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操作掩人耳目 “套路贷”手法复杂升级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几起“套路贷”诈骗案件,涉案总金额逾百万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年。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这些“套路贷”案件中暗藏着诸多玄机,一些“套路贷”涉案人员的“神操作”堪称滴水不漏。在一起案件中,“套路贷”诈骗嫌疑人竟然手握“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还款”,这些“证据”甚至包括经正规公证处公证的假借条。
记者发现,“套路贷”诈骗嫌疑人如今有了“证据意识”,他们通常会让被害人根据“行规”出具虚高借条,再通过银行转账这种“实际留痕”的形式把钱借给被害人。钱款到账后,他们会再要求被害人尽量无痕迹取现,归还虚高部分借款,最终实现“借10万,还100万”的目的。
诈骗者把被害人告上了法庭
全贤(化名)经朋友章某介绍,认识了看上去家底颇为殷实的李某。但令他想不到的是,认识李某3年后,自己会因为一笔根本不存在的借款被其告上法庭,李某在法庭上要求全贤归还“剩下的53万元欠款”。而这笔钱,是在全贤母亲看到虚假借条、被逼无奈已归还100余万元所谓“欠款”后,李某又一次的变本加厉。
实际上,全贤前前后后总共只借了33万元左右,却面临着156万元的还款数额。
2014年10月,全贤从向章某借款23万元。这笔钱,从全贤完全不认识的武某的账户转出,经章某转账给李某,再从李某账户转账给了全贤。当时,全贤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3万元的借条一张。4天后,慷慨的李某又爽快地借给全贤3万元。
在拿到26万元借款后,李某给全贤普及了借款界的“行规”——你实际借款多少钱,需要出具一张数额为实际借款额数倍的借条,而这个倍数,是“6”。2014年10月22日,为了拿到更多的借款,全贤向李某出具了一张156万元的借条,并附一张收条,他甚至还跟李某到某公证处做了公证。当天,拿了156万元借条的李某,又借款1.61万元给全贤。
3天后,颇有法律意识的李某走了一个正规的转账手续。他通过银行转账156万元到全贤的账户,并要求全贤取现124.3万元。这124.3万元还没在全贤手里捂热,他就不得不在李某的安排下立刻把其中的120.3万元交给了李某。至此,全贤账户里的156万元只剩下了31.7万元,他随后又听从李某的安排,把其中的30万元转账到了武某的账户中。
从最初的26万元,到后来的1.61万元、4万元现金、账户剩余款1.7万元,全贤总共到手33.37万元。他想不到的是,自己刚把30万元转入武某账户,武某就转了5万元给章某的妻子。
知道自己可能上当的全贤,逾期坚持不予还款。李某便以那张数额为156万元的借条向其索债,全贤的母亲被逼无奈之下,只得替全某还款100余万元。2017年2月,李某又以该借条至法院起诉,要求全贤归还剩余的53万元借款、支付相应利息等。这场历经3年多的借款纠纷,最终在全贤主动找警方报案的情况下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到案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认可,他称出具156万元借条、办公证均是被害人全贤自己提出的,而他本人只是“借高利贷”,并无骗取他人钱款的故意。审理中,李某退还了30万元。
房产中介“神操作”:借款30万元,还款130万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行规”又出现了。刘某是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门店经理,在楼市不好的情况下,他顺带私下从事一些“借贷买卖”。
2016年4月20日,被害人李当(化名)经人介绍找到刘某所在的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借钱。李当想借30万元,刘某当场拍板,当日即可立刻拿出20万元借给他。但问题是,这笔几款无抵押,刘某要求李当按照“行规”出具翻倍借条。不仅如此,刘某还要求“走账”,即需要一笔与翻倍借条金额一致的银行流水。
他让李当签下了4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及收款收据。当日,李当的账户即收到一笔来自第三人夏某的40万元转账。与前述案件被害人提现还款不同,这一次,李当没有提现,他将其中的20万元经两次转手后转回给了刘某。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套路贷”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会只给被害人设下一个陷阱,并且,它的“胃口”不会只是两倍还款这么小。第二天,刘某称可以将剩下的10万元再打给李当,但总计30万元的借款,仍然需要按照“翻倍”这个行规书写借条。这一次,倍数是“3”。刘某让李当签下了90万元的借款合同、收据,并同时承诺会把李当前一天签署的40万元借款合同归还给他。
这天,李当收到了第三人夏某转来的90万元,并根据刘某的要求取现80万元交还给他。但刘某却并未将之前的40万元借款合同归还给李当。至此,李当实际借款30万元,却写下了40万元、90万元两张借条。
一个月后,李当还款了。他根据刘某的要求,将9.2万元归还至第四人沈某的账户,而沈某收到该笔钱款后将9万元转给了刘某。两个月后,刘某让扮演打款角色的第三人夏某以上述两份借款合同、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归还本金130万元及利息。
被诈骗人起诉的李当,终于报案了。2018年8月1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相继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某又脱逃,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到案后,刘某称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经营地产经纪事务所主要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的居间业务,没有从事任何小额贷款的相关业务,对案件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
