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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应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2019年03月28日 14:46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19-03/28/content_6947267.htm

近日,有媒体记者在沈阳采访了解数起预付式消费“跑路事件”。以优惠为由头,吸引消费者办理储值卡、消费卡,办理之后门店却突然关门,甚至仅以一纸公告打发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点。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消费模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健身卡、美容美发卡、洗车卡、洗衣卡等各式各样的会员卡充斥整个消费市场。

消费者采用预付式消费以经营者的商业信用作为保证,这无疑放大了消费者的风险,如果商家的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不强,一旦跑路,消费者就成为风险的承担者。更有居心不良的投机分子,利用此类案件立案难、受害人长时间走司法程序疲于折腾、转移资产后判决结果难以执行等特点,蓄意进行吸纳长期会员费后跑路的行为。

预付卡消费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是与当下预付式消费监管不严、风险防范机制不足、消费者防范意识不强有关,更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预付式消费法律约束。虽然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但该意见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实际可操作性不强。2012年,商务部又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发行预付卡需在商务部门备案,并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可现实中,企业基本不备案,资金使用也无跟踪监管,实践证明有关政策存在诸多漏洞并严重滞后。

把预付式消费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进行约束管理,只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就加大了维权难度。就此,国家有关部门应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规范预付卡的发行与使用,或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列出专门条款,对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主体资质、发卡规模数量、经营者法律责任、格式合同主要内容等做出规定,将预付式消费纳入法律规范,让预付消费在法律轨道内有序运行。明确预付费消费的监管主体,以便相关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有法可依,实现预付式消费领域有效监管。

同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对预付卡消费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存款保险保证金制度,为“预付卡”消费构筑起“防火墙”。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预付式消费自律规范,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依法严厉打击预付消费卡中的欺诈欺骗行为,多管齐下,遏制预付式消费乱象。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将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实施动态智能监管;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明确经营者单张单用途卡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一办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只有把关注点放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来,一切预付式消费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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