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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桂林龙星行4S店被指将运输过程中受损的车辆当新车卖

2017年07月19日 10:39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70718/t20170718_523855809.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从4s店买回新车后,发现爱车某个部位车漆异常,不是原厂车漆,怎么办?如何了解清楚是否买到了事故车?新车在运输过程中曾出过事故,维修后能否当新车卖?

消费者冯先生介绍,今年5月18号,他从奔驰桂林龙星行4s店花近45万买回一辆新车,使用一个月后他把车送到汽车修理厂,打算给爱车做美容,但汽车修理厂的漆工拿到车后,却迟迟不动手做美容,而只是一直站在车尾反复看,反复摸,不仅如此,他还拉着其他漆工边看边讨论,冯先生感到很纳闷,上前询问后,漆工给他的答复让他倍感意外。

冯先生说:“车子经过水洗处理后,漆工们说这车好像不太对劲,后保险杠可能不是原车的漆。对此,我很纳闷,于是把车开到当地的4s店,同时找了几家综合修理厂,经过鉴定后都说后保险杠是喷过漆的。

冯先生和4s店销售人员联系后,对方开始时坚称这辆车没有出过事故,是新车,但后来第二次通话时,对方又称,也可能是物流运输过程中出现过问题。冯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几段电话录音资料。

4S店销售人员说:“冯先生,是这样的,我刚才跟销售经理反馈里这个问题,销售经理表示4S店肯定不会把事故车直接卖给你。这保险杠目前看照片也看不清楚,销售经理说让你把车开回来,然后帮您去鉴定,不排除有可能是物流的问题,也可能是在物流运输期间,车出现了轻微的刮蹭,我们去帮你找原因。我们4S店肯定不会干这种事情的,因为是砸招牌的事。你把车开回来到我们店里面,我们来看看怎么弄。

如果真是车辆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出现过问题,那4s店会不知情吗?为什么销售车辆的时候没有明确告知?冯先生不满4s店给出的答复,4s店销售人员接着又解释说,如果真的出了这个问题,肯定会告诉消费者,而且4s店也不会接收这类车辆。

以下是冯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

4S店销售人员:“要么这车在运输期间,物流把杠给刮花了,喷了漆后才到店,不管验出来没验出来,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但是,不管怎么样,你先把它开回来。”

冯先生:“即使有这样的说法,你应该告知我的。”

4S店销售人员:“这是肯定的,如果真的出了这种问题,肯定是会告诉消费者,而且,像这种车在运输期间出现了刮蹭的情况,经销商是不会去接车的。经理说让你把车开到店里,然后帮你去鉴定,找到具体的原因。具体是什么问题,我们肯定会给您一个说法,然后把问题处理好。”

冯先生买车后,一直是在徐州用车,由于工作太忙,也因为4s店一直坚称车辆没问题,冯先生就没有再将车送回奔驰桂林龙星行4s店,后来他只是多次电话联系4s店,询问车辆到底有没有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发生过剐蹭。但多次联系,4s店都不正面答复相关问题。后来在销售人员不再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冯先生将4s店告上法庭。

冯先生:“4s店的所在地是桂林市灵川县,我到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初衷是让法院来鉴定一下这车卖给我之前是不是维修过?然后法院很快立案受理了,然后我让我们办公室主任来代理此案。基本上我单位有些法律问题都由他处理。在接收完此案后,法官给我打电话,表示希望庭外调解。我说首先对方都不承认自己问题,那要怎么调解?法院答复说,我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立案的标准。”

记者:“你当时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冯先生:“提供的证据有些牵强,包括4S店出具的证明、还有几张照片,照片中能看到后保险杠是喷过漆的,而且跟胶条处有遗留的喷漆痕迹。”

记者:“4S店的证明是什么证明?是谁开的?”

