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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总代理式垄断”亟须释法遏止

2018年08月09日 09:07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67293.html

在制药这行干了30多年,浙江某药企的负责人胡坤(化名)很少像现在这么焦躁。他刚刚收到员工整理上来的报价单,5种原料药被经销商垄断,其中马来酸氯苯那敏(又名扑尔敏)一个月涨到58倍,从400元/kg涨到23300元/kg。“这(价格)太离谱了。”胡坤说,总经销还给了他另一个方案,“原料药供货价格涨一倍,但药品销售每片给他们返利0.05元。” (据《钱江晚报》)

据调查,像扑尔敏这样近些年来由于“总经销”涨价的,并不在少数。应该说,原料药被垄断,价格疯涨,这几年屡有曝光,但基本都是影射性的,直接指向哪一种或多种原料药被垄断的,基本没有。而且,此前指向的都是少数生产药企联合涨价等,基本不涉及第三方用“总代理”的方式垄断。但现在,这种通过第三方“总代理”方式垄断国内一种或几种原料药的,似乎成为一种常态。

事实证明,这种“总代理式垄断”危害性显然更严重,对一些下游的成品药企,已经形成了明显的寒蝉效应,“没法谈,(我们)不可能去讨价还价,怕他们不给货”,而且有苦不敢言,一旦风声透出去,“对方(指总经销方)一查就知道,知道了就断供,我们(下游药企)只能停产”,如此一来,原料药涨价的后果,要么是药企无利可图停产,要么把涨价的成本最终转移到成品药价和患者身上。由此可见,打击原料药虚高,遏止“总代理式垄断”势在必行。

但问题是,对于这种“总代理式垄断”,似乎从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律的角度看,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这也许才是目前一些原料药出现“总代理式垄断”的原因。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分为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4大类,但这基本上指的都是同类企业(生产或销售企业)间,企业与行业协会、企业与消费者交易,或政府规定。像现在这样,销售企业通过总代理模式垄断国内某一种或几种原料药,然后通过销售垄断模式肆意涨价的,《反垄断法》中并没有直接的明确规定。

且就《反垄断法》的相关具体规定看,虽然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属于经营者集中需要管理的一种。而按照《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家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批,是有着严格的国内经营较高数额限制的,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达不到这两个条件,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但这适不适用于、能不能适用于“总代理式垄断”,无疑还需要有关方面的进一步释法或明示。

原料药“总代理式垄断”,目前看的确是破坏了我国原料药市场的正常交易和买卖秩序,危害的是我国众多药品的生产和供应安全,损害的是病人等广大消费者的直接利益。而且,从目前市场总体看,“总代理式垄断”现象及危害却并不仅仅存在于原料药市场,恐怕在很多其他领域,尤其是相对小众需求或供应的市场中,也都或多或少存在。换句话说,“总代理式垄断”对我们市场的危害,可能更多更深。因此,不管是就规范目前我国原料药市场或更大范围市场秩序,或者是提升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威信和执行力,最终维护消费者利益,有关方面都必须对此予以重视,通过释法的形式强化对“总代理式垄断”的遏止,进而除去垄断原料药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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