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天天315

奔驰4s店把事故车当成新车卖 消费者索三倍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2018年01月02日 09:37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71229/t20171229_524081153.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今年7月18日,《天天315》栏目重点关注并报道的“奔驰桂林龙星行4S店被指把运输过程中受损的车辆当新车卖”事件现在有了最新进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消费者付清车款后,奔驰桂林龙星行4S店应当把符合规定的车辆交付给原告,但4s店再交付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因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进行重新喷漆处理情况,4s店的处理行为确实有不当之处,但考虑到损害极其轻微,这个事实不足以使原告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并且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尚不构成欺诈。所以,法院对于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存在交付瑕疵行为,存在一定过错,4s店应补偿原告20万元。

消费者对判决不服,认为判决过轻,目前一审判决书刚刚对外公布还没有生效,消费者准备继续上诉。

先来回顾一下案情经过:消费者冯先生今年5月18日,在奔驰桂林龙星行4s店花了近45万买了一辆新车,使用一个月后给爱车镀膜的时候意外发现,新车后保险杠上的漆竟然不是原厂车漆。

冯先生和4s店销售人员联系后,对方开始时坚称,这辆车没有出过事故,是新车,4S店肯定不会干这种砸招牌的事,而且要一赔三的。冯先生向记者提供过几段电话录音资料。

销售人员:“那个车没有喷过漆,肯定不会有事故,因为那天你来看车的时候,停在那里的是一辆新车,当时车都没有洗;另外,车一买完你就把它提走了。你说喷过漆,我们也觉得奇怪,我们都想知道怎么会喷过漆,因为按照《消法》,如果把事故车销售给客户,是要退一赔三的,哪个销售会这么干?你把车开到我们店里来,我们看一下怎么弄。”

但后来第二次通话时,对方又说,也可能是物流运输过程中出现过问题,新车入库时没有验出来,还提到,他们是不会去接有剐蹭的车的。

4S店销售人员:“要么这车在运输期间,物流把杠给刮花了,喷了漆后才到店,我们这边库管员验收没验出来。不管怎么样,你先把它开回来。”

冯先生:“即使有这样的说法,你应该告知我的。”

4S店销售人员:“这是肯定的,如果真的出了这种问题,肯定是会告诉消费者。而且,像这种在运输期间出现了刮蹭的情况,经销商是肯定不会接车的。这个车当天早上到了店里,下午客户就把车提了,对我们而言,整个环节是发现不了问题的。我们肯定会给您一个说法,然后把问题处理好。”

冯先生买车后,一直是在徐州用车,由于工作太忙,他一直电话联系4s店,询问是不是查清楚了,车辆到底有没有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发生过剐蹭。但多次联系,4s店都不正面答复相关问题。后来在销售人员不再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冯先生将4s店告上法庭。

但起诉后,由于证据不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法官胡女士建议,双方庭外调解,冯先生则认为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没办法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于是,他又继续查找其他证据资料,很意外的是,没过多久,他就发现了新的线索。

冯先生说,他是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想看看能否从保险公司查到车辆定损和理赔信息,他跑遍了人保等几大保险公司,后来很意外的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理赔系统中查到了车辆车架号,并查到这辆新车曾在运输途中出过事故并且维修过。

冯先生向记者提供了购车发票、合同、照片等证据资料。当时核对过相关资料之后,记者进一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客服核实。客服答复说,这辆车确实是在出售十几天之前,也就是在今年的5月6日,冯先生购车的12天以前,在运送的途中,因装载新车的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损并维修过。“这个案件是大挂车的一个事故。这辆奔驰是在2017年5月9日报的定损。我只能看到它的定损金额是3800,但具体维修了哪些项目、更换了哪些项目我这边看不到,这些还得问定损人员。”

冯先生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包含有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照片,从照片上可以看出,这个车的右后部受损,左后部保险杠漆面受损,还有左后部保险杠下饰板损坏。

车辆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受损,并维修过,4s店在出售车辆时真的不知情吗?记者在上期节目中曾向奔驰桂林龙星行4s店销售人员唐先生核实了相关问题,唐先生答复:卖车前,这辆车还没有入库,也就是没有进行过入库检验,就销售出去了,所以销售人员出售车辆的时候,并不知道这辆车曾受过损并维修过。

记者:“你卖给他的时候是以新车价卖的是吧?”

唐先生:“对,没错,我也是当事人,清楚这个事情。目前他在跟我们公司打官司。”

记者:“他应该是在6月中旬向您反馈的这个问题对不对?”

