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仅仅是包装问题吗?
杨某购买的花生包装上标注的能量和脂肪含量均远远低于实际检测值,为此他起诉超市要求退还货款8280元,同时十倍赔偿82800元。因超市出售的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超市不服提出上诉,称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北京晨报记者1月17日获悉,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标注成分有误
2016年7月26日,杨某在北京某超市花8280元购买了720袋花生。在花生包装所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注明能量为1571千焦/100g,脂肪含29.9g/100g。但经某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能量值为2484千焦/100g,脂肪含量为46.3g/100g。为此,杨某起诉要求商场退还8280元货款,并赔偿82800元,同时支付检测费900元和诉讼费。
一审判决杨某向超市退还717袋花生,同时超市退还杨某8280元货款和82800赔偿款并支付900元检测费。判决后,超市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超市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不适用十倍价款赔偿的例外情形,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涉案食品实际的营养成分超过了其标注的营养成分数值,仅能说明食品的预包装标签不规范,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职权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整改,重新标注标签后还可以再进行销售,不能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且该瑕疵也不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据此一审判决超市支付十倍赔偿于法无据。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71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此外,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的能量和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120%的标示值。
本案中,食品能量的检测结果大于产品标示值的120%,脂肪的检测结果大于产品标示值的120%,涉案食品标签标示的能量、脂肪的含量有误,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故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判决书指出,如果消费者能量摄入过高、脂肪摄入过高,会对消费者身体产生慢性危害。涉案食品经检测其营养成分中能量、脂肪的实际含量远远超过其标签标示的数值,会对消费者就涉案食品中能量、脂肪的含量在认识上产生误导。因此,涉诉食品标签错误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北京晨报》)
这一案件引人关注的地方,是超市方面的辩解理由。在超市看来,涉案食品实际的营养成分超过了其标注的营养成分数值,仅能说明食品的预包装标签不规范,应该算是一种“瑕疵”,而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可不适用10倍价款赔偿。因此,超市认为这种“小错”应由食药监部门查处,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整改,重新标注标签后依然可进行销售。
但恰是这理由,暴露了超市方的问题:在懂法的情况下,故意“误读”法律法规条款,并企图误导法院和民众。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此外,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的能量和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120%的标示值。本案中,食品能量的检测结果远大于产品标示值的120%,脂肪的检测结果也大于产品标示值的120%。这些关键地方,超市方均未言及,既避开“虚假宣传”这一要害问题,也不提检测数据,一味强调“不规范”,试图以“瑕疵”掩过。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正暴露出它是知法犯法。
案件中超市方对待标签问题那种“应该不算事”的态度,事实上不仅在企业商家中而且在社会民众中广泛存在,而这才是令人担忧的最大问题。在此之前,已经出现过多起类似案例,但每起案例报道之后的网友跟帖,总有这样的声音:“没这么严重吧,标签标注错几个字、少点信息而已,一判就是10倍赔偿,这也太狠了!”人们认识不到产品标签的重要性,甚至还对违法者抱有同情,这是一种无知,是对自己健康安全的不负责。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标签的核心是表里如一,强调产品品质与包装的一致性,不仅仅是所谓安全,这是质量必须基于消费者和用户认知的考量。既是市场信用,也关乎民族文化素养。
仅就安全角度看,标签的重要性也需要一再强调。任何产品都有危险性,尤其是食品这种入口的东西,所以,在标签上写出安全提示或注意事项,就非常有必要了。以前文案件为例,超市方试图以标签有“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为自己开脱,但法院眼里不揉沙子,看穿了其想掩盖的问题。涉案食品能量和脂肪含量的标签标称值远低实测值,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想误导消费者,让他们误以为产品健康安全而购买。如果消费者购买并食用了涉案食品,必定摄入高于期待的能量和脂肪,这会对其身体产生慢性危害。
产品标签的重要性其实企业商家都知道,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标签的规定条款也十分清楚,企业按照要求做应该也不算难——除非它不想做,或者产品里面藏着不愿意让人看到的猫腻,因而不能也不敢实实在在地做。前文案例中把能量和脂肪含量数值标低,其实不是厂商一时疏忽标错,而是不愿如实标。因为这样会对自己不利。企业商家在对待标签标识问题上,但凡内容有增改删换,或者搞什么花活创意,一定是向着于己有利的方向去的。看出了这个“利”字,所有关于标签标识的乱象,就一点也不觉得乱了。假如超市所售食品能量和脂肪标注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这样客观上会对企业商家不利),倒可以考虑这是非恶意的错误,这种情况或许真可以称为“瑕疵”了。但现实中,几乎没有企业会这么糊涂。这也反证了企业在标签问题上矫情,其实都是在打马虎眼,都是在装。
在标签问题上,不能碰触法律标准底线是最低要求。当然,要求一切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商家从道德自律的角度为消费者着想,这是不现实的,必须发挥法律的外在约束力量。所以,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多让企业商家尝尝惩罚性赔偿的厉害。
