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司机设立“委屈奖”非治本之策
自从重庆万州发生公交车坠江事故以来,乘客在公交车上无礼滋事,干扰司机正常安全驾驶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据了解,为了让司机在遇到行为不当的乘客时保持克制,不开斗气车,不少公交公司为司机设置“委屈奖”,要求他们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可否认,这种做法避免了司乘矛盾的升级,能够更好地维护全车乘客的权益;对受委屈的司机进行经济补偿,有利于消解他们的不良情绪。然而,这种一味忍让的做法,不会对滋事的乘客带来任何压力,也难以预防制止其下一次失控,这是否是营造安全有序的公交乘车环境的最好选择,值得商榷。
首先,从一些案例来看,一些乘客做出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举动,大多是因自身原因坐过站,不能及时下车。在此状况下,一般乘客会承担自身失误带来的后果,选择在下一站下车,而不会归咎于司机,或者要求司机在非站点停车。一些乘客错过站点还提出无理要求,是没有规则意识,不懂得尊重规则和他人权利的表现,其不合理要求当然不必被满足。
其次,公交车上的司乘双方处于服务与被服务的角色,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司机对乘客的服务也只限于合理要求,并没有满足乘客不合理要求的义务,更没有因为没有满足其不合理要求被干扰甚至辱骂、殴打还只能沉默不语的道理。即便是争端中保持了冷静的司机,心里也会留下不快的阴影,毕竟每个职业的从业者都希望自己被尊重。“委屈奖”对应的一味忍让,不免给司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危害其心理健康。久而久之,还会让人产生公交车司机可以随意辱骂的错觉,形成“破窗效应”。
第三,一些乘客的不当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乘车环境。公交车是公共空间,大声喧哗尚且不被人欢迎,更何况有些乘客对司机长时间的谩骂攻击。这不仅是对滋事者的纵容,更是对其他乘客权利的侵占。
显而易见,要想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需要司乘双方的共同努力。比起靠“委屈奖”约束司机行为的措施,厘清乘客和司机的行为边界,依法约束容易行为失控的乘客更为关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行进中的公共汽车上,对驾驶员进行人身攻击,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嫌。
遗憾的是,在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滋事乘客失之于宽,单纯干扰司机开车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大多数滋事者仅仅被批评教育,最终不了了之。
要想真正让容易失控的乘客变得可控,相关部门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危害公共安全的滋事者为其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承担责任,形成威慑,逐步在广泛的社会范围内树立公民的规则意识,让规则成为不可突破的底线。
自从重庆万州发生公交车坠江事故以来,乘客在公交车上无礼滋事,干扰司机正常安全驾驶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据了解,为了让司机在遇到行为不当的乘客时保持克制,不开斗气车,不少公交公司为司机设置“委屈奖”,要求他们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可否认,这种做法避免了司乘矛盾的升级,能够更好地维护全车乘客的权益;对受委屈的司机进行经济补偿,有利于消解他们的不良情绪。然而,这种一味忍让的做法,不会对滋事的乘客带来任何压力,也难以预防制止其下一次失控,这是否是营造安全有序的公交乘车环境的最好选择,值得商榷。
首先,从一些案例来看,一些乘客做出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举动,大多是因自身原因坐过站,不能及时下车。在此状况下,一般乘客会承担自身失误带来的后果,选择在下一站下车,而不会归咎于司机,或者要求司机在非站点停车。一些乘客错过站点还提出无理要求,是没有规则意识,不懂得尊重规则和他人权利的表现,其不合理要求当然不必被满足。
其次,公交车上的司乘双方处于服务与被服务的角色,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司机对乘客的服务也只限于合理要求,并没有满足乘客不合理要求的义务,更没有因为没有满足其不合理要求被干扰甚至辱骂、殴打还只能沉默不语的道理。即便是争端中保持了冷静的司机,心里也会留下不快的阴影,毕竟每个职业的从业者都希望自己被尊重。“委屈奖”对应的一味忍让,不免给司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危害其心理健康。久而久之,还会让人产生公交车司机可以随意辱骂的错觉,形成“破窗效应”。
第三,一些乘客的不当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乘车环境。公交车是公共空间,大声喧哗尚且不被人欢迎,更何况有些乘客对司机长时间的谩骂攻击。这不仅是对滋事者的纵容,更是对其他乘客权利的侵占。
显而易见,要想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需要司乘双方的共同努力。比起靠“委屈奖”约束司机行为的措施,厘清乘客和司机的行为边界,依法约束容易行为失控的乘客更为关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行进中的公共汽车上,对驾驶员进行人身攻击,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嫌。
遗憾的是,在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滋事乘客失之于宽,单纯干扰司机开车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大多数滋事者仅仅被批评教育,最终不了了之。
要想真正让容易失控的乘客变得可控,相关部门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危害公共安全的滋事者为其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承担责任,形成威慑,逐步在广泛的社会范围内树立公民的规则意识,让规则成为不可突破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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