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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员工卡”号称乘公交全部免费 消费者受骗陷入维权困局

2018年03月29日 10:14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80328/t20180328_524179533.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北京的地铁现在实行按阶段计价,里程短就便宜,里程长就累计的贵一些。乘坐地铁需要刷卡付钱这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最近却出现了“地铁员工卡”骗局。有人在网上出售所谓的“地铁员工卡”,号称花600元就可以每月坐200次地铁,并且乘坐公交车全部免费。

这样算下来对于每天乘坐地铁和公交的上班族来说,的确能省一些钱。所以,不少消费者轻信了这种骗局,造成了财产损失。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因为找不到投诉对象,而陷入维权困局。

消费者杨先生最近在淘宝二手平台上看到,一位名为“tb76875271”的淘宝卖家发布消息,低价销售“北京地铁员工卡”,每个月可以刷200次,第二个月自动更新;公交可刷无限次,运通和郊区“昌”、“顺”字开头的车坐不了;有效期3年,2020年10月消磁免费更换。

杨先生平时一般坐地铁上下班,感觉买个这样的“地铁员工卡”,能节省不少钱,于是就加了卖家的微信。对方在微信里一再向他保证,这种“地铁员工卡”不仅便宜,而且非常安全,他自己一直在使用,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杨先生通过网络支付1200元后,很快就收到了卖家快递来的2张“北京地铁员工卡”。他用这两张卡乘坐地铁公交,果真跟卖家说的一样,没有任何问题。于是,他又先后花1550元给身边朋友买了3张。

根据杨先生的描述,他拿到的这些“地铁员工卡”和消费者在正常渠道购买的地铁卡模样相仿,略显粗糙。乘坐地铁刷卡的时候,第一次会显示200,每用一次余额就减少1。

但杨先生万万没有想到,没过多久,这5张卡就都不能用了。杨先生再联系卖家时,对方的电话已经显示号码不存在。杨先生向淘宝投诉后,淘宝平台向他披露了卖家的信息:真实姓名为黄某某,地址为河南省南乐县。淘宝平台表示,个人注册的店铺,没有营业执照等其它信息,让杨先生自己报警解决。但警方表示,杨先生被骗的金额不够立案标准,无法立案。

目前,淘宝网平台已经做出处理,在淘宝网上已经搜索不到有关“地铁员工卡”的商品信息。

但和杨先生一样上当受骗的人还有很多。彭女士也向消费者网在线投诉平台反映,她在社区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在转让“地铁内部员工卡”,每张售价为1600元。可当彭女士联系对方准备购买时,对方一再改变交易地点。她立刻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个骗局,于是向消费者网在线投诉平台投诉。

针对消费者投诉的网售“地铁员工卡”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类似“员工卡”骗局前两年就发生过,主要是不法分子盗用部分持卡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克隆卡”,然后在网上低价售卖,虽然卖家声称可使用几年,但一般使用几个月后就会被封号。

陈音江表示,“伪造、倒卖‘克隆地铁员工卡’属于违法行为。针对这种违法行为,他建议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不给不法分子任何侥幸心理;同时建议地铁公交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设备技术水平,及时堵住各种漏洞;此外,也提醒消费者不要过于贪图便宜,免得花了钱吃了亏,还没有办法维权。

记者拨打北京地铁官方客户服务电话,工作人员说,近期的确接到不少乘客致电咨询“地铁员工卡”的事情,他们也不知道这种卡的来源和渠道,建议乘客报警处理。

再来关注另一个案例。《天天315》节目接到消费者刘先生爆料,花费99元在送餐APP到家美食会办理了会员,可以享受一年内免送餐费并且订购部分餐厅的外卖时有折扣价。但不到半年时间,刘先生发现在到家美食会APP上,原本可以选择的餐厅就从几十多家锐减到了不到十家。他感觉自己办理会员的钱花的太冤枉。到家美食会客服人员给出的解释是,现在公司在做业务调整,暂时只能这样,会员卡一旦办理就不能退费。

在网上出售这些所谓“地铁员工卡”的人,涉嫌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认为,从民事上说,其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或涉嫌盗取地铁员工的内部信息。如果“倒卖”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消费者去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并不能立刻立案。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是基本前提。就本案而言,所谓的网络卖家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所谓的内部“员工卡”,出售价格低廉。购买者也明知自己并不是地铁员工,但依然去购买了“员工卡”;而且收到卡后,发现和正常出售的地铁卡完全不同,很粗糙,但消费者依然进行了使用。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在进行一种非法的物品交易,这种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对于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者,最高要处10日拘留和500元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最高处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数额巨大,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买方对于公交、地铁轨道公司而言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可能会对使用者进行全程票价的3倍或者数倍罚款。此外,随着未来全民信用体系的建设,这种违法欺诈行为有可能会被记录到公民特定的个人诚信档案,这将会对消费者未来生活的方方面面造成影响。

北京地铁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的确在近期接到多位乘客咨询这种“地铁员工卡”骗局。但他们只是建议乘客去报警。值得注意的事情是,这种“地铁员工卡”,不是一次都不能用,根据杨先生的描述,他刚开始的确能用。是否说明地铁公司的刷卡系统还是存在漏洞? 对此,芦云认为,这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地铁公司内部到底有没有这种“地铁员工卡”?如果确实存在,可能这些卡片的信息被克隆复制,经过伪造后最终成倒卖给消费者手里的这样一张卡片。第二,原本的卡如果很容易被复制、伪造,而且还能在最初顺利通关,说明卡片本身的技术可能存在问题。第三是刷卡系统问题,如果最后的刷卡系统不能对这种伪造的卡进行识别,那么系统的技术漏洞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回过头来看,消费者购买伪造“地铁员工卡”的渠道不一,有通过淘宝二手平台的,也有通过信群看到相关信息的,那么对于不同购买渠道,消费者是否应格外留心呢?

芦云表示,在网络购物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不清楚对方交易主体的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消费者较为弱势。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接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举报时,网络交易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店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认清主体,启动调解、维权、诉讼等环节。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相应的平台规则,如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违法,亦或违背平台的交易规则,由于它们之间有合同约束,涉及违法行为时,除了要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外,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到家美食会”的案例中,消费者刘先生办理的这种会员卡虽然还能用,但是服务内容发生了变化,可以订餐的餐厅由原来的几十家锐减到不足十家,这是否意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对此,胡钢律师认为,消费者在线签订该合同时,隐含的前提是当时该应用软件的经营者可提供较多的网络卖家的餐饮服务,如今可选择餐厅锐减,消费者的权益自然会受到损失,因为其选择权受到了损害。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举证能力或可能性实际上有很大局限。

首先,我国目前对应用软件的主体身份登记主要依赖于网络应用商店,与传统互联网如基于域名登记相比,其时效性、有效性还不够强。第二,对于在线合同,经营者很容易否定或改变当初承诺提供的服务,改动相关条款。在这种背景下,抛开消费者使用应用软件可能面临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一般的交易风险实际也非常大。比如消费者可能不清楚某个APP到底由谁运营,或者对所签合同是由谁来做的难以举证。因此消费者选择此类服务要非常慎重。

那么消费者是否有权申请退费?到家美食会这样的做法对公司自身是否也有很大负面影响?对此,胡钢律师指出,消费者有权利主张自己应享有的法定的权利,但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障碍,所以要提前预防类似的风险。胡钢律师同时提醒消费者,对于预付费的消费模式,消费数额尽量不要太大,以免维权成本与希望获得的回报不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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