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合同后卖家变卦拒售房屋 买家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卖家变卦拒绝出售房屋,买家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卖家加倍返还买家定金,共计6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3月,消费者李先生在一中介公司看中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房。同月30日,李先生和卖家徐女士及中介签订了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约定房款为60万元。当天,李先生向徐女士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但在随后办理贷款时,由于徐女士不配合,致使李先生无法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徐女士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李先生认为卖家徐女士故意违约,导致自己错过最佳购房时机,后来房价上涨,他的损失应由卖家承担。
去年的5月3号李先生把徐女士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徐女士觉得自己很冤枉,她说自己被中介误导,导致房子以低于市场20%的价格被挂出,所以才要解除合同,而且她没有与原告继续履约,因此对房价上涨原告带来的损失不予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做客直播间就相关话题做出解读并支招依法维权。
经济之声: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芦云:“是的,房屋买卖合同首先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但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一个比较特别的地方,即往往会有一个居间的合同。这个案件中,作为卖方来讲,她可能觉得自己冤,因为觉得被中介误导了,所以出售价格比较低。而买方觉得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这个合同履行。所以核心问题就是中介的表达和宣传以及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他们的做法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买方和卖方达成一个中介居间的服务,如果合同已经签署,就应当按照这个合同去履行。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即一般以网签备案的这份合同为主,消费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至少会面临三份合同,一是居间服务合同,二是草签的房屋购买合同,另外一个就是最终在网上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
经济之声:在法庭上徐女士觉得自己挺冤,说自己被中介误导,导致房子是低于市场价格20%的价钱挂出,所以她要解除合同。但如果这已经被签在合同里了,徐女士目前的这种不配合买方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违约行为?
芦云:“既然合同已经签署了,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当然,这其中有一个因素就是中介的误导,导致徐女士有了20%的价格上的损失,徐女士应当向中介去追究相应的责任。另外,作为房屋的买方或是卖方,在进行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需要对自己房屋的价值有一个客观的判断。如果确实因为中介的误导造成损失,按照《合同法》,也可以对这个合同进行一个相应的变更和撤销。”
经济之声:没有再跟原告继续履约,对房价上涨给原告李先生带来的损失,徐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是这个责任该由中介进行承担?
芦云:“房价上涨的损失往往被定义为间接性损失,合同一般只是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于房价上涨所造成的这部分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无特别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例中,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的时候,有些内容可能在合同文本的表述上与在其跟双方的表述上并没有非常确定,对于直接损失,中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故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的行为属根本性违约,法院判决其对原告李先生加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
经济之声:对于二手房交易,哪些事项是需要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的?”
芦云:“二手房交易确实存在很多隐蔽的猫腻,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首先,对于买方房屋的主体产权性质要进行确定,比如有无纠纷,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有没有相应的权属登记。第二,对于买方来讲,往往在买房子的时候可能只能看到表面的一些情况或者坐落的情况,对于房屋的管线等方面要在合同有一个明确的约定。第三,卖方需要考察买方的资质情况,有的买方会比如借名买房,或者在办理贷款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发现贷款办不了了。第四,促成双方交易达成的一个核心还是居间合同,要对居间服务的提供者有一个充分的考量,并且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要求具体的业务员提供相应如实的表述和材料,比如房产证、合同等。
此外,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交易之初可以咨询一下房屋买卖方面的专业人士去考察一下大概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交房还有交付款的等具体的情节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卖家变卦拒绝出售房屋,买家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卖家加倍返还买家定金,共计6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3月,消费者李先生在一中介公司看中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房。同月30日,李先生和卖家徐女士及中介签订了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约定房款为60万元。当天,李先生向徐女士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但在随后办理贷款时,由于徐女士不配合,致使李先生无法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徐女士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李先生认为卖家徐女士故意违约,导致自己错过最佳购房时机,后来房价上涨,他的损失应由卖家承担。
去年的5月3号李先生把徐女士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徐女士觉得自己很冤枉,她说自己被中介误导,导致房子以低于市场20%的价格被挂出,所以才要解除合同,而且她没有与原告继续履约,因此对房价上涨原告带来的损失不予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做客直播间就相关话题做出解读并支招依法维权。
经济之声: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芦云:“是的,房屋买卖合同首先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但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一个比较特别的地方,即往往会有一个居间的合同。这个案件中,作为卖方来讲,她可能觉得自己冤,因为觉得被中介误导了,所以出售价格比较低。而买方觉得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这个合同履行。所以核心问题就是中介的表达和宣传以及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他们的做法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买方和卖方达成一个中介居间的服务,如果合同已经签署,就应当按照这个合同去履行。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即一般以网签备案的这份合同为主,消费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至少会面临三份合同,一是居间服务合同,二是草签的房屋购买合同,另外一个就是最终在网上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
经济之声:在法庭上徐女士觉得自己挺冤,说自己被中介误导,导致房子是低于市场价格20%的价钱挂出,所以她要解除合同。但如果这已经被签在合同里了,徐女士目前的这种不配合买方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违约行为?
芦云:“既然合同已经签署了,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当然,这其中有一个因素就是中介的误导,导致徐女士有了20%的价格上的损失,徐女士应当向中介去追究相应的责任。另外,作为房屋的买方或是卖方,在进行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需要对自己房屋的价值有一个客观的判断。如果确实因为中介的误导造成损失,按照《合同法》,也可以对这个合同进行一个相应的变更和撤销。”
经济之声:没有再跟原告继续履约,对房价上涨给原告李先生带来的损失,徐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是这个责任该由中介进行承担?
芦云:“房价上涨的损失往往被定义为间接性损失,合同一般只是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于房价上涨所造成的这部分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无特别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例中,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的时候,有些内容可能在合同文本的表述上与在其跟双方的表述上并没有非常确定,对于直接损失,中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故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的行为属根本性违约,法院判决其对原告李先生加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
经济之声:对于二手房交易,哪些事项是需要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的?”
芦云:“二手房交易确实存在很多隐蔽的猫腻,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首先,对于买方房屋的主体产权性质要进行确定,比如有无纠纷,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有没有相应的权属登记。第二,对于买方来讲,往往在买房子的时候可能只能看到表面的一些情况或者坐落的情况,对于房屋的管线等方面要在合同有一个明确的约定。第三,卖方需要考察买方的资质情况,有的买方会比如借名买房,或者在办理贷款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发现贷款办不了了。第四,促成双方交易达成的一个核心还是居间合同,要对居间服务的提供者有一个充分的考量,并且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要求具体的业务员提供相应如实的表述和材料,比如房产证、合同等。
此外,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交易之初可以咨询一下房屋买卖方面的专业人士去考察一下大概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交房还有交付款的等具体的情节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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