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治乱须体现一个“严”字
夏秋之交是蚊子最猖狂的时段。为防叮咬,许多人都把希望寄托在驱蚊产品上。但是市面上各种驱蚊产品真的都有驱蚊之效吗?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市场所售驱蚊产品进行了一次比较试验,试验结果给出了否定答案。
这次比较试验共购买了明示纯植物配方的各类驱蚊贴和驱蚊手环50种,由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不管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也无论价格高低、商家宣称效果如何,所有样品均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几乎起不到驱蚊效果。另外,经检测,这些号称采用天然植物配方的样品或者未检出标称的有效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极少。
50个样品全军覆没,都有问题,实在令人唏嘘。我国当下驱蚊产品市场之乱由此可见一斑。事实上,乱象并非现在才有,而是已经存在多年。原质检总局2014年7月公布的一次驱蚊产品质量安全抽测结果显示,过半的产品存在添加未经登记的杀虫剂及添加杀虫剂超标现象;产品成分及含量标注不完整,未标农药登记证号,“纯植物”产品多为宣传噱头等问题大量存在。
乱象已久而未得治理,原因何在?北京市消协此次比较试验过程中的一个细节,透露出部分原因。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对50个样品进行检测时,参照的是蚊香、驱蚊花露水等产品标准,因为目前针对这类新型驱蚊产品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这是件比较尴尬的事。如果没有相关产品标准,监管部门就缺少监管依据,无法确认这些产品到底是否违规,也无法对相关问题企业进行处罚。
我们知道,相比于产品更新换代之快,相关标准法规的建立要慢一些,总有一定的滞后期,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胆大妄为,而监管部门就无所作为。正如有评论者指出,不管国家没有相应的标准,确保商品质量和性能的名副其实,却是相关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基本法定义务。比如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也就是说,标准之外,企业行为首先要遵循的一个的大前提或者根本前提,是不能违法违规。上述驱蚊产品名不副实,虚假宣传,不仅明显违反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权利,已经涉嫌消费欺诈,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远大于无标生产。
显然,驱蚊产品市场乱象不是不好管,而是没有用心真管。这里所谓“真管”,其实强调的是一个“严”字,而以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条款看,“严”的体现尚有不足。即使以消费欺诈定罪,对不法驱蚊产品经营者的打击力度也不够大,惩戒警示作用恐怕并不显著。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于那些家资雄厚的企业而言,不过九牛一毛。
由此可见,要治理驱蚊产品市场乱象,真正维护消费者权益,重塑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本上还是要建立起一道具有实效、快效、长效的法律屏障,实现对市场的严管严治。而要体现一个“严”字,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法律实践已经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消除商业欺诈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显著的效果。但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得到强调,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但惩罚性赔偿的限制过多,其实际作用尚显微弱。不过,这一制度已经开始在部门法规和区域法规中引入,其进入民事立法的脚步已经迈开。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看得见的手”也不能闲着,一方面要尽快完善相关标准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基于法律授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政府部门应该进行保护和政策倾斜,对于企业经营者,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当然,消费者也要主动作为,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一旦消费者都行动起来,会形成一股巨大的市场清洗力量,对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将产生最彻底的涤除作用。
夏秋之交是蚊子最猖狂的时段。为防叮咬,许多人都把希望寄托在驱蚊产品上。但是市面上各种驱蚊产品真的都有驱蚊之效吗?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市场所售驱蚊产品进行了一次比较试验,试验结果给出了否定答案。
这次比较试验共购买了明示纯植物配方的各类驱蚊贴和驱蚊手环50种,由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不管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也无论价格高低、商家宣称效果如何,所有样品均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几乎起不到驱蚊效果。另外,经检测,这些号称采用天然植物配方的样品或者未检出标称的有效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极少。
50个样品全军覆没,都有问题,实在令人唏嘘。我国当下驱蚊产品市场之乱由此可见一斑。事实上,乱象并非现在才有,而是已经存在多年。原质检总局2014年7月公布的一次驱蚊产品质量安全抽测结果显示,过半的产品存在添加未经登记的杀虫剂及添加杀虫剂超标现象;产品成分及含量标注不完整,未标农药登记证号,“纯植物”产品多为宣传噱头等问题大量存在。
乱象已久而未得治理,原因何在?北京市消协此次比较试验过程中的一个细节,透露出部分原因。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对50个样品进行检测时,参照的是蚊香、驱蚊花露水等产品标准,因为目前针对这类新型驱蚊产品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这是件比较尴尬的事。如果没有相关产品标准,监管部门就缺少监管依据,无法确认这些产品到底是否违规,也无法对相关问题企业进行处罚。
我们知道,相比于产品更新换代之快,相关标准法规的建立要慢一些,总有一定的滞后期,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胆大妄为,而监管部门就无所作为。正如有评论者指出,不管国家没有相应的标准,确保商品质量和性能的名副其实,却是相关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基本法定义务。比如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也就是说,标准之外,企业行为首先要遵循的一个的大前提或者根本前提,是不能违法违规。上述驱蚊产品名不副实,虚假宣传,不仅明显违反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权利,已经涉嫌消费欺诈,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远大于无标生产。
显然,驱蚊产品市场乱象不是不好管,而是没有用心真管。这里所谓“真管”,其实强调的是一个“严”字,而以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条款看,“严”的体现尚有不足。即使以消费欺诈定罪,对不法驱蚊产品经营者的打击力度也不够大,惩戒警示作用恐怕并不显著。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于那些家资雄厚的企业而言,不过九牛一毛。
由此可见,要治理驱蚊产品市场乱象,真正维护消费者权益,重塑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本上还是要建立起一道具有实效、快效、长效的法律屏障,实现对市场的严管严治。而要体现一个“严”字,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法律实践已经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消除商业欺诈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显著的效果。但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得到强调,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但惩罚性赔偿的限制过多,其实际作用尚显微弱。不过,这一制度已经开始在部门法规和区域法规中引入,其进入民事立法的脚步已经迈开。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看得见的手”也不能闲着,一方面要尽快完善相关标准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基于法律授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政府部门应该进行保护和政策倾斜,对于企业经营者,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当然,消费者也要主动作为,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一旦消费者都行动起来,会形成一股巨大的市场清洗力量,对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将产生最彻底的涤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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