唐先生:“应该是6月初吧。”

记者:“反馈问题之后你有没有查过这辆车的信息,有没有发现这个车辆之前可能出现什么问题?”

唐先生:“作为奔驰这么大的一个4S店,每一款车到了店里我们都会有一个比较严格的验车环节,包括我们这里有一个库管,但是这个问题我们没有发现。”

记者:“这辆车出售前是什么时候到您店里的。”

唐先生:“这个车到了,但是没有人做入库的过程,当时这辆车没有体现在公司的库存系统里,是客户自己发现的这个车,问能不能卖。我说不确定。”

记者:“一般情况下,车运送到,入库之前是要做检测的是吗?”

唐先生:“对的,没错。”

记者:“在没有检测的情况下,您就把这个车卖给了他,而且是以新车的价格。”

唐先生:“这个本来是一辆新车,对于我而言。一台车到了店以后,首先库管会做相应的接车,比如齐全的资料,包括这个车的外观、内饰方面,库管员会跟送车的人做一些对接。”

前面有一段消费者和4s店沟通的录音,但在这段录音中,对于4s店在出售车辆时是否知情的问题,4s店工作人员给消费者的说法,和给记者的答复,有些前后矛盾。4s店对消费者说,车辆也可能是物流运输过程中出现过问题,新车入库时可能没有验出来,并提到有剐蹭的车一般都不会去接车。现在对记者说的却是车辆根本就没有入库,还没验车就以新车的价格卖出去了。不管验没验,现在能确认的一点是,冯先生买的这台新车确实是一台在运输途中出过事故并维修过的车。

冯先生后来把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证据资料也提交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冯先生说:“我认为被告龙星行4S店在整个销售过程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应该承担退一赔三责任。我当时的诉请就是把车退给他们,然后他们赔偿我整车的三倍,一共是190多万。我们提供的资料,一是销售合同,还有一个补充协议,主要是证明关于这个车子的合同约定金额;二是我们购买这个车时他给我们出具的发票,还有车上牌、最后支付车购税、保险等的票据;三是车辆的登记证书,提供了这个车销售之前出事故的一整套证据材料,比如当时出事故从保险公司调到的原始照片,以及在龙星行4s店定损的照片、定损单,包括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一个系统截图,这些我们全都提供给了法院。”

法院在开庭后又再次建议双方庭外调解,但双方最终还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冯先生说:“我们这边律师给法官的回话是同意协商,被告那边也同意调解。于是就由法官沟通双方的调解,后来法官也拿出了一个意见,一开始是说被告——龙星行4S店愿意让我们把车退给他们,他们一次性赔偿我们100万。法官一直给我们传达的意思是对方同意了这个数额,看我们同不同意。100万我们是不同意的,120万我们也没有同意,后来到了140万。再后来,被告说车子不需要我们送了,省得产生从徐州到桂林往返的不必要的开销,他们龙星行4S店到徐州将这个车子开走,然后一次性赔偿140万,问我们是否可以接受。我们给法官回话,接受这个调解方案。法官说他告知一下被告,看后期怎么签调解协议。后来法官又告诉我们,说被告有几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又不同意了。我们就比较气愤,一个大公司不能出尔反尔。于是这个事调解到这就没办法进行下去了。我们的律师要求法院尽快裁决。今年12月21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下达了这个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终于是下来了,但是冯先生对判决不服,认为判决过轻。

冯先生告诉记者:“这个判决书对事实部分没有任何异议,对这个车辆出事故也没有异议,我们提供了所有材料,法院也查明的,没有什么好辩驳的。关键是这个笔锋急转之下,对法院的观点,我们很不满。法院的观点是:‘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付清车款后,被告应当将符合规定的车辆交给原告,被告未如实告知原告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进行重新喷漆处理的情况,被告的处理行为确有不当之处,考虑其损害极其轻微,该事实并不足以使原告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且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尚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并按照购车款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这个损害是不是极其轻微,标准是什么?不足以使我们‘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个车出过事故,不是简单的维修,不单单进行了后保险杠的喷漆,保险杠下饰板是一个汽车的配件,配件也进行了更换。如果4s店事前告诉我们这个车子发生过事故,进行过这方面的维修,我肯定是不愿意买这个车的。我觉得法官在写这个判决书的时候,确实有点避重就轻了。所以我们对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定性非常有疑问。”

记者昨天也联系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法官胡女士。胡女士表示,消费者如果对判决不服,目前一审判决书刚刚对外公还没有生效,消费者可以继续上诉,对于消费者对一审判决书内容的一些疑问,她没有急于解答。