借钱平账,赔了房子
除了用“行规”诈骗的,还有的“套路贷”套来套去,最终“套”走被害人一套房产的。
2018年,被害人周某为借钱将其在外欠款“平账”,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章某借钱。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章某伙同被告人严某等人,诱使周某分别向严某、刘某、李某虚高借款30万元、60万元、40万元,合计130万元,并让周某当场打欠条。当日,看似极其爽快的章某转款30万元、60万元至严某、刘某的银行账户,并授意二人带周某至银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
周某将严某转给其的30万元取现20万元,将刘某转给其的60万元全部取现,计80万元交给于某、刘某等人。后严某陪同于某、刘某及周某等人前去平账。
这80万元,并未全部用来“平账”。于某、刘某等人借故留存现金59万元,并转入章某的银行账户。次日,章某从中转款40万元至李某的银行账户,再转至周某的银行账户,完成了李某借款40万元给周某的“资金走账流水”。之后,这笔钱被再次取现,交给于某、刘某等人继续平账。
20天后,章某哄骗周某用自己名下的房屋向其事先联系的陈某抵押借款130万元。其中,30万元转账还款给被告人严某、43万元转账还款给刘某、40万元转账还款给李某。严某、刘某收到钱款后再全部转账给章某。
周某发现自己借款十几万元但被骗走了一套房,遂报警。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章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之时,尚因其他“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正处于服刑期间,其到案后照样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上述3起案件中,骗了100多万元还在不依不饶起诉被害人的李某被一审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辗转多个账户转账欲骗取130万元“还款”的中介刘某一审也被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从事“套路贷”屡试不爽的章某再次因诈骗罪受刑,两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套路贷”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将根据“追赃挽损”“打财断血”的工作要求,继续通过执行程序追缴犯罪所得,并依法执行罚金刑,从经济上对“套路贷”犯罪进行打击,“对潜在的‘套路贷’犯罪苗头进行警示和抑制”。(来源: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 记者:王烨捷 通讯员:邵阳)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几起“套路贷”诈骗案件,涉案总金额逾百万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年。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这些“套路贷”案件中暗藏着诸多玄机,一些“套路贷”涉案人员的“神操作”堪称滴水不漏。在一起案件中,“套路贷”诈骗嫌疑人竟然手握“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还款”,这些“证据”甚至包括经正规公证处公证的假借条。
记者发现,“套路贷”诈骗嫌疑人如今有了“证据意识”,他们通常会让被害人根据“行规”出具虚高借条,再通过银行转账这种“实际留痕”的形式把钱借给被害人。钱款到账后,他们会再要求被害人尽量无痕迹取现,归还虚高部分借款,最终实现“借10万,还100万”的目的。
诈骗者把被害人告上了法庭
全贤(化名)经朋友章某介绍,认识了看上去家底颇为殷实的李某。但令他想不到的是,认识李某3年后,自己会因为一笔根本不存在的借款被其告上法庭,李某在法庭上要求全贤归还“剩下的53万元欠款”。而这笔钱,是在全贤母亲看到虚假借条、被逼无奈已归还100余万元所谓“欠款”后,李某又一次的变本加厉。
实际上,全贤前前后后总共只借了33万元左右,却面临着156万元的还款数额。
2014年10月,全贤从向章某借款23万元。这笔钱,从全贤完全不认识的武某的账户转出,经章某转账给李某,再从李某账户转账给了全贤。当时,全贤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3万元的借条一张。4天后,慷慨的李某又爽快地借给全贤3万元。
在拿到26万元借款后,李某给全贤普及了借款界的“行规”——你实际借款多少钱,需要出具一张数额为实际借款额数倍的借条,而这个倍数,是“6”。2014年10月22日,为了拿到更多的借款,全贤向李某出具了一张156万元的借条,并附一张收条,他甚至还跟李某到某公证处做了公证。当天,拿了156万元借条的李某,又借款1.61万元给全贤。
3天后,颇有法律意识的李某走了一个正规的转账手续。他通过银行转账156万元到全贤的账户,并要求全贤取现124.3万元。这124.3万元还没在全贤手里捂热,他就不得不在李某的安排下立刻把其中的120.3万元交给了李某。至此,全贤账户里的156万元只剩下了31.7万元,他随后又听从李某的安排,把其中的30万元转账到了武某的账户中。
从最初的26万元,到后来的1.61万元、4万元现金、账户剩余款1.7万元,全贤总共到手33.37万元。他想不到的是,自己刚把30万元转入武某账户,武某就转了5万元给章某的妻子。
知道自己可能上当的全贤,逾期坚持不予还款。李某便以那张数额为156万元的借条向其索债,全贤的母亲被逼无奈之下,只得替全某还款100余万元。2017年2月,李某又以该借条至法院起诉,要求全贤归还剩余的53万元借款、支付相应利息等。这场历经3年多的借款纠纷,最终在全贤主动找警方报案的情况下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到案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认可,他称出具156万元借条、办公证均是被害人全贤自己提出的,而他本人只是“借高利贷”,并无骗取他人钱款的故意。审理中,李某退还了30万元。
