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变了味儿的“国际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份征求意见稿,拟推出银行卡纠纷审理新规,其中一条特别引人关注:信用卡逾期,最高法拟将不再支持银行“全额罚息”。
这事让人想起一个著名案例:某电视台主持人李某于2016年3月使用某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1.88万余元,到4月27日还款日,因其账户中余额不足,欠款69.36元未还。李某觉得欠款不多,就没当回事。可10天后再查账户发现竟产生了300多元的利息。打电话询问银行,得到的答案是,信用卡逾期计息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还清部分的金额来计算,并称“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
虽然李某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银行多扣的金额,但被银行当作“国际惯例”的“全额罚息”规定并未因此撤除。事实上,许多消费者都遭遇过这种“国际惯例”,而像李某这样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人并不是很多,他们大多都选择了隐忍,觉得也没多少损失就算了。不只银行系统,其他领域也有不少让人讨厌的“国际惯例”,比如电信、燃油、运输、电力等领域的反市场价格等,都穿着“国际惯例”的外衣。
这些明显不合理的所谓“国际惯例”真的在国际上存在并通行吗?相信许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疑虑。而事实上,只要较真花点时间研究一下就会发现,许多被企业拿来说事的“国际惯例”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有些甚至就是它们为一己之利编造出来蒙人的。比如“全额罚息”,过去一些外国银行的确推行过这种做法,但很快就因不合理而被废止。美国、韩国、法国等国家早已不支持这一规定。即使保留对信用卡逾期罚息措施的澳大利亚,其银行通常也会有近两个月的免息期,而且在扣除利息之前,银行会先行通知,不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扣罚。
很明显,在中国被一些商家推行的“国际惯例”或者是变了味的,或者是自家编造的,总之多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作为合理存在的国际惯例,应指植根于国际交往行为,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具有稳定性和公认性的特征。我们并不反对与国际惯例接轨,毕竟它们多是先进的人类文明,但前提是要充分考虑本国、本地实际情况和文化背景。如果生搬硬套,急于求成,甚至一味地“去中国化”“去本土化”,有选择性地追逐那些能为自己带来现实利益的所谓的“国际惯例”,那它们必然会被扭曲,蜕化为恶的国际惯例。即使没有夹杂太多的利益成分,与国际惯例接轨也要讲究方式和策略,变强行的“硬接轨”为潜移默化的“软接轨”,在尊重并照顾到当地人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同时,让他们逐步接受和认可。
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的一些领域,特别是垄断行业市场,“国际惯例”不少都发生了异化,差不多成了一些企业攫取利益的工具及其混淆视听的遮羞布。对国际惯例在中国市场遭亵渎并成为公众权利不可承受之重这种情况,有学者指出,这是各方利益博弈不平衡的产物,是强势一方肆意欺诈弱势一方的逻辑显现,在我国特别表现为维护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而无视社会公意和民众合理诉求。毫无疑问,当下社会需要惯例,因为合理的惯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转和提高公众的权利维护度,也就是说,我们不需要那种强势一方迫使弱势一方接受的惯例,需要的是二者利益平衡的惯例。
最高法拟将不再支持银行“全额罚息”,亮出政策端对不合理“国际惯例”的态度,这也算是对那些怀揣私利的商家提出了警示。而现实中,消费者也应主动采取行动,戳破商家“国际惯例”遮羞布。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商家既然要讲国际惯例,那就讲好了,但条件是,允许你讲,也得允许我讲。不管收什么费,出什么规定,企业可以说出自己所依循的国际惯例,同时必须让消费者知道该国际惯例的真实出处。若真的有据可查,消费者当充分尊重;若企业隐瞒了该国际惯例中对消费者有利的部分,那对不起,请加上。总之,讲国际惯例要强调机会均等,企业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好处的来。不然,就要请法律来管管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份征求意见稿,拟推出银行卡纠纷审理新规,其中一条特别引人关注:信用卡逾期,最高法拟将不再支持银行“全额罚息”。
这事让人想起一个著名案例:某电视台主持人李某于2016年3月使用某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1.88万余元,到4月27日还款日,因其账户中余额不足,欠款69.36元未还。李某觉得欠款不多,就没当回事。可10天后再查账户发现竟产生了300多元的利息。打电话询问银行,得到的答案是,信用卡逾期计息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还清部分的金额来计算,并称“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
虽然李某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银行多扣的金额,但被银行当作“国际惯例”的“全额罚息”规定并未因此撤除。事实上,许多消费者都遭遇过这种“国际惯例”,而像李某这样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人并不是很多,他们大多都选择了隐忍,觉得也没多少损失就算了。不只银行系统,其他领域也有不少让人讨厌的“国际惯例”,比如电信、燃油、运输、电力等领域的反市场价格等,都穿着“国际惯例”的外衣。
这些明显不合理的所谓“国际惯例”真的在国际上存在并通行吗?相信许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疑虑。而事实上,只要较真花点时间研究一下就会发现,许多被企业拿来说事的“国际惯例”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有些甚至就是它们为一己之利编造出来蒙人的。比如“全额罚息”,过去一些外国银行的确推行过这种做法,但很快就因不合理而被废止。美国、韩国、法国等国家早已不支持这一规定。即使保留对信用卡逾期罚息措施的澳大利亚,其银行通常也会有近两个月的免息期,而且在扣除利息之前,银行会先行通知,不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扣罚。
很明显,在中国被一些商家推行的“国际惯例”或者是变了味的,或者是自家编造的,总之多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作为合理存在的国际惯例,应指植根于国际交往行为,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具有稳定性和公认性的特征。我们并不反对与国际惯例接轨,毕竟它们多是先进的人类文明,但前提是要充分考虑本国、本地实际情况和文化背景。如果生搬硬套,急于求成,甚至一味地“去中国化”“去本土化”,有选择性地追逐那些能为自己带来现实利益的所谓的“国际惯例”,那它们必然会被扭曲,蜕化为恶的国际惯例。即使没有夹杂太多的利益成分,与国际惯例接轨也要讲究方式和策略,变强行的“硬接轨”为潜移默化的“软接轨”,在尊重并照顾到当地人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同时,让他们逐步接受和认可。
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的一些领域,特别是垄断行业市场,“国际惯例”不少都发生了异化,差不多成了一些企业攫取利益的工具及其混淆视听的遮羞布。对国际惯例在中国市场遭亵渎并成为公众权利不可承受之重这种情况,有学者指出,这是各方利益博弈不平衡的产物,是强势一方肆意欺诈弱势一方的逻辑显现,在我国特别表现为维护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而无视社会公意和民众合理诉求。毫无疑问,当下社会需要惯例,因为合理的惯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转和提高公众的权利维护度,也就是说,我们不需要那种强势一方迫使弱势一方接受的惯例,需要的是二者利益平衡的惯例。
最高法拟将不再支持银行“全额罚息”,亮出政策端对不合理“国际惯例”的态度,这也算是对那些怀揣私利的商家提出了警示。而现实中,消费者也应主动采取行动,戳破商家“国际惯例”遮羞布。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商家既然要讲国际惯例,那就讲好了,但条件是,允许你讲,也得允许我讲。不管收什么费,出什么规定,企业可以说出自己所依循的国际惯例,同时必须让消费者知道该国际惯例的真实出处。若真的有据可查,消费者当充分尊重;若企业隐瞒了该国际惯例中对消费者有利的部分,那对不起,请加上。总之,讲国际惯例要强调机会均等,企业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好处的来。不然,就要请法律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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