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虚假宣传不妨使用申诫惩处
虚假宣传与欺诈是保健品行业的一大痼疾。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不断加强治理。继去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营销欺诈等行为进行强力打击之后,前不久,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又发布《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虚假标识标签和虚假广告,以及以健康养生讲座、专家热线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事求是讲,尽管打击虚假宣传已有多年,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各地消协组织收到的食品类投诉中,保健食品投诉占比高达26%,投诉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质量和虚假宣传方面。在食品安全专家刘俊海看来,虚假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广告相关利益者唯利是图,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监管存在漏洞也导致出现监管盲区和真空地带。
市场环境下商家追逐利益,这没什么好说,但虚假宣传相关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却暴露出问题,那就是法律法规本身的威慑力不够。比如,我国《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其实就划定了罚款的最高额度。而区区200万元的处罚,对于财大气粗的商家而言,不过毛毛雨,惩戒作用明显不足。
说起我国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偏弱,法律界总拿美国的案例作对比。比如,2009年9月,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因不当营销(其实就是虚假宣传),被美国司法部开出了23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如果我国法律也有如此大手笔,虚假广告肯定就不会这么多了。正鉴于此,法律界人士建议我国广告法引入惩罚性罚款(赔偿)来震慑广告违法者。但是,基于各种各样复杂的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上虽有部分引入惩罚性罚款,但条款依然有弱化的趋向,而在执行层面更是遇到不少问题,降低了其警示作用。惩罚性赔偿嚷嚷了这么多年,一直没见到几个真的实施了天价罚款的案例出现。
其实,要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并非只有严刑峻法这一条道,有时候不用天价罚款,也能让违法者紧张害怕,从此小心行事,不敢再越雷池。申诫罚就能达到这种效果。申诫罚作为行政法学中4种行政处罚(其他3种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之一,强调的是精神或声誉影响方面的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提出谴责、警告,从而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美国法律就比较喜欢使用这种处罚方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公司花3000万美元在媒体打广告,被人举报涉嫌虚假宣传。有关部门调查确认后,对该公司做出处罚决定,令其按照原告的广告模式,再做同等时间的“自我批评”广告,告诉人们自己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没那么好,希望消费者不要购买自家的产品。
虽然这种申诫罚没罚多少钱,但自己打脸的广告一出,企业颜面扫地,其品牌声誉必会受到重创,说不定从此便走向败落。美国为什么很少看到虚假广告,原因大概就在于此。
事实上,我国现在推行的黑名单制度就属于申诫罚衍生方式,而我国广告法中也有迫令广告违法者“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费影响”的规定,这也体现了申诫罚的精神。不过,我国目前一些领域使用申诫罚,依然比较弱,留有太多情面,效果难显。而要发挥申诫罚的作用,就必须要突出提高虚假宣传违法者的隐性违法成本。既然打脸,就要狠打,让掌印留存脸上示众才好。
虚假宣传与欺诈是保健品行业的一大痼疾。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不断加强治理。继去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营销欺诈等行为进行强力打击之后,前不久,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又发布《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虚假标识标签和虚假广告,以及以健康养生讲座、专家热线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事求是讲,尽管打击虚假宣传已有多年,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各地消协组织收到的食品类投诉中,保健食品投诉占比高达26%,投诉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质量和虚假宣传方面。在食品安全专家刘俊海看来,虚假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广告相关利益者唯利是图,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监管存在漏洞也导致出现监管盲区和真空地带。
市场环境下商家追逐利益,这没什么好说,但虚假宣传相关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却暴露出问题,那就是法律法规本身的威慑力不够。比如,我国《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其实就划定了罚款的最高额度。而区区200万元的处罚,对于财大气粗的商家而言,不过毛毛雨,惩戒作用明显不足。
说起我国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偏弱,法律界总拿美国的案例作对比。比如,2009年9月,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因不当营销(其实就是虚假宣传),被美国司法部开出了23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如果我国法律也有如此大手笔,虚假广告肯定就不会这么多了。正鉴于此,法律界人士建议我国广告法引入惩罚性罚款(赔偿)来震慑广告违法者。但是,基于各种各样复杂的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上虽有部分引入惩罚性罚款,但条款依然有弱化的趋向,而在执行层面更是遇到不少问题,降低了其警示作用。惩罚性赔偿嚷嚷了这么多年,一直没见到几个真的实施了天价罚款的案例出现。
其实,要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并非只有严刑峻法这一条道,有时候不用天价罚款,也能让违法者紧张害怕,从此小心行事,不敢再越雷池。申诫罚就能达到这种效果。申诫罚作为行政法学中4种行政处罚(其他3种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之一,强调的是精神或声誉影响方面的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提出谴责、警告,从而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美国法律就比较喜欢使用这种处罚方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公司花3000万美元在媒体打广告,被人举报涉嫌虚假宣传。有关部门调查确认后,对该公司做出处罚决定,令其按照原告的广告模式,再做同等时间的“自我批评”广告,告诉人们自己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没那么好,希望消费者不要购买自家的产品。
虽然这种申诫罚没罚多少钱,但自己打脸的广告一出,企业颜面扫地,其品牌声誉必会受到重创,说不定从此便走向败落。美国为什么很少看到虚假广告,原因大概就在于此。
事实上,我国现在推行的黑名单制度就属于申诫罚衍生方式,而我国广告法中也有迫令广告违法者“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费影响”的规定,这也体现了申诫罚的精神。不过,我国目前一些领域使用申诫罚,依然比较弱,留有太多情面,效果难显。而要发挥申诫罚的作用,就必须要突出提高虚假宣传违法者的隐性违法成本。既然打脸,就要狠打,让掌印留存脸上示众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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