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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违法医疗广告切不可网开一面

2018年06月25日 09:14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65526.html

近日,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不仅详尽罗列了几则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还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作出相应处罚。其中,对吉林电视台各频道发布违法广告“共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19540元”,这一条特别引人关注。

近些年,在治理非法医疗广告方面,政府监管部门一直未有松懈。不过,只要留心就会发现一个问题:每次整治都会查处大量违法医疗广告,与这些违法广告相关的医疗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荐证者等责任主体都会受到处罚,但在受罚者名单中很少能够见到另一个重要责任主体——包括电视台、报纸等在内的广告发布者。

吉林省工商部门公示对吉林电视台的处罚决定,显示了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决心,必须为其点赞。然而,接下来的问题是,其他地方是否也有这样的魄力呢?答案并不明确。事实上,从此前的市场监管实践看,拿媒体开刀这事有相当大的难度,不那么好办。曾有报道称,一位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抱怨,食品药品领域最大的监管难处,是领导有难处,“一些地方领导常会打招呼,让我们理解难处,理解电视台、广电局的难处”。有这些领导的“招呼”在,监管部门的监管就容易被卡住了。

现在违法医疗广告乱象不断,治理难收实效、长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个别领导和电视台、广电局的“难处”是什么,无非就是彼此纠缠的利益。违法医疗广告乱象的背后,既有一些药商借违法广告逐利的本性促动,更有部分媒体借用“社会公器”权力寻租的冲动。现如今,企业、广告商与媒体已经结成利益联盟,它们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数据显示,现在药商每年向电视、报纸等媒体投放药品广告额都在500亿元以上的规模,药品广告成为全国第五大广告投放主体。而在这些广告中充斥着违法广告。有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江西、内蒙古、湖南、湖北等地食药监部门对外公布的违法广告中,药品违法广告是重灾区,占比达到60%。

媒体本应本着对读者和自身负责的态度,对企业投放来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将涉嫌违法的广告拒之门外,但实际上许多媒体根本就没有审查这一关,只要给广告费,什么广告都敢登。不仅如此,有的媒体甚至还与广告商“默契配合”,为监管部门制造难题。比如,媒体与广告商签订“阴阳合同”(或称“大小合同”),目的就在于一旦出了问题被查处,可以借此周旋,以减轻罪责、减少罚款。而且,双方配合,使取证变得很困难。这样一来,监管及处罚的威慑作用就大大降低了。加之媒体跟政府及各监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摆“难处”、一打“招呼”,就可以网开一面;而违法企业和广告商借着与媒体“利益联盟”的关系,也就有了从“网开”处开溜的机会。

人们常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强调的是法律的“普遍追究”原则,亦即“违法必究”。如果这一原则不能坚持,常被“网开一面”破坏,则法律的威严将被大大削弱甚至彻底丧失。有效地预防和遏止违法,并不在于对违法行为处以多重的处罚,而在于违法行为是不是普遍受到了有效追究。对绝大多数违法者来说,其之所以违法,是存有一种不会被发现或能逃避追究的侥幸心理。当逃避制裁成为不可能或基本不可能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将被普遍追究时,人们即使面对并不高的成本或代价,也很少会选择“一定逃不脱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反,如果违法行为不能普遍得到有效追究(既包括个人违法行为的“每次”,也包括同一违法行为涉及的“每人”),这种侥幸会成为一种不良示范,诱导一些人也走上效尤之路,哪怕违法行为一旦被追究需要付出很沉重的代价,有些人仍然会冒险一试。

显然,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止,除了人们常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执法层面,存在“网开一面”等法不执及执不力的问题。有鉴于此,要从根源上解决违法医疗广告问题,就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媒体等社会各方责任,特别要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违法行为。而这里的“零容忍”,就必须体现为对违法犯罪的“普遍追究”,不能让任何一个责任者、任何一次违法行为成为“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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