胡女士:“判决那个文书都上了外网的,你可以直接外网查”

记者:“我想了解一下,这个事实已经认定了,他这个车确实是……”

胡女士:“这个案子,判书上写得很清楚了,相关的事实你看判决书就可以了。如果你想知道这个案子最终是怎么样的话,你就自己问消费者,他上不上诉。如果要上诉,这个案子现在就起诉,一审判了也没生效。他现在还可以有上诉权,消费者要上诉的话,等二审的结果出来再说好吧。”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要求的理由,消费者不服,想继续上诉,那么新车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维修后仍当新车卖,消费者应不应该要求惩罚性赔偿?关于这一话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冯先生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判决过轻。他对法官在已经认定4s店交付车辆时没有如实告知车辆因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进行重新喷漆处理情况,4s店的处理行为确实有不当之处的事实后,又表示4s店损害轻微的判决疑问重重。损害程度严重还是轻微,有判定标准吗?

李斌:“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如果一辆车的核心部件,比如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发生了损坏,并且进行了更换或维修,这就可能会影响到车辆的使用寿命,以及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如果仅仅是后保险杠的喷漆,相对而言,它的损害程度可能对车辆整体性能、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没受影响,这还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

经济之声:法官一审判决,给出的不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裘叶:“主要因为现在消法对于如何认定欺诈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一般法院会按照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第68条的一个相关规定来对欺诈进行认定,如果要认定为欺诈,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一个故意欺诈的问题,也就是他故意不告诉对方真实情况,或者是他故意编造了一个虚假的情况,这是一个主观上故意的问题。第二,它有一个实施欺诈的行为。第三,它这个欺诈的行为会给被欺诈人造成一个错误的认识,并且根据这个错误的认识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所以要被认定为欺诈,它必须符合这四方面的规定。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它不存在欺诈,也就是不认为它存在欺诈的故意以及欺诈的行为。但是对于它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其实这个判决书当中可能没有进行相应的表述。第二,他刚才在判决书当中认为这个损坏是极其轻微的,但是如何肯定这个损害是极其轻微的,其实在法院审理的过程当中,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比如新车出过事故对车辆的价值有相应的损坏,但是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个保险杠出了事故以后,重新喷漆的保险杠对于新车的价值有多大的贬损?这应该有鉴定或者用其他证据来证明,而目前法院仅仅用了一个词说是极其轻微,但是又没有相应的证据,所以原告可能觉得这个判决没解释清楚这个问题。”

经济之声: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要求的理由,消费者不服,想继续上诉,那么新车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维修后仍当新车卖,消费者应不应该要求惩罚性赔偿?

李斌:“消费者有这个权利,因为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相,实际上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经销商就知道这个车辆在运输过程当中喷漆损坏并被维修了,但并没有告知消费者,很显然这种情况应该能够被认为是隐瞒事实,但是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实际上在最大的情况下,我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因为我被你的错误信息误导了,因而做出一个错误的表示。但是实际上在2013年,最高法院曾经发布过一个指导案例,就是消费者到4S店购买车辆,(4S店)承诺的是新车,但实际上交付的是在出售之前就发生过事故并且维修过的车。法院最后就判决适用消保法,退一赔一了。但在这个案件中,这个车辆受损坏的部位和程度应该比这个案例更加严重,法院在认定这样的案件时,如何做出判决,是否要进行惩罚性的赔偿,其实各地法院的判决是不一样的,有的法院就认为只要你隐瞒了事实,对方就认为是欺诈。但是我们都有一个心理,我不愿意花新车钱买了一个事故车,如果法院认定这个事实存在,那就退一赔三。也有的地方法院认为,我要看你隐瞒的事实是否重要,如果他隐瞒的事实是重大的,比如核心部件发生了损坏你没有向对方披露,很显然这种情况就构成了欺诈,那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是能够成立的。如果没有告知的维修信息是轻微的,比如外观的维修并不影响到车辆的运营、安全和使用,有的法院也认为达不到认定欺诈的标准。

在实践上,法院在认定个案的时候,首先有一个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问题,消费者当然就有权利根据这样的事实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后保险杠损坏了,它的价值在整车全部价值中的比例占多少,可能法官会予以考虑,如果这样一个案件判决退一赔三,两百万的赔偿额可能和这个车辆所隐瞒的维修事实相对应的价值相差的过分悬殊,而导致双方的利益失衡。所以个案可能会有所不同,法官在认定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差距,所以如果消费者不服,完全可以行使上诉的权利,看看二审最终能否认定欺诈。”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