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消费评论

法律追责一个都不能少

2018年06月19日 09:05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65338.html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日前召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会议。会议指出,去年7月以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下一阶段应继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广告、违法营销及宣传、欺诈销售的治理力度。

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不满意,本质上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问题,是关系人心向背的大问题。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长期存在的顽疾,受害者是一些老人、病人,社会反映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必须高度重视,毫不松懈,下决心完成好。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被视为“顽疾”,说明这种现象有其长期存在的土壤气候条件。从这些产品的营销手法看,判断其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并不难。比如,故意混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三者概念,特别是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宣称疗效。但是这种明摆着有问题的广告竟能在各大媒体堂而皇之地播放,而且是长时间持续“洗脑式”播放,这说明广告从制作到播出的流程中有某些环节出了问题,必定有人失责了。

谁失了责?看看谁有责就知道了。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如果其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则要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销售者的违法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销售者在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时要确保这些产品质量安全合法,销售人员经过合法培训,不进行虚假宣传,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和第三方平台明知或应知经营者违法销售虚假食品、保健食品仍为其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要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荐证者(代言人)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其他违法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损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4个责任者中,前3者常有失责,这也是导致当下食品、保健食品市场乱象的重要原因,但它们失责之后并不难追责,而且整治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最大的问题出在第4个责任者。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都要为广告活动负责。但现实中,对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进行查处,常有一个重要责任主体成为漏网之鱼——广告发布者。基于我国行政管理职责分工,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监等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组建而成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其监管对象只涉及生产企业、经营者、营销平台及与广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荐证者,而广告发布者归另外的部门管。

大家都知道,广告发布者主要是电视、广播等媒体,这些机构大都与广告监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况且,还有地方政府、地方主管部门一道道关护着。因此,人们经常会看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查处了广告主,但虚假广告仍在电视台播放的情况。就算其发布的广告出了问题,要接受处罚,被打板子,最后也多会弱化为轻拿轻放,起不到真正的警示作用。这除了容易让企业产生侥幸心理甚至有恃无恐,更严重的后果是,让人产生罚而不全、罚而不当的不公平感。一旦法律被认为不公平,只会带来法律威严的丧失。法律没有威严,谁还会敬畏?没有敬畏,法律就等于一纸空文。

法律界有句名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其核心理念即对现代法制16字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违法必究”一条的强调。要知道,法律之威既要倚其“重”,更要倚其“中”。如果说“重”注重的是法律的威力,那么“中”强调的就是法律的效率。从实践层面讲,强调“违法必究”,更重要、更有价值。法理分析认为,一些人之所以违法,是其存有一种不会被人发现或能逃避追究的侥幸心理。受到追究,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就是一种足够的成本负担了。如果违法行为不能普遍得到有效追究,那么违法的机会成本就会下降,某些人选择违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由是观之,要根除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现象,就必须依照“有利必有责、有责必负责”的原则,完善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一套可以督责、问责的具有外在刚性制约力量的监管机制,既要有罚,也要罚重,更要罚当,所有责任者一个都不能少,该罚多少也是一点也不能少。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