每一平方都交了260元,不管愿不愿意。找开发商,开发商就说等小区人都住齐了就完善了。2015年我们也找了政府,政府出面协调,就是没法实现,因为这就是虚假的东西,没法实现。那个房子根本不具备这种技术条件,因为我们小区2000多户没一户能实现的。”
到目前为止,张先生和小区很多业主已经找了开发商多次,还找到市政府来出面进行协调,但没有任何的效果。不仅如此,除了智能化家居根本就是虚假的,小区里面的环境绿化以及物业服务也很差。
张先生说:“几十项实现智能化家居,最后连两三项都没实现。但是这些智能化的东西都写进了购房合同里,使用手册也发了,智能家居分机、门口机、智能触摸按键、燃气探测系统、紧急按钮、红外探测。”
张先生还告诉记者,目前小区可售卖的房子所剩不多,销售人员也不再提什么智能家居了。而且新购房的业主也不用缴纳那每平米260元的服务费。所以他们交的几万块钱更是等于打了水漂。
记者随后打通了售楼处的电话,售楼处工作人员让记者去现场看房子,绝口不提智能家居的字眼。当记者几次提出要了解智能家居的事情时,对方说,这个并不重要,看户型好不好才最重要。
售楼处工作人员称:“你先过来看房子,因为现在都是清盘价,该收的收,像那些免费的就是免费的,像那些都是在房子里面了,看完了再看那些。”
记者:“我得先了解项目,既然你们宣传是智能家居了。这算智能家居还是一般的房?”
售楼处工作人员:“你这会儿不要纠结智能化不智能化的问题,你要想看房子的话就先过来,电话里一时是说不清的。那些功能挺多,我这会跟你也说不了,你要是过来,我把你带到房子里,一个一个给你解释。”
从当初号称是当地最高档的智能家居,到现在绝口不提,开发商态度的转变值得深思。智能家居究竟是个噱头,还是真能实现?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初承诺的十几项智能家居功能如今只实现了两项,智能家居更是无从谈起。
有媒体调查显示,在智能家居存在的问题中,“质量不过关”、“价格虚高”、“算不上真正的智能”分别占比最高。其中,47.61%的用户认为,目前智能家居存在“质量不过关”,46.92%的用户认为目前智能家居“价格虚高”,42.2%的用户认为,目前智能家居“算不上真正的智能”。另外,智能家居背后的操作系统安全问题,则是用户忽略的看不见的敌人。出现问题到底有多可怕?比如,黑客可以利用安全漏洞入侵智能家居系统,家里的智能设备可以被黑客所掌控,如果安防摄像头被黑客控制,用户的家庭生活情况,别人就可以拿来在网络上直播!
智能家居不智能,应该怎么依法维权?关于这一话题,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以及北京启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对此作出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消费者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号称是当地最高档智能家居的房子,当初开发商宣传的也是各种高科技的智能功能,用手机操作,而且使用手册列了十几项高科技的功能。业主还为此缴纳了每平米260块钱的费用,那么,您认为房屋在交房时是否就应具备开发商承诺的这些功能?
包华:“从购房合同的约定来讲,若确实宣传时该房屋是具备相应的人工智能设施、设备以及功能,并且此功能本身是在业主购买的房屋内部来实现。那么,在交房的时,这些设施、设备应该是要一并交付使用的。因为业主入住的人数现在不太多,需要等到业主人数多了以后才能提供服务的项目也是有的,比如有的地方天然气使用量不大的情况之下不予开通。但刚提及的智能的窗帘、灯光等,这些内容都是属于业主购买的专有部分的设施和设备,这都应在交付时就具备齐全,而不应是以入住人数多少来衡量。”
经济之声:目前,张先生在收房的时只能看到简单的可视频门铃以及自动窗帘的智能家居,而开发商的说法是要等住户全部住满了才能逐步完善。那么,按照约定,您认为消费者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索赔?
胡晓:“消费者能否向开发商去进行索赔首先要看依据。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相关部门对交房时的一些要求。此案例中涉及到的智能家居问题,要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来解决。第一,智能家居包括哪些范围?第二,智能家居在合同里是否有确切的交付日期?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但收房时却没有具备,那么,开发商就是违约。具体的违约责任也要根据合同来执行。若合同中没有进行相关约定,法院就可以定一个合理的时间。有的尾房,可能十几年都不一定住满,按照100%的入住标准来完善设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我认为合理时间也是可以考虑的一个界定标准。但如果现在要直接去法院诉,而且希望胜诉率高一点的话,建议消费者对合同中交付的条件、时间以及范围等进行具体了解,这都是主张违约责任的依据。”
经济之声:目前跟开发商的协商结果是,开发商一直推脱说会把相关功能完善,但执行起来需要时间。您认为此问题该如何解决?
