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消费评论

让公益诉讼多起来活起来

2018年11月05日 10:21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70109.html

淘宝店主罗某、卢某因在网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去年被法院定罪判刑。判决生效后检方发现店主未及时收回涉案保健品,涉及消费者6000余人次,具有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于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罗某、卢某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公开赔礼道歉。据了解,该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事实上,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也比较少见。因此,上述案例的示范意义就凸显出来。可以预见,若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推广开来,这不仅会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虚变实、由弱变强,还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谓多赢之举。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特定机关和组织,除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如检察机关),还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检察机关作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定机关之一,作用极其重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述案例中,在法院于2017年对罗某、卢某售假行为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北京四分检认为还应向被告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协会对二被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后北京四分检向四中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显然,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不仅拓展了公益诉讼空间,也从司法角度有效遏制了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从实践层面看,自2012年公益诉讼第一次出现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条文至今,以机构或组织为起诉主体的公益诉讼案例在不断出现,公益诉讼已经是打击和遏制不法经营行为的重要武器和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不过,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我国公益诉讼的实际案例总数并不是很多,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更是屈指可数,网上翻看各地出现的“首例”案例多发生在今年,即可说明问题。另外,公益诉讼还存在立法不够完善、消协起诉权缺乏监督、起诉主体存在局限性等问题,导致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的应用尚不广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未达到理想程度。

因此,应当加强消费类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一方面继续拓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不局限于中消协及省级消费者组织,还可向更下一级延伸;另一方面完善消费者公益性法律援助制度,如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完善律师援助制度等。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审判指导,破解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难题,为更好发挥公益诉讼司法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作用奠定基础。

依法治国,不仅要有法,更关键是用法,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不断证实,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极具震慑力的法律武器,对于清除危害消费者权益及损害社会公益等社会现象,作用十分突出。因此,要让公益诉讼活起来、多起来,发挥其威慑力,这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责任,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需要。只有类似公益诉讼这样的“用法”进入法治新常态,才能彰显法律威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市场上的违法现象才会减少,整个市场才能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