杨某购买的花生包装上标注的能量和脂肪含量均远远低于实际检测值,为此他起诉超市要求退还货款8280元,同时十倍赔偿82800元。因超市出售的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超市不服提出上诉,称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北京晨报记者1月17日获悉,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标注成分有误
2016年7月26日,杨某在北京某超市花8280元购买了720袋花生。在花生包装所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注明能量为1571千焦/100g,脂肪含29.9g/100g。但经某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能量值为2484千焦/100g,脂肪含量为46.3g/100g。为此,杨某起诉要求商场退还8280元货款,并赔偿82800元,同时支付检测费900元和诉讼费。
一审判决杨某向超市退还717袋花生,同时超市退还杨某8280元货款和82800赔偿款并支付900元检测费。判决后,超市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超市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不适用十倍价款赔偿的例外情形,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涉案食品实际的营养成分超过了其标注的营养成分数值,仅能说明食品的预包装标签不规范,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职权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整改,重新标注标签后还可以再进行销售,不能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且该瑕疵也不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据此一审判决超市支付十倍赔偿于法无据。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71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此外,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的能量和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120%的标示值。
本案中,食品能量的检测结果大于产品标示值的120%,脂肪的检测结果大于产品标示值的120%,涉案食品标签标示的能量、脂肪的含量有误,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故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判决书指出,如果消费者能量摄入过高、脂肪摄入过高,会对消费者身体产生慢性危害。涉案食品经检测其营养成分中能量、脂肪的实际含量远远超过其标签标示的数值,会对消费者就涉案食品中能量、脂肪的含量在认识上产生误导。因此,涉诉食品标签错误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北京晨报》)
这一案件引人关注的地方,是超市方面的辩解理由。在超市看来,涉案食品实际的营养成分超过了其标注的营养成分数值,仅能说明食品的预包装标签不规范,应该算是一种“瑕疵”,而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可不适用10倍价款赔偿。因此,超市认为这种“小错”应由食药监部门查处,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整改,重新标注标签后依然可进行销售。
但恰是这理由,暴露了超市方的问题:在懂法的情况下,故意“误读”法律法规条款,并企图误导法院和民众。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此外,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的能量和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120%的标示值。本案中,食品能量的检测结果远大于产品标示值的120%,脂肪的检测结果也大于产品标示值的120%。这些关键地方,超市方均未言及,既避开“虚假宣传”这一要害问题,也不提检测数据,一味强调“不规范”,试图以“瑕疵”掩过。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正暴露出它是知法犯法。
案件中超市方对待标签问题那种“应该不算事”的态度,事实上不仅在企业商家中而且在社会民众中广泛存在,而这才是令人担忧的最大问题。在此之前,已经出现过多起类似案例,但每起案例报道之后的网友跟帖,总有这样的声音:“没这么严重吧,标签标注错几个字、少点信息而已,一判就是10倍赔偿,这也太狠了!”人们认识不到产品标签的重要性,甚至还对违法者抱有同情,这是一种无知,是对自己健康安全的不负责。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标签的核心是表里如一,强调产品品质与包装的一致性,不仅仅是所谓安全,这是质量必须基于消费者和用户认知的考量。既是市场信用,也关乎民族文化素养。
仅就安全角度看,标签的重要性也需要一再强调。任何产品都有危险性,尤其是食品这种入口的东西,所以,在标签上写出安全提示或注意事项,就非常有必要了。以前文案件为例,超市方试图以标签有“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为自己开脱,但法院眼里不揉沙子,看穿了其想掩盖的问题。涉案食品能量和脂肪含量的标签标称值远低实测值,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想误导消费者,让他们误以为产品健康安全而购买。如果消费者购买并食用了涉案食品,必定摄入高于期待的能量和脂肪,这会对其身体产生慢性危害。
产品标签的重要性其实企业商家都知道,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标签的规定条款也十分清楚,企业按照要求做应该也不算难——除非它不想做,或者产品里面藏着不愿意让人看到的猫腻,因而不能也不敢实实在在地做。前文案例中把能量和脂肪含量数值标低,其实不是厂商一时疏忽标错,而是不愿如实标。因为这样会对自己不利。企业商家在对待标签标识问题上,但凡内容有增改删换,或者搞什么花活创意,一定是向着于己有利的方向去的。看出了这个“利”字,所有关于标签标识的乱象,就一点也不觉得乱了。假如超市所售食品能量和脂肪标注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这样客观上会对企业商家不利),倒可以考虑这是非恶意的错误,这种情况或许真可以称为“瑕疵”了。但现实中,几乎没有企业会这么糊涂。这也反证了企业在标签问题上矫情,其实都是在打马虎眼,都是在装。
在标签问题上,不能碰触法律标准底线是最低要求。当然,要求一切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商家从道德自律的角度为消费者着想,这是不现实的,必须发挥法律的外在约束力量。所以,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多让企业商家尝尝惩罚性赔偿的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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