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滞销悲情套路”违反消费商业伦理
近日,山西临猗县政府发布针对“临猗苹果滞销”不当营销方式的声明。声明称,多个电商发布“临猗苹果滞销”的营销策划,利用打“悲情牌”营销临猗苹果,给当地果业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且营销内容有诸多夸大失实之处。记者看到,在公众号和电商平台中,除了临猗苹果外还有多个商家以“苹果滞销”“鲜笋滞销”“菠萝滞销”等为由头售卖商品,采用的都是同一名老人的照片作为宣传图。
(据《北京青年报》)
用同一名老人的照片做宣传,打着贫苦果农“丰收后滞销”的悲情旗号,推销苹果、鲜笋、菠萝等商品,明白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套路”和噱头——哪里有这么巧合和同样的丰收后滞销情节!分明是一种营销噱头和“悲情套路”嘛。
在商业营销领域,出奇招不足为怪,但关键是,这种大面积使用“滞销悲情套路”的营销,已经涉嫌违法。从表面上看,这种借贫苦果农“悲情滞销”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实是一种未经允许的名誉侵犯,已经构成侵犯肖像权等违法情节。其次,“滞销悲情套路”的背后,说白了就是夸大其词的宣传和现实严重不符的情节渲染,这种人为夸大滞销情节的行为,对于区域性产品的生产经营而言,是一种无形的丑化和污蔑,这更构成一种不良竞争性质的恶意诽谤。而如果从消费者角度而言,这种“滞销悲情套路”也更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类似的虚假宣传经营者或可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滞销悲情套路”的出现,不仅涉嫌违法,而且更涉嫌过度消费商业伦理。在商业行为中,不仅要按照平等互换原则行事,而且商业行为更要建立在合乎道德规范和互惠互利原则及规范基础之上。唯有建立经济与正义、人道相一致的理想秩序,才能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持续增长,而且能使商业起到激励和促进满足需要、发展能力、完善自我的作用。最和谐的商业伦理,不外乎对公平、公正、正义、守法、诚信的恪守。但在“悲情滞销套路”中,公平、公正、正义、守法、诚信的理性已经荡然无存,占据主流的是伪正义、伪法纪、伪诚信的“噱头牌”,以及为了商业利益背弃诚信原则底线的无聊嘴脸,乃至是对信义的背弃,这显然是对和谐商业伦理的破坏和践踏。与此同时,消费者往往因动情而滋生购买之行,因同情而生助力之举,因正义感而促成商业交易之为,一旦发现不过是个骗局,内心的懊恼和愤怒可想而知,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业伦理的怀疑与疏离,这种“悲情套路”不是对商业伦理的一种危害深远的过度消费又是什么呢?
“滞销悲情套路”是彻头彻尾的违反消费商业伦理,对这种行为我们不能不闻不问,也不能仅仅靠当事人公开声明来抗击。当务之急,我们必须从依法规范商业行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严查类似的“滞销悲情套路”。一方面,要从依法规范行为的角度,对涉嫌“滞销悲情套路”的经营对象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究责并公开通报,从以案释法的角度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警示规约。其次,从“滞销悲情套路”中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从事对象为电商企业,众多雷同闹剧的上演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电商平台监管的不严格不到位,因此应对电商监管失职失责进行问责,通过此强化电商平台对各类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杜绝类似的不良营销套路上演。更关键的是,应该鼓励“滞销悲情套路”的受害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或者采取商业公益诉讼等方式,对“滞销悲情套路”进行司法干预,用法律利器彻底杜绝此类闹剧的频频上演。
近日,山西临猗县政府发布针对“临猗苹果滞销”不当营销方式的声明。声明称,多个电商发布“临猗苹果滞销”的营销策划,利用打“悲情牌”营销临猗苹果,给当地果业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且营销内容有诸多夸大失实之处。记者看到,在公众号和电商平台中,除了临猗苹果外还有多个商家以“苹果滞销”“鲜笋滞销”“菠萝滞销”等为由头售卖商品,采用的都是同一名老人的照片作为宣传图。
(据《北京青年报》)
用同一名老人的照片做宣传,打着贫苦果农“丰收后滞销”的悲情旗号,推销苹果、鲜笋、菠萝等商品,明白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套路”和噱头——哪里有这么巧合和同样的丰收后滞销情节!分明是一种营销噱头和“悲情套路”嘛。
在商业营销领域,出奇招不足为怪,但关键是,这种大面积使用“滞销悲情套路”的营销,已经涉嫌违法。从表面上看,这种借贫苦果农“悲情滞销”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实是一种未经允许的名誉侵犯,已经构成侵犯肖像权等违法情节。其次,“滞销悲情套路”的背后,说白了就是夸大其词的宣传和现实严重不符的情节渲染,这种人为夸大滞销情节的行为,对于区域性产品的生产经营而言,是一种无形的丑化和污蔑,这更构成一种不良竞争性质的恶意诽谤。而如果从消费者角度而言,这种“滞销悲情套路”也更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类似的虚假宣传经营者或可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滞销悲情套路”的出现,不仅涉嫌违法,而且更涉嫌过度消费商业伦理。在商业行为中,不仅要按照平等互换原则行事,而且商业行为更要建立在合乎道德规范和互惠互利原则及规范基础之上。唯有建立经济与正义、人道相一致的理想秩序,才能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持续增长,而且能使商业起到激励和促进满足需要、发展能力、完善自我的作用。最和谐的商业伦理,不外乎对公平、公正、正义、守法、诚信的恪守。但在“悲情滞销套路”中,公平、公正、正义、守法、诚信的理性已经荡然无存,占据主流的是伪正义、伪法纪、伪诚信的“噱头牌”,以及为了商业利益背弃诚信原则底线的无聊嘴脸,乃至是对信义的背弃,这显然是对和谐商业伦理的破坏和践踏。与此同时,消费者往往因动情而滋生购买之行,因同情而生助力之举,因正义感而促成商业交易之为,一旦发现不过是个骗局,内心的懊恼和愤怒可想而知,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业伦理的怀疑与疏离,这种“悲情套路”不是对商业伦理的一种危害深远的过度消费又是什么呢?
“滞销悲情套路”是彻头彻尾的违反消费商业伦理,对这种行为我们不能不闻不问,也不能仅仅靠当事人公开声明来抗击。当务之急,我们必须从依法规范商业行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严查类似的“滞销悲情套路”。一方面,要从依法规范行为的角度,对涉嫌“滞销悲情套路”的经营对象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究责并公开通报,从以案释法的角度对商业经营行为进行警示规约。其次,从“滞销悲情套路”中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从事对象为电商企业,众多雷同闹剧的上演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电商平台监管的不严格不到位,因此应对电商监管失职失责进行问责,通过此强化电商平台对各类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杜绝类似的不良营销套路上演。更关键的是,应该鼓励“滞销悲情套路”的受害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或者采取商业公益诉讼等方式,对“滞销悲情套路”进行司法干预,用法律利器彻底杜绝此类闹剧的频频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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