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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不过的“大坑”

2018年08月28日 09:22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67989.html

有人说,只要始终保持消费理性,不贪便宜不信邪,就不会上当受骗。但现实往往是,消费理性难“始终”,“便宜”不贪自上门。在这种情况下防线失守、被坑被骗的人,不在少数。

日前有媒体报道,河北廊坊一动物园中,东北虎的笼里关的是狗,长耳兔笼里放的是普通兔子,还有一些笼子根本就是空的。游客吐槽这种“指狗为虎”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园方对此解释称,动物园目前正在进行改造,一些动物已经撤走,留下的动物混用了一些笼子,而笼子上的文字说明未及时更换,因此造成上述张冠李戴的问题。即使如此,仍无法平息消费者的怨怒,毕竟园方是收了费的,上述工作失误可以理解,但不能让消费者买单。

比起掉进经营者“失误”的坑里,人们更容易上商家事先设好的套。买手机赠保护套、买奶粉赠小彩碗、买皮鞋赠鞋拔子……现在不管是在实体超市还是电商平台,买东西送赠品已经是被商家用滥的套路。虽然滥,但挺管用。不少消费者就是冲着赠品去,结果却遇到问题:这些赠品大多身世不清,属“三无”产品,而且赠品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多数销售商拒绝“三包”。

看来,什么事情都是说来容易做着难,在应对消费欺诈这件事上,总是有许多消费者过不了关,一次又一次吃亏。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欺骗和被欺骗是一对互为因果的孪生兄弟,它们都暴露了人性之恶和人性之弱,但这并不能成为指责被欺骗者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放纵欺骗者的借口。因此,与其仅仅通过善意提醒(每当消费旺季或突发影响较广的消费欺诈事件,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总会发出各种消费警示,提供一些拒骗防骗的经验做法)这种方式培养消费者市场理性,增强他们的防守能力,根本就不如用现实有效的行政及法律手段清陷添坑,还消费者一条顺畅平坦的消费之路。

毋庸讳言,从近些年欺诈现象广泛存在于消费领域,而消费者常要遭遇各种花样翻新的消费陷阱这种现实来看,有关方面的清陷填坑工作似乎做得还不够到位。因此,要遏制市场交易中长期存在的消费欺诈行为,重塑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环境,必须立足于法律的层面,将消费者维权、消费者协会监督协调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有机结合,构建立体维权体系,从而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第一件要做的工作,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既然法律常被比作武器,那就要先打造一把挥斩有力的利剑。比如,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实践已经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消除商业欺诈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显著的效果。但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得到强调,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些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但惩罚性赔偿的限制过多,其实际作用尚显微弱。不过,这一制度已经开始得到我国法律界的重视,而且在部门法规和区域法规中不断引入,其剑之威,已有所显。

“器”已利,接下来就是对“工”事善的要求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要基于法律授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政府部门应该进行保护和政策倾斜,对于生产经营者,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当然,各类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也很重要。除了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协组织还应当从制度的构建上发挥独有的关键作用,比如建立消费者协会代理诉讼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公示制度等。最后,消费者还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一旦消费者都行动起来,会形成一股巨大的市场清洗力量,对欺诈等违法行为将产生最彻底的涤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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