房产中介“神操作”:借款30万元,还款130万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行规”又出现了。刘某是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门店经理,在楼市不好的情况下,他顺带私下从事一些“借贷买卖”。
2016年4月20日,被害人李当(化名)经人介绍找到刘某所在的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借钱。李当想借30万元,刘某当场拍板,当日即可立刻拿出20万元借给他。但问题是,这笔几款无抵押,刘某要求李当按照“行规”出具翻倍借条。不仅如此,刘某还要求“走账”,即需要一笔与翻倍借条金额一致的银行流水。
他让李当签下了4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及收款收据。当日,李当的账户即收到一笔来自第三人夏某的40万元转账。与前述案件被害人提现还款不同,这一次,李当没有提现,他将其中的20万元经两次转手后转回给了刘某。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套路贷”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会只给被害人设下一个陷阱,并且,它的“胃口”不会只是两倍还款这么小。第二天,刘某称可以将剩下的10万元再打给李当,但总计30万元的借款,仍然需要按照“翻倍”这个行规书写借条。这一次,倍数是“3”。刘某让李当签下了90万元的借款合同、收据,并同时承诺会把李当前一天签署的40万元借款合同归还给他。
这天,李当收到了第三人夏某转来的90万元,并根据刘某的要求取现80万元交还给他。但刘某却并未将之前的40万元借款合同归还给李当。至此,李当实际借款30万元,却写下了40万元、90万元两张借条。
一个月后,李当还款了。他根据刘某的要求,将9.2万元归还至第四人沈某的账户,而沈某收到该笔钱款后将9万元转给了刘某。两个月后,刘某让扮演打款角色的第三人夏某以上述两份借款合同、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归还本金130万元及利息。
被诈骗人起诉的李当,终于报案了。2018年8月1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相继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某又脱逃,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到案后,刘某称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经营地产经纪事务所主要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的居间业务,没有从事任何小额贷款的相关业务,对案件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
借钱平账,赔了房子
除了用“行规”诈骗的,还有的“套路贷”套来套去,最终“套”走被害人一套房产的。
2018年,被害人周某为借钱将其在外欠款“平账”,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章某借钱。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章某伙同被告人严某等人,诱使周某分别向严某、刘某、李某虚高借款30万元、60万元、40万元,合计130万元,并让周某当场打欠条。当日,看似极其爽快的章某转款30万元、60万元至严某、刘某的银行账户,并授意二人带周某至银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
周某将严某转给其的30万元取现20万元,将刘某转给其的60万元全部取现,计80万元交给于某、刘某等人。后严某陪同于某、刘某及周某等人前去平账。
这80万元,并未全部用来“平账”。于某、刘某等人借故留存现金59万元,并转入章某的银行账户。次日,章某从中转款40万元至李某的银行账户,再转至周某的银行账户,完成了李某借款40万元给周某的“资金走账流水”。之后,这笔钱被再次取现,交给于某、刘某等人继续平账。
20天后,章某哄骗周某用自己名下的房屋向其事先联系的陈某抵押借款130万元。其中,30万元转账还款给被告人严某、43万元转账还款给刘某、40万元转账还款给李某。严某、刘某收到钱款后再全部转账给章某。
周某发现自己借款十几万元但被骗走了一套房,遂报警。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章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之时,尚因其他“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正处于服刑期间,其到案后照样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上述3起案件中,骗了100多万元还在不依不饶起诉被害人的李某被一审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辗转多个账户转账欲骗取130万元“还款”的中介刘某一审也被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从事“套路贷”屡试不爽的章某再次因诈骗罪受刑,两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套路贷”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将根据“追赃挽损”“打财断血”的工作要求,继续通过执行程序追缴犯罪所得,并依法执行罚金刑,从经济上对“套路贷”犯罪进行打击,“对潜在的‘套路贷’犯罪苗头进行警示和抑制”。(来源: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 记者:王烨捷 通讯员: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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