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违法者卷土重来的机会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日前公布了近期对网售甲醛检测仪产品的风险监测结果:在电商平台通过搜索关键词“家用甲醛检测仪”,将售价低于1000元的仪器按销量进行排序,购买排名靠前的近20个品牌的41个批次样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无一批次产品示值误差符合技术要求,无一批次产品在设定的检测环境条件下的重复性符合要求。
这一在主要指标上合格率为零的检测结果,本应让人惊讶,但从各门户网站转载该消息之后几乎看不到跟帖的网友反应看,人们似乎对此并不感兴趣。或许是经常在媒体见到各种产品抽检报告,对不合格率的数字不再敏感,再差的结果也已经见怪不怪。果真如此,那背后的问题就比产品合格率为零这个结果更令人担忧了。
有句话叫做“比犯罪更可怕的是对犯罪的麻木”。人们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表现麻木,这也是个可怕的问题。想想也是,今天见到一家企业的名字上了监管部门的黑名单,过不了多久,它又出现在了另一份黑名单里。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犯错的并非只是那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一些知名品牌也是黑名单中的常客。这种情况确乎令人失望。
站在监管部门角度考虑,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很无奈的事。毕竟,监管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监管再出力,所依之“法”不具威力,结果仍然给人不给力的感觉。专家们分析市场存在问题,常有一句套语叫“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其表现之一就是处罚力度偏弱,违法成本过低。比如,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于经营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罚金只有“货值的50%”或“3倍以下罚款”。这对于身家动辄上千万元、上亿元的企业而言,如搔痒一般,难有威慑作用。人善被欺,法“善”同样也会被轻视。面对利益诱惑,一些企业即使看到眼前的法律雷池,仍有一越而过的冲动。
相比较而言,在市场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经营者大都老老实实而不敢有非分之想,就是因为这里的雷池面积大且雷的威力强,触即被炸,轻者残,重者死。有这样一个常被专家学者拿来说事的例子:1999年,一辆通用汽车在美国加州出现事故,车中6名乘客均被烧伤。法院调查确认,事故是由车辆油箱存在设置缺陷引起。该缺陷问题通用早就知道,但因考虑花费太多经费而未予解决。陪审团认为,对于这种“没有将用户生命放在心上”的行为必须严惩,最后裁定通用汽车支付伤者49亿美元赔偿。
对于美国法院经常对不法经营者处以天文数字罚款的做法,美国法律界人士曾做过这样一个非常著名的解释:这样的处罚力度是按“毁灭这类奸商卷土重来的能力”的标准制定的,法理上称作“消除危险性原则”。换用中国人习惯的表述方式,这叫罚个倾家荡产,不给违法者卷土重来的机会。如此之高的违法成本,就把那些妄想违法牟利的不法分子的贼心贼胆一并灭了,其杀鸡儆猴,以儆效尤之效,不言而喻。
基于“消除危险性原则”以达“毁灭奸商卷土重来能力”之目的的重典,我国也可以借鉴。在立法上,要着眼于提高不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对各种市场违法行为形成重拳打击之势。当然,最重之拳还是来自广大消费者。只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能真正形成“毁灭奸商”的力量。办法很简单,与增加不法者成本相应,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前文提到美国加州那起案例,49亿美元赔偿全都支付给了受害者,我国的法律若能做到这一点,那消费者的“毁灭”力量将极其恐怖,令所有违法者胆寒肝颤。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日前公布了近期对网售甲醛检测仪产品的风险监测结果:在电商平台通过搜索关键词“家用甲醛检测仪”,将售价低于1000元的仪器按销量进行排序,购买排名靠前的近20个品牌的41个批次样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无一批次产品示值误差符合技术要求,无一批次产品在设定的检测环境条件下的重复性符合要求。
这一在主要指标上合格率为零的检测结果,本应让人惊讶,但从各门户网站转载该消息之后几乎看不到跟帖的网友反应看,人们似乎对此并不感兴趣。或许是经常在媒体见到各种产品抽检报告,对不合格率的数字不再敏感,再差的结果也已经见怪不怪。果真如此,那背后的问题就比产品合格率为零这个结果更令人担忧了。
有句话叫做“比犯罪更可怕的是对犯罪的麻木”。人们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表现麻木,这也是个可怕的问题。想想也是,今天见到一家企业的名字上了监管部门的黑名单,过不了多久,它又出现在了另一份黑名单里。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犯错的并非只是那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一些知名品牌也是黑名单中的常客。这种情况确乎令人失望。
站在监管部门角度考虑,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很无奈的事。毕竟,监管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监管再出力,所依之“法”不具威力,结果仍然给人不给力的感觉。专家们分析市场存在问题,常有一句套语叫“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其表现之一就是处罚力度偏弱,违法成本过低。比如,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于经营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罚金只有“货值的50%”或“3倍以下罚款”。这对于身家动辄上千万元、上亿元的企业而言,如搔痒一般,难有威慑作用。人善被欺,法“善”同样也会被轻视。面对利益诱惑,一些企业即使看到眼前的法律雷池,仍有一越而过的冲动。
相比较而言,在市场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经营者大都老老实实而不敢有非分之想,就是因为这里的雷池面积大且雷的威力强,触即被炸,轻者残,重者死。有这样一个常被专家学者拿来说事的例子:1999年,一辆通用汽车在美国加州出现事故,车中6名乘客均被烧伤。法院调查确认,事故是由车辆油箱存在设置缺陷引起。该缺陷问题通用早就知道,但因考虑花费太多经费而未予解决。陪审团认为,对于这种“没有将用户生命放在心上”的行为必须严惩,最后裁定通用汽车支付伤者49亿美元赔偿。
对于美国法院经常对不法经营者处以天文数字罚款的做法,美国法律界人士曾做过这样一个非常著名的解释:这样的处罚力度是按“毁灭这类奸商卷土重来的能力”的标准制定的,法理上称作“消除危险性原则”。换用中国人习惯的表述方式,这叫罚个倾家荡产,不给违法者卷土重来的机会。如此之高的违法成本,就把那些妄想违法牟利的不法分子的贼心贼胆一并灭了,其杀鸡儆猴,以儆效尤之效,不言而喻。
基于“消除危险性原则”以达“毁灭奸商卷土重来能力”之目的的重典,我国也可以借鉴。在立法上,要着眼于提高不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对各种市场违法行为形成重拳打击之势。当然,最重之拳还是来自广大消费者。只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能真正形成“毁灭奸商”的力量。办法很简单,与增加不法者成本相应,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前文提到美国加州那起案例,49亿美元赔偿全都支付给了受害者,我国的法律若能做到这一点,那消费者的“毁灭”力量将极其恐怖,令所有违法者胆寒肝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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