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助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作为对创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意见》将“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作为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不断增强我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就在《意见》印发前不久,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GIPC)发布《2018年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报告显示,中国以19.08分位居50个经济体的第25位,较2017年上升2位。报告认为,中国在建设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环境方面正在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专利权和著作权领域的改革增强了保护力度和执法效果;二是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对知识产权更加重视;三是研究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能力明显提升。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环境不断优化,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7)》指出,当下中国产品供给存在整体质量不高,创新程度不足的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知识产权存在量多质低,保护力度不足及保护成本过高等问题。中国社科院曾做过一项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评价”为题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逐步强化,甚至有24.4%的被调查者认为需要大幅强化,仅有7.2%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适当。从调查结果不难看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基本都有这样一种共识:企业愿不愿意搞创新,抑或是模仿和抄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令人遗憾的现实是,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造成市场缺乏公平有序的原则,致使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期待变得消极,在生产过程中创新意愿不足,而山寨模仿之风却相当盛行。
数据显示,在我国有关专利侵权案件损害赔偿诉讼中,有97.25%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平均赔偿数额仅为7.96万元。而在美国,同类型专利诉讼案件的赔偿额平均高达2940万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我国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6.2万元,这与商标经营者长期为维护品牌所花费的巨大心血同样不成正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过低导致了一种不利局面的出现:创新者在追求产品品质方面,需要花费大量财力、心力才能有所作为,但侵权者只需付出较低成本就可以抄袭使用,因此,在中国各类产品供给中模仿痕迹较重,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众所周知,技术创新决定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此同时,一个国家或者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供给能力。如果企业因担心无法实现创新回报而不愿意投入更多经费在技术创新领域,这将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中国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想办法进一步增强中国企业产品的核心技术能力,并且全面提升其品牌信誉度,在市场上形成竞争优势。其中一个重要突破口和着力点,就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消除企业技术创新的后顾之忧。《意见》提出要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就是重要手段。
根据《意见》的要求,一方面,要倡导并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作为对创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意见》将“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作为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不断增强我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就在《意见》印发前不久,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GIPC)发布《2018年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报告显示,中国以19.08分位居50个经济体的第25位,较2017年上升2位。报告认为,中国在建设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环境方面正在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专利权和著作权领域的改革增强了保护力度和执法效果;二是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对知识产权更加重视;三是研究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能力明显提升。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环境不断优化,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7)》指出,当下中国产品供给存在整体质量不高,创新程度不足的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知识产权存在量多质低,保护力度不足及保护成本过高等问题。中国社科院曾做过一项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评价”为题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逐步强化,甚至有24.4%的被调查者认为需要大幅强化,仅有7.2%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适当。从调查结果不难看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基本都有这样一种共识:企业愿不愿意搞创新,抑或是模仿和抄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令人遗憾的现实是,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造成市场缺乏公平有序的原则,致使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期待变得消极,在生产过程中创新意愿不足,而山寨模仿之风却相当盛行。
数据显示,在我国有关专利侵权案件损害赔偿诉讼中,有97.25%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平均赔偿数额仅为7.96万元。而在美国,同类型专利诉讼案件的赔偿额平均高达2940万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我国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6.2万元,这与商标经营者长期为维护品牌所花费的巨大心血同样不成正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过低导致了一种不利局面的出现:创新者在追求产品品质方面,需要花费大量财力、心力才能有所作为,但侵权者只需付出较低成本就可以抄袭使用,因此,在中国各类产品供给中模仿痕迹较重,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众所周知,技术创新决定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此同时,一个国家或者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供给能力。如果企业因担心无法实现创新回报而不愿意投入更多经费在技术创新领域,这将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中国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想办法进一步增强中国企业产品的核心技术能力,并且全面提升其品牌信誉度,在市场上形成竞争优势。其中一个重要突破口和着力点,就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消除企业技术创新的后顾之忧。《意见》提出要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就是重要手段。
根据《意见》的要求,一方面,要倡导并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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