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演出票遇“盲选”座位、退票难等 湖北省消委会倡议:完善演出票务规则
演唱会、音乐会等线下演出深受年轻消费群体欢迎。线下演艺经济的繁荣,一方面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拉动了周边商圈消费增长。但演出票务相关问题需改进完善:一是消费者网购演出门票遭遇“盲选”座位,演出平台不支持消费者购票时选座,抢票时仅能看到相应票价的示意区域图,到达现场才得知购买到的是存在视野盲区的“柱子票”“墙根票”,影响观看效果;二是退票难成行业普遍问题,平台以演唱会门票具有稀缺性、时效性等特点为由,拒绝消费者退票要求;三是演出票务销售平台疑似“货不对板”问题多发,消费者反映开票时的具体座位与抢票时示意图上显示位置差距甚远。
为进一步释放演出文化消费潜力,促进演出文化行业健康发展,9月18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倡议书,倡议演出经营者尊重消费者权益,完善演出票务规则。
尊重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享有完整地知悉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真实情况的权益,包括获悉观看演出的座位号及其他相关信息。演唱会主办方及票务平台不支持购票时选座,仅以位置分区示意图让消费者“盲选”,致使消费者无法知晓其所购买的具体座位号,以及是否能看清舞台及演唱者等情况,进而影响了消费者是否愿意进一步购买该座位门票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演出票务相关经营者应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充分做好服务准备,提供准确座位等关键服务信息,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约定或法定义务。消费者购票后,演出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即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演出经营主体应按观看演出合同约定,履行让消费者进入指定座位即可无障碍观看演出的义务,这既是经营者应尽的约定义务,也是基本的法定义务。如果消费者所购相应票价的实际位置确与购票时演出经营主体承诺相应票价的区域位置不符,或座位有影响正常观看演出的障碍,经营者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遵循公平原则,完善退换票规则。购票提示中“演唱会门票的稀缺性、时效性,不提供退票服务”的规定,以及座位分布示意图,属于演唱会购票协议格式条款的一部分。虽然演唱会具有一定时效性,临近演出退票可能影响二次销售,但平台以“不提供退票”规定以及使消费者盲猜座位位置的“分布示意图”进行购票的规则,给消费者购票、退票设置了一定障碍,单方过度限制了消费者的购票知情权及退换票权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类不平等格式条款可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建议演出票务平台和主办方要基于公平原则,在制定服务条款时,借鉴航空、铁路等其他服务行业的成熟做法,制定阶梯式退改规则,依据退票、改签时间不同实行阶梯化费率。注重退改规则应向消费者进行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票前充分知情和主动确认,为消费者提供舒心放心的消费体验。
演出票务交易缺乏公开透明性,是引发文娱票务及服务消费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湖北省消委会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演出票务市场的监管,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演出票务监管服务平台,实时监控演出票的数量、来源和流向,使演出票务交易公开透明,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演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演唱会、音乐会等线下演出深受年轻消费群体欢迎。线下演艺经济的繁荣,一方面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拉动了周边商圈消费增长。但演出票务相关问题需改进完善:一是消费者网购演出门票遭遇“盲选”座位,演出平台不支持消费者购票时选座,抢票时仅能看到相应票价的示意区域图,到达现场才得知购买到的是存在视野盲区的“柱子票”“墙根票”,影响观看效果;二是退票难成行业普遍问题,平台以演唱会门票具有稀缺性、时效性等特点为由,拒绝消费者退票要求;三是演出票务销售平台疑似“货不对板”问题多发,消费者反映开票时的具体座位与抢票时示意图上显示位置差距甚远。
为进一步释放演出文化消费潜力,促进演出文化行业健康发展,9月18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倡议书,倡议演出经营者尊重消费者权益,完善演出票务规则。
尊重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享有完整地知悉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真实情况的权益,包括获悉观看演出的座位号及其他相关信息。演唱会主办方及票务平台不支持购票时选座,仅以位置分区示意图让消费者“盲选”,致使消费者无法知晓其所购买的具体座位号,以及是否能看清舞台及演唱者等情况,进而影响了消费者是否愿意进一步购买该座位门票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演出票务相关经营者应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充分做好服务准备,提供准确座位等关键服务信息,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约定或法定义务。消费者购票后,演出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即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演出经营主体应按观看演出合同约定,履行让消费者进入指定座位即可无障碍观看演出的义务,这既是经营者应尽的约定义务,也是基本的法定义务。如果消费者所购相应票价的实际位置确与购票时演出经营主体承诺相应票价的区域位置不符,或座位有影响正常观看演出的障碍,经营者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遵循公平原则,完善退换票规则。购票提示中“演唱会门票的稀缺性、时效性,不提供退票服务”的规定,以及座位分布示意图,属于演唱会购票协议格式条款的一部分。虽然演唱会具有一定时效性,临近演出退票可能影响二次销售,但平台以“不提供退票”规定以及使消费者盲猜座位位置的“分布示意图”进行购票的规则,给消费者购票、退票设置了一定障碍,单方过度限制了消费者的购票知情权及退换票权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类不平等格式条款可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建议演出票务平台和主办方要基于公平原则,在制定服务条款时,借鉴航空、铁路等其他服务行业的成熟做法,制定阶梯式退改规则,依据退票、改签时间不同实行阶梯化费率。注重退改规则应向消费者进行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票前充分知情和主动确认,为消费者提供舒心放心的消费体验。
演出票务交易缺乏公开透明性,是引发文娱票务及服务消费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湖北省消委会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演出票务市场的监管,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演出票务监管服务平台,实时监控演出票的数量、来源和流向,使演出票务交易公开透明,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演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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