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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理财产品遇“萝卜章”被骗 上市期货公司不认账

2018年08月03日 11:21 信息来源:http://china.cnr.cn/yaowen/20180802/t20180802_524318849.shtml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有时候购买期货公司的理财产品,本人去公司内部,签署了盖着公章的合同,肯定认为钱应该有保障。但是,不久之后突然发现,原来经理私刻公章,钱都被转移了,此时再找到企业,对方不承认有这笔款项,这钱该找谁要?

在上班时间、公司内部和业务经理签署的合同,投资人如何能辨别公章真假?最近在天津的不少投资者就遇到这样的事,在弘业期货公司签署了投资合同,结果发现是经理刻的“萝卜章”,母公司不承认,这到底是谁的责任?

田强在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签署理财合同并投入共计2100万元后,两年多时间过去,不仅没拿到承诺的高额收益,如今连本金也难以追回。

资料显示,弘业期货总部位于南京,截至2017年末,在北京、天津、成都、常州等地共有营业部39家、分公司6家。其主营业务为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和金融资产投资等。2015年末该公司在香港上市,2017年末证监会披露了弘业期货在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田强称,2013年10月起,他以旗下公司国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始在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购买理财产品,弘业期货方面一直按照约定如期付息,他便开始逐步增加了投资额。

田强说,他与公司都办理了相关手续,而且对方也按照他的要求邀请律师作了见证。他是在工作时间、在营业部和该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他按照合约把钱打过去,弘业期货也出具了一张收据和一张对账单,现在累计收了1820万元。

2016年4月,田强再次以国瑞投资的名义与弘业期货签订了两份资管合同,共计转入280万元。至此,国瑞投资与弘业期货签订的存续合同共有3份,共计投入2100万元本金。

然而,就在新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从2016年5月开始,弘业期货方面再未能如期付息。田强随即找到弘业天津营业部经理马华林,对方以税务问题、公司迁址等理由多次进行推脱,迟迟未能兑付。

不得已之下,田强找到了弘业期货总公司,却被告知此前签订的合同中,公章是伪造的,弘业期货并无相关理财产品。对此田强并不能认同,毕竟该负责人是在公司的办公室,公章也是在公司内部,公司应该保证是真的,将未经备案的公章拿出来,公司也得负责任。

除了田强,天津还有不少人在弘业期货买了理财产品得不到兑付。天津投资者李起鹏在2016年7月通过马华林在弘业期货购买了170万的理财产品,结果第二个月就出了问题,无法兑付。李起鹏介绍,他购买的是弘业期货资管类的产品,一月承诺2%的利息,结果后来违约了,声称合同公章是假的,合同也是假的。

在多次要求兑付无果后,田强将弘业期货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国瑞投资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材料中的公章与弘业期货公司的公章不一致。今年3月8日,秦淮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了国瑞投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田强随即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15日,上诉再遭中院驳回。

法院文件显示,马华林虽然是天津营业部负责人,但是其职务也仅限于天津营业部,并非弘业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且所有资金都进入了马华林的个人账户,因此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弘业期货承担;国瑞投资作为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及咨询公司,且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完全知晓真实、合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法律文本,亦有能力对马华林超越权限签署涉案合同的行为作出辨别。

对此田强并不认同,他认为,弘业期货只针对公司公章进行了司法鉴定,称公章系伪造,但自始至终未否认相关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认为,在该案中,投资者在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内与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这种行为应当认为是职务行为。即使盖了假公章,仍然应当视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法人的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后果应该由法人来承担。所以马华林盖的章足以让国瑞公司认为这样的行为属于弘业期货公司的行为。若直接否认,在法律上,完全违背了一般常识。田强有理由相信,对方的盖章行为是弘业期货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所以弘业期货天津分公司应当对此承担法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除了田强的遭遇外,记者查询发现,弘业期货今年4月在港交所披露的年报显示,该公司目前仍有多起未审结的重大诉讼,涉及“员工伪造印章案”的诉讼共有3起。此外,还有多起涉及员工代客理财造成巨额亏损的纠纷,其中一起已于2017年审结的诉讼案值近6000万元。

央广记者致电弘业期货投资部门相关负责人时,对方拒绝接受采访。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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