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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的“管”与“放”

2018年08月28日 10:43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68044.html

《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持续发酵的过程中,若隐若现地总有一个声音:团体标准这么乱,有关部门该管一管了!对此,其实有必要多说几句。

虽然现在判定这项标准的实施效果如何还为时过早,但是这项标准对消费者关于三文鱼认知,进而对三文鱼市场规范的贡献是不可否认的。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这种规范是以消费者,也就是以市场为主体的,不用行政成本,省了纳税人的钱。试想:如果制定一项在消费者看来是科学严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虽然对规范三文鱼市场的作用可能更大些,但至少对消费者认知的作用不会这么大。不能不说,团体标准的作用因为这项团体标准而愈加彰显了。

但是,这项标准确实有点乱。概括起来说,一是在市场已经细分到“细无可细”的当下,把虹鳟和大西洋鲑鱼这两种同属却非近亲的鱼放在一个标准里;二是3天的公示期给人的感觉仿佛是“丑媳妇不愿见公婆”;三是在没有大西洋鲑鱼养殖者参与的情况下,一群虹鳟养殖者及代表其利益的团体制定了一个包括大西洋鲑鱼在内的三文鱼标准。

既然乱,那么代表虹鳟养殖群体,组织制定这项标准的团体错在何处?笔者认为,这个团体即某某协会的某某分会,就代表虹鳟养殖群体而言,没有任何错误。难道这个分会不代表虹鳟养殖者的利益,还去代表生猪养殖者的利益?即使把虹鳟叫做三文鱼也情有可原,难道这么多年消费者不都是把虹鳟当三文鱼消费吗?笔者倒是由此对这个分会生出了几分敬意,组织制定这项标准的分会并没有违背标准化工作的本分,因为这项标准明明白白地要求团体成员标注出其所生产销售的三文鱼究竟是虹鳟还是大西洋鲑鱼。

乱和治,本身就是并存的。但是由乱到治的途径,传统思维和现代思维却有着本质的差别。不错,三文鱼标准该管,但绝不是某个政府部门来管,因为知情的消费者有选择权,会通过市场来管。即使需要政府出手,也不是对这项标准横加干预,而是随着市场节奏,如果这项标准对淡水养殖容易滋生的病菌没有顾及周全,如果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等等。管是必须的,但是由谁管则要慎重。除非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明显的危害或一定程度上的潜在危害,对消费者的消费支出造成数额较大的侵害,否则都应该由市场来管。

一项团体标准没有被市场认可,这个团体自然会做出相应的选择,或者修订标准,或者自消自灭。修订完善是常道,自消自灭也是常道,只不过消费者没有习以为常罢了。

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已经赋予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团体标准的发展需要空间,公众对团体标准的适应需要时间。只要制定标准的团体是合法的,团体标准的制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就足够了,能够让市场来管的,尽可能让市场去管。自2015年开始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对团体标准要求的关键词就是放开搞活,相信主管部门在“管”与“放”的选择中会慎之又慎。公众也应该摒弃传统思维的惯性,相信市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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