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消费欺诈还需出重拳
不久前,湖北长沙某高校女研究生小汪到安徽合肥面试,打算花二三十元洗个头发收拾一下,没想到进入一家美发院被忽悠做了各种检测和护理,结账时被索要17000多元。她感觉被骗了,在讨价还价支付了2500元脱身后,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这笔消费过程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况,责令店家按市价(800元)收费,将多收的钱退还消费者。
这是继今年8月“发际线男孩”在杭州遭遇美发消费欺诈后,美发行业又一起引起社会关注的消费纠纷事件。对于该事件,有网友认为监管部门对店家的处罚太轻了。这家店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过,翻看现行法规条款发现,监管部门的处罚是有依据的。即使如网友所愿加重处罚,也不过最高几千元的罚款——惩处力度过低,这既让监管部门面临执法尴尬,也成为目前消费欺诈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法第11条对违反上述明码标价条款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文首案例中,若店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能够认识到自身问题,并退还违法所得,监管部门依照上述法规条款之规定,也只能对店家给予责令改正、警告这样的处罚。加重处罚似乎于法无依了。至于有人说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让有欺诈行为的店家付出3倍的惩罚性赔偿的代价,但这需要消费者或公诉机关走法律程序,已经不是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能直接管的事了。
事实上,消费欺诈并非只存在于美容美发领域。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近些年也不断出现“天价螃蟹”“天价大虾”等欺客宰客事件。这些消费欺诈事件层出不穷,冲击着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侵蚀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消费欺诈的惩处多显轻弱,加之司法途径亦不通畅,消费者维权意识和意愿不足,使得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从市场上清除。
显然,要治理消费欺诈还需出重拳。着眼提高违法成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这既包括从立法层面对现行涉及消费欺诈的法规条款进行修订,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也包括加强执法监管,提高对消费欺诈的威慑效应与警示力度。具体来说,在立法上可以考虑引入从业禁止制度,在执法上可以考虑从严从重处罚,让商家不敢轻易实施消费欺诈行为。
当然,消费者在治理消费欺诈过程中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法律实践表明,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极大调动消费者维权积极性,这对消除商业欺诈等市场违法行为具有十分显著的效果。如何更大范围、更多层面实施这一制度,则是一种需要不断推进的立法考验和实践。
不久前,湖北长沙某高校女研究生小汪到安徽合肥面试,打算花二三十元洗个头发收拾一下,没想到进入一家美发院被忽悠做了各种检测和护理,结账时被索要17000多元。她感觉被骗了,在讨价还价支付了2500元脱身后,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这笔消费过程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况,责令店家按市价(800元)收费,将多收的钱退还消费者。
这是继今年8月“发际线男孩”在杭州遭遇美发消费欺诈后,美发行业又一起引起社会关注的消费纠纷事件。对于该事件,有网友认为监管部门对店家的处罚太轻了。这家店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过,翻看现行法规条款发现,监管部门的处罚是有依据的。即使如网友所愿加重处罚,也不过最高几千元的罚款——惩处力度过低,这既让监管部门面临执法尴尬,也成为目前消费欺诈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法第11条对违反上述明码标价条款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文首案例中,若店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能够认识到自身问题,并退还违法所得,监管部门依照上述法规条款之规定,也只能对店家给予责令改正、警告这样的处罚。加重处罚似乎于法无依了。至于有人说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让有欺诈行为的店家付出3倍的惩罚性赔偿的代价,但这需要消费者或公诉机关走法律程序,已经不是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能直接管的事了。
事实上,消费欺诈并非只存在于美容美发领域。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近些年也不断出现“天价螃蟹”“天价大虾”等欺客宰客事件。这些消费欺诈事件层出不穷,冲击着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侵蚀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消费欺诈的惩处多显轻弱,加之司法途径亦不通畅,消费者维权意识和意愿不足,使得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从市场上清除。
显然,要治理消费欺诈还需出重拳。着眼提高违法成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这既包括从立法层面对现行涉及消费欺诈的法规条款进行修订,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也包括加强执法监管,提高对消费欺诈的威慑效应与警示力度。具体来说,在立法上可以考虑引入从业禁止制度,在执法上可以考虑从严从重处罚,让商家不敢轻易实施消费欺诈行为。
当然,消费者在治理消费欺诈过程中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法律实践表明,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极大调动消费者维权积极性,这对消除商业欺诈等市场违法行为具有十分显著的效果。如何更大范围、更多层面实施这一制度,则是一种需要不断推进的立法考验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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