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消费评论

清除骚扰信息须严苛法律下狠刀

2018年12月19日 08:42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71766.html

被垃圾信息骚扰几乎成了每一位手机用户的日常。“×××又发大红包啦,搜索领取!”“恭喜您获得5万元贷款额度,点击领取!”新华社记者日前调查发现,这类包含着诸如营销推广、物流外卖、政务验证等内容的短信大部分由106开头的号码发出,甚至一些短信还能精准地使用收信人的真实姓名。

106短信平台是三大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网关短信平台,其初衷是为了方便群发信息提高效率。但是由于管理存在漏洞,短信平台渠道商在开展信息推送业务时动起歪心眼,做起灰色生意。只要价钱合适,发送数量够大,比如达到10万条以上,即使是涉及博彩、网贷等违法违规推广信息,经过对内容进行修改伪装,也一样可以由106平台发出。腾讯手机管家的统计数据显示,仅今年第三季度,用户主动举报垃圾短信3.99亿条,而其中通过106短信平台发出的垃圾短信占比高达92%。

对于此类垃圾短信,用户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即使手机安装了具有识别拦截骚扰诈骗短信功能的软件,也很难应付经过修改伪装的垃圾信息。运营商也在不断提升技术手段,加强对垃圾短信的管控,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中最大的困扰,并不是拦截技术有多难无法突破,也不是垃圾短信的判定标准缺失,而是缺少对推送垃圾信息的商家进行管控惩处的相关法律。

虽然《刑法修正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以及《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中,都有涉及公民信息保护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条款仅为表述性的内容,具体怎样处罚、处罚的额度、由哪个具体的执法机构执行等,均未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就连《电信条例》这样的专门法规,关于垃圾短信侵犯用户权利的规定亦付之阙如。若遇相关诉讼,法院多会划在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畴,这实在有些尴尬。还有一个问题是,对于涉及垃圾短信的违法主体,依目前法律法规的倾向性看,多只追究盗用、泄漏他人个人信息以牟利者的罪责,而使用这些信息者(比如通过短信发广告的个人或商业机构)却并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不以法律,不能除垃圾信息。在治理垃圾信息方面,美国、新加坡、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而他们的主要手段就是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出台了《电话用户保护法》《电话营销销售规则》《拒绝来电实施法》等法律,用户可以申请是否接受商家的价格提醒。若有商家违反规定推送信息,则会受到严厉处罚:先确定每条违法信息的罚金,再乘以总共推送的条数,得出罚款总额。目前美国的罚金每条大约为1.1万美元(约合人民币7.59万元),加拿大是1.5万加元(约合人民币7.73万元),新加坡是1万新加坡元(约合人民币5.02万元)。总算下来,每个国家的罚款都是天文数字。

中国香港施行的非应邀电子信息条例,亦可资借鉴。根据该条例,港府专设机构建立短信、传真和预录电话信息登记册,任何不愿意接受垃圾信息的市民都可以进行注册,商业电子信息的发起人如果向任何已经拒绝接受被邀请商业信息的电话号码发信息就可以被定罪,首次会被罚款10万港元,二次或者以上,定罪罚款将增至50万港元。

上述国家和地区治理防范垃圾短信的法律法规条款各有侧重,但峻法治乱的出发点却是一致的。正是严苛的法律从商家一侧有效地防范了骚扰信息的泛滥。如此成效印证了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重罚之下必无莽夫。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立法,明确罚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只有增加违法成本,让法律具有威慑力,才能对违法者起到应有的预警作用。当然,制定法律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上述国家和地区对垃圾短信发布者的处罚看上去够重的了,但正如有论者所指出,这种处罚对中国市场来说其实算是轻的,因为置于国内数以亿计用户这个巨量市场,违法者收益巨大,那点处罚就是九牛一毛。国内违法之莽夫如牛,重罚当然不能只拔一毛,而要狠下一刀。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