冯先生:”就是我们当地的汽修厂,他开了一个后杠是喷过漆的证明。法院说证据不行,不能证明什么问题。我说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这个车到底是不是维修过。按照消法相关的规定,汽车的大件在6个月之内有瑕疵的,举证责任应该是销售方,不是我消费者。鉴定完了之后,如果没有问题,我承担败诉责任。”

由于证据不足,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最终还是建议双方庭外调解,冯先生认为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没法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于是,他又继续查找其他证据资料,很意外的是,没过多久,他就发现了新线索。

冯先生说:“后来我通过保险公司,人保、泰保、平安等等,抱着侥幸心理把车的车架号输到不同保险公司理赔系统里,然后在太平洋的保险理赔系统里面调出来车辆定损等记录。2017年5月6日,从北京往这个4S店运送的路上,大板车上面拉着几十台奔驰的车,在湖南省岳阳市出现了交通事故。出现交通事故后,光奔驰受损的不仅仅是我这一台,一共3台。受损后这车在5月9日送到了龙星行4S店,然后他们自己打电话要求桂林保险公司给这车定的损,所有的定损单我都打出来了,包括出险的照片。保险公司照片上面都标明了地址、坐标的信息。而且,4S店给人家保险公司报价的截图,以及新换的配件编号、价格等我这里都有资料。”

冯先生向记者提供了购车发票,合同,照片等证据资料。核对过相关资料后,记者展开调查。记者从太平洋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客服那里核实到,这辆车确实是在出售十几天前,也就是在今年的5月6号,在运送途中,因装载新车的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损并维修过。

太平洋保险客服:“这个案件是大挂车的一个事故。这辆奔驰的话是在2017年5月9日的时候报的定损。但是定损这些具体是维修了哪些项目?更换了哪些项目这边是看不到的,这些还得问定损人员。”

记者注意到,冯先生提供的照片中,包含有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照片,从照片上可以看出,这个车的右后部受损,左后部保险杠漆面受损,还有左后部保险杠下饰板损坏。

车辆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受损,并维修过,4s店在出售车辆时真的不知情吗?记者拨通奔驰桂林龙星行4s店销售人员唐先生的电话。一开始,记者没有说明已经从保险公司核实到相关信息,只是询问冯先生购买的车,后保险杠上的漆是不是原厂车漆?新车在运输过程中是不是曾出过事故?

唐先生给出的答复是这样的:“首先,这个问题其实我们自己一直也很纳闷,出了问题以后我们跟客户说协助他确认这个车子怎么会存在这个现象。其次,我们也一直希望客户能回到店里,后来他一直在外地,没回来,我们也没有办法很好地确认。”

记者:“冯先生6月初向你反馈这个问题之后,你有没有查过这个车辆的一些信息,有没有发现这个车辆可能之前出现过什么问题?”

唐先生:“作为奔驰这么大的一个4S店,每一款车到了店里我们都会有一个比较严格的验车环节,包括我们这里有一个库管,但是这个问题我们没有发现。”

记者:“这辆车出售前是什么时候到你们店里的?”

唐先生:“这个我不太了解,应该是日期很新的一款车。”

记者:“冯先生说,当时他买车的时候,你给他介绍说这辆车是5月18日早上刚到的货。”

唐先生:“那款车是刚刚到店,还没有做一个入库的过程。具体这辆车是不是18号到的,说实话我每天要卖车,也没有太过于关注什么时候到店。反正这个车到了,但是没有人做入库的过程,当时这辆车没有体现在公司的库存系统里,是客户自己发现的这个车,问能不能卖。”

记者:“在没有检测的情况下,您就把这个车卖给了他,而且是以新车的价格。”

唐先生:“这个本来是一辆新车,对于我而言。一台车到了店以后,首先库管会做相应的接车,比如齐全的资料,包括这个车的外观、内饰方面,库管员会跟送车的人做一些对接。”

在这之后,记者向唐先生说明已经从保险公司核实到相关信息,唐先生答复,卖车前不知道这辆车曾受过损并维修过。

唐先生说:“这个我不太了解,如果需要,你跟我们专门的部门去对接。我是一个销售,只看这台车在不在库存里显示,能不能销售。在这期间,如果真像您了解的情况,发生过什么,我们不了解,因为很多是一些跨部门的东西,库存管理系统跟我们这边是完全分开的。”

唐先生记录了节目的联系电话及邮箱地址,并称稍后会请公司负责人答复相关问题,但是直到截稿前,记者也没有接收到任何邮件和电话。

冯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把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证据资料提交给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但是法院方面还是建议双方庭外调解。可是又没有明确告知冯先生,他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冯先生说,他现在也不知该如何协商解决方案。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共同就今天的案例做出分析探讨。

经济之声:在本案例当中,消费者冯先生从保险公司获得了这辆车曾经出险的一些资料,一些照片,这是不是证明这辆车曾经出过问题的非常有力的证据?

