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商家恶意毁约还得多出点“硬招”
随着中秋、“十一”临近,不少消费者选择旅游出行,住宿、餐饮等相关行业消费需求将集中释放。为防止出现商家恶意毁约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推动住宿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9月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中国饭店协会发出倡议:住宿餐饮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恶意毁约或以次充好。(据9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住宿、餐饮等行业的供需关系和价格是旅游市场的晴雨表,近年来,每逢“五一”“十一”等旅游旺季,很多地方旅游行业相关资源都呈现出供不应求的态势,一些商家也利用卖方市场的优势,大幅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以次充好,甚至以莫须有的理由恶意毁约,放消费者的鸽子。这种市场现象几乎已经成了一种有规律的循环,也成了消费者有规律的痛。
对于商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次充好等行为,《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其违法属性、行政处罚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在中国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倡议的背后,监管部门还可依法硬刚商家,给出更具惩戒力、制约力、震慑力的回应。
揆诸市场,一些酒店、民宿在节假日期间的恶意毁约行为已经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经营者给出的毁约理由千奇百怪,如房型已满、消防检查、装修、换老板、拆迁、破产倒闭、房子着火……这些“一眼假”的毁约理由掩盖的都是经营者取消订单后再以更高价格重新上架销售的事实。经营者肆无忌惮地恶意毁约,扰乱了市场秩序,抹黑了旅游形象,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拉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但令人无奈的是,消费者遭遇经营者恶意毁约后,往往只能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组织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博弈手段的刚性不足。即便消费者能够维权成功,也往往过了约定的消费期,难以赢得让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结果。当然,消费者还有可能获得一笔违约金,但违约金的额度通常低于经营者因毁约后涨价再售获得的收益。实际上,还有不少消费者因嫌费事、维权周期长等原因而放弃维权。这些因素都助长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恶意毁约的侥幸心理。
遏制商家的恶意毁约行为,除了行业协会的倡议、民事领域的维权手段外,还得多出点“硬招”。部分商家先以低价与消费者订立消费预约再大幅提价并“砍单”,涉嫌价格欺诈;一些商家宣传较低价位的服务却不能提供,旨在制造噱头,吸引流量,涉嫌虚假宣传。监管部门可结合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全面深入调查研判线索,依法找准切入点,该立案立案,该查处查处。立法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恶意毁约问题的立法研究,探索将经营者恶意毁约定性为消费欺诈行为,给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以及监管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经营者恶意毁约是典型的失信行为,可考虑将调查属实的经营者恶意毁约行为记入征信系统,让经营者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代价。监管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应对住宿餐饮等行业的消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完善,在法律给出的限度内调高经营者违约金的标准,用更高的违约代价来制约经营者。消费者组织还可针对经营者大面积毁约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帮助消费者维权,以此遏制经营者恶意违约的冲动。
随着中秋、“十一”临近,不少消费者选择旅游出行,住宿、餐饮等相关行业消费需求将集中释放。为防止出现商家恶意毁约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推动住宿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9月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中国饭店协会发出倡议:住宿餐饮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恶意毁约或以次充好。(据9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住宿、餐饮等行业的供需关系和价格是旅游市场的晴雨表,近年来,每逢“五一”“十一”等旅游旺季,很多地方旅游行业相关资源都呈现出供不应求的态势,一些商家也利用卖方市场的优势,大幅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以次充好,甚至以莫须有的理由恶意毁约,放消费者的鸽子。这种市场现象几乎已经成了一种有规律的循环,也成了消费者有规律的痛。
对于商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次充好等行为,《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其违法属性、行政处罚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在中国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倡议的背后,监管部门还可依法硬刚商家,给出更具惩戒力、制约力、震慑力的回应。
揆诸市场,一些酒店、民宿在节假日期间的恶意毁约行为已经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经营者给出的毁约理由千奇百怪,如房型已满、消防检查、装修、换老板、拆迁、破产倒闭、房子着火……这些“一眼假”的毁约理由掩盖的都是经营者取消订单后再以更高价格重新上架销售的事实。经营者肆无忌惮地恶意毁约,扰乱了市场秩序,抹黑了旅游形象,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拉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但令人无奈的是,消费者遭遇经营者恶意毁约后,往往只能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组织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博弈手段的刚性不足。即便消费者能够维权成功,也往往过了约定的消费期,难以赢得让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结果。当然,消费者还有可能获得一笔违约金,但违约金的额度通常低于经营者因毁约后涨价再售获得的收益。实际上,还有不少消费者因嫌费事、维权周期长等原因而放弃维权。这些因素都助长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恶意毁约的侥幸心理。
遏制商家的恶意毁约行为,除了行业协会的倡议、民事领域的维权手段外,还得多出点“硬招”。部分商家先以低价与消费者订立消费预约再大幅提价并“砍单”,涉嫌价格欺诈;一些商家宣传较低价位的服务却不能提供,旨在制造噱头,吸引流量,涉嫌虚假宣传。监管部门可结合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全面深入调查研判线索,依法找准切入点,该立案立案,该查处查处。立法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恶意毁约问题的立法研究,探索将经营者恶意毁约定性为消费欺诈行为,给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以及监管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经营者恶意毁约是典型的失信行为,可考虑将调查属实的经营者恶意毁约行为记入征信系统,让经营者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代价。监管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应对住宿餐饮等行业的消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完善,在法律给出的限度内调高经营者违约金的标准,用更高的违约代价来制约经营者。消费者组织还可针对经营者大面积毁约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帮助消费者维权,以此遏制经营者恶意违约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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