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停提示”为何管不住乱停?
2017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在全市率先启用共享单车禁停区,区内禁停共享单车。但该政策实施以来,效果并不如人意。在沿江大道汉口江滩的一些入口、公交车站,依旧有大量共享单车聚集,而且还出现了禁停牌居然被单车“围堵”的尴尬。
(1月17日《武汉晚报》)
共享单车在极大便利居民交通出行的同时,一些衍生的负面问题也不断凸显,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共享单车的乱停。因而,不少地方开始推出“禁停区”等监管措施,武汉市的做法就是其中的代表。但让人遗憾的是,“禁停区”却禁不了共享单车的“乱停”,甚至出现了个别骑行者为图方便,大摇大摆地把车乱停在“禁停牌”下,让“禁停”措施和监管甚是尴尬。
以“禁停牌”为标志的禁停提示却管不了共享单车的乱停,细究一下,原因并不复杂。首先是“禁停”虽然“禁”字当先,而且带有强制性行政指向,但却停留在制度设计上,根本没有落实到位。只强调“禁”而不出台对违禁乱停的处理措施,后续监管缺位,导致公众对“禁”不以为然。事实上,每项社会管理性质的监管行为,都必须具备权责的对等,才能实现实施的有效性,做到令行禁止。如果在实施“禁停”措施时,把违“禁”的究责措施进行细化和落实,比如推行电子围栏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乱停者进行“使用权限制”(如出现一次乱停警告,两次自动封存账户信息等),或者对于违禁者利用信息技术锁定并进行经济处罚究责到位,恐怕很少人会再冒着被究责和处罚的危险对“禁停牌”不屑一顾或者不以为然。同时,禁停提示管不住乱停,还在于公众对相关禁停法规和究责后果不熟悉。很多公众乱停是图方便,但为了个人方便而忽视公共利益,除了公德缺失外,规则意识不强也是主要原因。俗话说,无知者无畏,如果公众都知道禁停要求以及违禁对个人权益造成的后果,必定会认真算一算违禁的“后果账”,自然不会轻易去触犯公共管理底线。
另外,出现“禁停提示”管不住乱停现象,并不仅仅限于“共享”领域,现实中很多社会管理治理行为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形,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但“烟民”不在乎;比如市区道路禁止超速,但个别“飙车党”肆意妄为;比如行车途中禁止“远光灯”长亮,但个别驾驶员不以为然……每种现象的背后都有共性的原因,除了究责不到位、公共普法和社会治理权责宣传引导不够之外,还有专业监管力量和公共监督行为的覆盖不到位因素。
如果有关职能部门将这些行为陋习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细节”纳入执法检查巡察范围,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共管体系来强化对这些关乎社会文明构建和秩序构建行为的监督,这些现象也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最近不少地方都在尝试“随手拍”交通违法,如果这种带有公共监督性质的“随手拍”和共治共管意义的公共监督能辐射开来,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既提高公众参与治理的热情,又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共权益和个体权益,达到共治共管的理性氛围,类似的“禁停标识”管不了乱停的尴尬也许就可以避免了。
2017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在全市率先启用共享单车禁停区,区内禁停共享单车。但该政策实施以来,效果并不如人意。在沿江大道汉口江滩的一些入口、公交车站,依旧有大量共享单车聚集,而且还出现了禁停牌居然被单车“围堵”的尴尬。
(1月17日《武汉晚报》)
共享单车在极大便利居民交通出行的同时,一些衍生的负面问题也不断凸显,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共享单车的乱停。因而,不少地方开始推出“禁停区”等监管措施,武汉市的做法就是其中的代表。但让人遗憾的是,“禁停区”却禁不了共享单车的“乱停”,甚至出现了个别骑行者为图方便,大摇大摆地把车乱停在“禁停牌”下,让“禁停”措施和监管甚是尴尬。
以“禁停牌”为标志的禁停提示却管不了共享单车的乱停,细究一下,原因并不复杂。首先是“禁停”虽然“禁”字当先,而且带有强制性行政指向,但却停留在制度设计上,根本没有落实到位。只强调“禁”而不出台对违禁乱停的处理措施,后续监管缺位,导致公众对“禁”不以为然。事实上,每项社会管理性质的监管行为,都必须具备权责的对等,才能实现实施的有效性,做到令行禁止。如果在实施“禁停”措施时,把违“禁”的究责措施进行细化和落实,比如推行电子围栏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乱停者进行“使用权限制”(如出现一次乱停警告,两次自动封存账户信息等),或者对于违禁者利用信息技术锁定并进行经济处罚究责到位,恐怕很少人会再冒着被究责和处罚的危险对“禁停牌”不屑一顾或者不以为然。同时,禁停提示管不住乱停,还在于公众对相关禁停法规和究责后果不熟悉。很多公众乱停是图方便,但为了个人方便而忽视公共利益,除了公德缺失外,规则意识不强也是主要原因。俗话说,无知者无畏,如果公众都知道禁停要求以及违禁对个人权益造成的后果,必定会认真算一算违禁的“后果账”,自然不会轻易去触犯公共管理底线。
另外,出现“禁停提示”管不住乱停现象,并不仅仅限于“共享”领域,现实中很多社会管理治理行为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形,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但“烟民”不在乎;比如市区道路禁止超速,但个别“飙车党”肆意妄为;比如行车途中禁止“远光灯”长亮,但个别驾驶员不以为然……每种现象的背后都有共性的原因,除了究责不到位、公共普法和社会治理权责宣传引导不够之外,还有专业监管力量和公共监督行为的覆盖不到位因素。
如果有关职能部门将这些行为陋习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细节”纳入执法检查巡察范围,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共管体系来强化对这些关乎社会文明构建和秩序构建行为的监督,这些现象也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最近不少地方都在尝试“随手拍”交通违法,如果这种带有公共监督性质的“随手拍”和共治共管意义的公共监督能辐射开来,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既提高公众参与治理的热情,又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共权益和个体权益,达到共治共管的理性氛围,类似的“禁停标识”管不了乱停的尴尬也许就可以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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