包华:“我认为应当分期解决,也就是说,一项设施、设备的提供不可能长期没有具体时间地拖延下去。因为任何一项设施、设备都有它正常使用的损耗,在损耗期届满后就需要更新,维修以及更换。在这种情况下,假设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寿命是5年,那么,开发商若5年都没有提供给消费者,恐怕这些设施、设备的功能会受到影响甚至坏掉。所以,它的交付时间应当是合理的,合理时间的参考之一应是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周期。”
经济之声:从目前的情况看,所谓的智能家居已不可能实现。那么,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除了对开发商有所要求之外,您认为是否能要求一定数额的赔偿?
包华:“这需要看原先购房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有没有相应的设置。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房屋本身和验收条件间是有差异的。在有差异的情况下,若开发商没能提供、安装使用的设施、设备,那么,的确应将其相应的购买价值返还给购买人。但是,由于现在的房屋是按平米销售的,它会有一个总价,所以可能无法将智能家居设施、设备的价格单独名列出来。这可能就需要后期在法院的审查过程中,借助评估机构的评估来确定其大概的价值,予以核算后从总价中扣除。”
经济之声:现在很多房子会以高科技、大数据等概念来进行宣传,您认为,消费者在选择所谓高科技含量的房子时,应持以什么态度?
胡晓:“首先,在建筑理念、材料学等各方面的研究会不断进步,所以,我们应放开双臂去拥抱新鲜事物。但是,同样也需要注意法律风险。比如开发商所宣传的概念如何落地?购房者的权利如何保障?消费者必须保存好合同证据,这有利于日后的维权。其次,在购房合同中,房屋效果、违约责任等细则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写入合同。只有做好相关的准备,将来在维权时,消费者才能有更大的把握。”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随之改变。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高科技名词经常出现在各种产品的宣传中。“智能家居”就是其中之一。所谓智能家居,就是通过网络化的技术,可以控制家电、照明、窗帘控制、电话、防盗报警等。尽管这一概念很早就已经出现了,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智能家居到底能够实现多少智能化的生活,还一直是个未知数。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两千多名业主联名反映,号称当地唯一的智能化家居楼盘——明珠山水郡根本无法实现智能家居。
张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业主。他打电话给《天天315》栏目组说,2013年他购买了明珠山水郡的房子,当时开发商宣传的是智能家居。家里的一切都可以通过手机远程操控,包括红外监控报警,煤气自动关闭,阳台门窗自动关闭等。这样的宣传让张先生非常心动。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开发商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个小区将会成为嘉峪关最高档的智能化小区。为此,除了正常的房价之外,每户还交了每平260元的智能化费用,每户一万元的代理费用。然而,当业主们期盼已久的交房日到来的时候,大家发现,房子里只有一个自动窗帘智能开关,一个可视频的门铃,再没有别的了。
张先生说:“我们找开发商多次协商,开发商种种理由借口推辞我们,说‘你们买了房子都这么多年了,现在还来找我们,我们已经过了维修期’。关键是,从买房的第一天就都不能用。当时买的时候就是现房,毛坯,每一栋楼只有一个样板房。”
令人气愤的是,当张先生询问开发商,为什么房子里根本没有所谓的智能家居设备时,开发商说,这个小区很大,要等所有的住户都住满了,才能一步一步地完善。
张先生称:“他跟我们说,现在小区人没住满,网没连上,智能化家居等所有小区建设好了,智能化才能完善。”
可是4年过去了,所谓逐步完善的智能家居又在哪儿呢?张先生说,甚至连开发商自己的技术人员都说这些功能根本是无法实现的。
张先生告诉记者:“钱是每一平方都交了260元,不管愿不愿意。找开发商,开发商就说等小区人都住齐了就完善了。2015年我们也找了政府,政府出面协调,就是没法实现,因为这就是虚假的东西,没法实现。那个房子根本不具备这种技术条件,因为我们小区2000多户没一户能实现的。”
到目前为止,张先生和小区很多业主已经找了开发商多次,还找到市政府来出面进行协调,但没有任何的效果。不仅如此,除了智能化家居根本就是虚假的,小区里面的环境绿化以及物业服务也很差。
张先生说:“几十项实现智能化家居,最后连两三项都没实现。但是这些智能化的东西都写进了购房合同里,使用手册也发了,智能家居分机、门口机、智能触摸按键、燃气探测系统、紧急按钮、红外探测。”
张先生还告诉记者,目前小区可售卖的房子所剩不多,销售人员也不再提什么智能家居了。而且新购房的业主也不用缴纳那每平米260元的服务费。所以他们交的几万块钱更是等于打了水漂。
记者随后打通了售楼处的电话,售楼处工作人员让记者去现场看房子,绝口不提智能家居的字眼。当记者几次提出要了解智能家居的事情时,对方说,这个并不重要,看户型好不好才最重要。
售楼处工作人员称:“你先过来看房子,因为现在都是清盘价,该收的收,像那些免费的就是免费的,像那些都是在房子里面了,看完了再看那些。”
记者:“我得先了解项目,既然你们宣传是智能家居了。这算智能家居还是一般的房?”
