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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商平台买取样品是否等同抽样取证

2018年07月04日 09:24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65887.html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上购物风靡一时。但是,频频曝光的电商平台产品质量问题也广受诟病。监管部门对此密切关注,尝试以神秘买家通过网上购买样品的方式进行抽样,摸排电商产品质量状况,开展风险监测活动。有执法人员主张,网上买样也是一种抽样取证方式,完全可以将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依据对企业作出处理。基于一种新的业态形式,从电商平台买取样品能否视为抽样取证?能否将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认定批次产品合格与否的证据?笔者浅析如下。

首先,要看从电商平台买取的样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样品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可以看出,法律和规章都强调要从市场上或企业成品库房内抽取样品,也就是说,抽样时能看到实物样品。众所周知,电商业务是近年才兴起的新事物,而《产品质量法》是早期出台的法律。一般而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应为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市场,而不是网络虚拟市场。因此,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样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内的待销产品”。客观讲,电商平台买取的样品也不具备《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样品属性。

其次,要看从电商平台买取样品的过程是否符合抽样取证的程序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但是,从电商平台购买样品时,买样人员并没有真正到达样品存放现场,因而无法对样品有关详情进行当场确定:生产者厂名厂址是否真实;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产品包装(标识)上内容是否真实等等,这些因素均无法予以确认。所以,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样品时未能履行书面通知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等相关程序,这种买样方式显然不符合抽样程序的相关规定。

另外,从电商平台购买样品时无法确认产品基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六)项规定:“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不得抽样。”因此,抽样前必须先确认抽样基数是否符合抽查方案要求,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抽取的样品才具有代表性,才能真实反映该批产品的质量状况。比如,样品基数是否符合最低抽样数量要求;在基数的前提下决定抽取样品数量的多少等。而电商平台往往出于营销目的等需要,其显示的产品库存数量的真实性无法考证,以平台上的库存数作为抽样基数,确乏真实性和严谨性。在不能掌握实际基数的情况下买取的样品不具科学性、代表性;用买样样品的检验结论来认定某个批次产品的质量状况缺乏说服力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电商平台购买样品不等同于监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及执法过程中的抽样活动,以买取样品的检验结论作为认定批次产品质量状况的作法也值得商榷。抽样活动具有严肃性、规范性、科学性、代表性,要符合程序要求。而通过电商平台买取样品的过程不符合抽样的有关程序规定,买取的样品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样品。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完全可以将电商平台买取的样品作为一个线索,再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到实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确认,对涉嫌存在质量问题产品进行检查核实,必要时履行正规抽样程序进行再次抽样,根据检验结果对企业作出处理。这也符合“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商执法要求。

如何更好地监管电子商务活动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对电商产品质量的监管也要与时俱进,要想解决新生事物派生出的新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就必须及时跟进。我们期盼《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能针对电商产品作出相应的修改,更期待电子商务法早日出台,进一步破解电商领域的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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