芦云:“是的,保险公司已经调取出了这辆车原来的出险事故,那么就可以证明这辆车在销售给消费者之前已经出现过事故,进行过相应的维修,而对此消费者并不知情。所以4S店在销售时没有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充分的保护。

对于业务员所说的,‘业务部门和销售人员之间信息没有及时沟通,’这并不足以成为对抗消费者的一种理由。因为公司的销售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应该及时有效去衔接,对于每辆车的情况应该予以充分了解,并且告知消费者,不能以不知情对抗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我认为这种解释不妥当。”

邵桐:“我认为销售人员的解释是不成立的。首先,销售人员与这个公司的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工作对接流程是他们公司内部的一个规定,如果这辆车在销售之前存在维修记录或者损坏的情况,公司相关接收车辆的部门应当在接收车辆以后将具体情况向销售部门的人员告知。这种信息的不畅如果是公司内部的操作流程不畅造成的,显然这种说法无法给予消费者一种合理的解释,而且消费者对为此主张权利也是依法依规,没有任何问题的。”

经济之声:有网友认为,这样的销售行为涉嫌严重的欺诈。也有网友建议,应该提出惩罚性的赔偿,只要车辆本身有问题就不能够作为合格的商品来出售。在车辆出售时,销售人员一定要告知消费者相关的情况。怎样看待这些观点?

芦云:“汽车是一类比较特别的消费品,因为它从生产到最终交付到消费者的手里,这期间需要一个运输的过程。在汽车行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一个通行的做法叫PDI检测,主机厂交付给运输,运输交付给4S店,4S店交付给消费者,整个过程中都要进行这样一个检测的记录,特别是在4S店交付给消费者时所进行的PDI检测。

现在通行的一种做法是,在物流过程中,如果是进行了相应的微调或者是专业的运输模式的解除,这些不需要告诉消费者,只要在PDI程序下的,也不需要告知消费者,因为最终的目的是向消费者交付一辆完整有品质的车。而如果进行了略微大的调整,比如发动机、变速箱这些主要的零部件发生了变更,或者如国外一种通行的做法,当维修达到一定金额的时候,就必须要告诉消费者,否则不仅仅属于知情权的范畴,还会涉及到欺诈。

国内也有这样的案例,比如4S店在PDI程序之外进行了维修或者发生了事故,或者把试驾车当新车卖,这些没有告知消费者事实的都构成了欺诈。”

经济之声:对于赔偿的问题,芦云律师有什么样的观点?

芦云:“关于具体的赔偿,如果能够认定4S已经构成了《消法》55条的欺诈,那么他要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格的赔偿额度进行赔偿。今天的案件中有两个问题,第一是车漆的问题,第二是它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出了险。车漆的问题可以适当考虑,因为在PDI检测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小地方刮蹭的车漆的弥补,这些并不可能构成惩罚性赔偿或者是具有主观故意欺诈的情形。但第二个问题,如果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出了险了,那么对于车辆来说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甚至这个车的价值会减损、安全系数会降低。而这一系列问题没有告知消费者,就足以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这种情况就应当按照《消法》55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经济之声:冯先生接下来该怎么维权?是该继续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还是继续向法院提交开庭申请书?

芦云:“法院其实也在积极主动地处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也提倡多元化化解纠纷的渠道,很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都会有一个调解的程序,但当调解一方不同意继续进行的时候,法院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诉讼程序。因此我认为,消费者在此程序中应当依照法律,依照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出相应的主张,如果自己的主张合法合情合理,但依然不能够得到支持和满足,或者消费者在这个问题上不愿意做出让步,那么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证据充分,可以要求法院及时进行一个诉讼程序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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