售楼处工作人员:“你这会儿不要纠结智能化不智能化的问题,你要想看房子的话就先过来,电话里一时是说不清的。那些功能挺多,我这会跟你也说不了,你要是过来,我把你带到房子里,一个一个给你解释。”
从当初号称是当地最高档的智能家居,到现在绝口不提,开发商态度的转变值得深思。智能家居究竟是个噱头,还是真能实现?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初承诺的十几项智能家居功能如今只实现了两项,智能家居更是无从谈起。
有媒体调查显示,在智能家居存在的问题中,“质量不过关”、“价格虚高”、“算不上真正的智能”分别占比最高。其中,47.61%的用户认为,目前智能家居存在“质量不过关”,46.92%的用户认为目前智能家居“价格虚高”,42.2%的用户认为,目前智能家居“算不上真正的智能”。另外,智能家居背后的操作系统安全问题,则是用户忽略的看不见的敌人。出现问题到底有多可怕?比如,黑客可以利用安全漏洞入侵智能家居系统,家里的智能设备可以被黑客所掌控,如果安防摄像头被黑客控制,用户的家庭生活情况,别人就可以拿来在网络上直播!
智能家居不智能,应该怎么依法维权?关于这一话题,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以及北京启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对此作出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消费者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号称是当地最高档智能家居的房子,当初开发商宣传的也是各种高科技的智能功能,用手机操作,而且使用手册列了十几项高科技的功能。业主还为此缴纳了每平米260块钱的费用,那么,您认为房屋在交房时是否就应具备开发商承诺的这些功能?
包华:“从购房合同的约定来讲,若确实宣传时该房屋是具备相应的人工智能设施、设备以及功能,并且此功能本身是在业主购买的房屋内部来实现。那么,在交房的时,这些设施、设备应该是要一并交付使用的。因为业主入住的人数现在不太多,需要等到业主人数多了以后才能提供服务的项目也是有的,比如有的地方天然气使用量不大的情况之下不予开通。但刚提及的智能的窗帘、灯光等,这些内容都是属于业主购买的专有部分的设施和设备,这都应在交付时就具备齐全,而不应是以入住人数多少来衡量。”
经济之声:目前,张先生在收房的时只能看到简单的可视频门铃以及自动窗帘的智能家居,而开发商的说法是要等住户全部住满了才能逐步完善。那么,按照约定,您认为消费者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索赔?
胡晓:“消费者能否向开发商去进行索赔首先要看依据。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相关部门对交房时的一些要求。此案例中涉及到的智能家居问题,要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来解决。第一,智能家居包括哪些范围?第二,智能家居在合同里是否有确切的交付日期?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但收房时却没有具备,那么,开发商就是违约。具体的违约责任也要根据合同来执行。若合同中没有进行相关约定,法院就可以定一个合理的时间。有的尾房,可能十几年都不一定住满,按照100%的入住标准来完善设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我认为合理时间也是可以考虑的一个界定标准。但如果现在要直接去法院诉,而且希望胜诉率高一点的话,建议消费者对合同中交付的条件、时间以及范围等进行具体了解,这都是主张违约责任的依据。”
经济之声:目前跟开发商的协商结果是,开发商一直推脱说会把相关功能完善,但执行起来需要时间。您认为此问题该如何解决?
包华:“我认为应当分期解决,也就是说,一项设施、设备的提供不可能长期没有具体时间地拖延下去。因为任何一项设施、设备都有它正常使用的损耗,在损耗期届满后就需要更新,维修以及更换。在这种情况下,假设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寿命是5年,那么,开发商若5年都没有提供给消费者,恐怕这些设施、设备的功能会受到影响甚至坏掉。所以,它的交付时间应当是合理的,合理时间的参考之一应是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周期。”
经济之声:从目前的情况看,所谓的智能家居已不可能实现。那么,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除了对开发商有所要求之外,您认为是否能要求一定数额的赔偿?
包华:“这需要看原先购房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有没有相应的设置。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房屋本身和验收条件间是有差异的。在有差异的情况下,若开发商没能提供、安装使用的设施、设备,那么,的确应将其相应的购买价值返还给购买人。但是,由于现在的房屋是按平米销售的,它会有一个总价,所以可能无法将智能家居设施、设备的价格单独名列出来。这可能就需要后期在法院的审查过程中,借助评估机构的评估来确定其大概的价值,予以核算后从总价中扣除。”
经济之声:现在很多房子会以高科技、大数据等概念来进行宣传,您认为,消费者在选择所谓高科技含量的房子时,应持以什么态度?
胡晓:“首先,在建筑理念、材料学等各方面的研究会不断进步,所以,我们应放开双臂去拥抱新鲜事物。但是,同样也需要注意法律风险。比如开发商所宣传的概念如何落地?购房者的权利如何保障?消费者必须保存好合同证据,这有利于日后的维权。其次,在购房合同中,房屋效果、违约责任等细则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写入合同。只有做好相关的准备,将来在维权时,消费者才能有更大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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