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维权渠道不畅”成常态
人民日报海外版近日刊发的一篇题为《对网购乱象不能“自认倒霉”》的文章称,由于缺少相关的维权知识和有效的投诉渠道,许多消费者遇到不良商家时只能自认倒霉。要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可以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电商监管;对电商平台来说,要把好入口,配合监管,承担“连带责任”;对消费者来说,要强化维权意识,珍视投诉权利,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因商品“小”“少”而不为。
文章观察到的网购乱象的确存在,分析原因也有一定道理,但就监管者、商家、消费者三方提出的具体建议,却并不容易落实。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商家承担责任,这都是必须做的事,算不得是建议。而要求消费者“珍视投诉权利”主动维权,也等于没说,因为他们“自认倒霉”不是由于不珍视自身权利,更不是由于商品“小”“少”,而是由于想“为”(维权)而不得。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一份关于消费维权的调查报告显示,当消费者权益受损时,除了找商家协商解决问题之外,只有大约25%的人会联系消协组织或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促进问题解决。而其余的人或选择提醒亲戚朋友别再上当,或上网吐槽,或干脆沉默。这些人之所以维权消极,主要是因为他们觉得维权渠道不畅,维权过程繁琐,成本高、效率低,很难达到预期。
“很难达到预期”说明消费者是有预期的,这也反映出消费者并不缺少维权意愿,也是珍视自身权利的。问题在于,多年来这种意愿常常无法达成,以至于逐渐萎缩下去。必须承认,我国目前的体制机制中一直存在一些缺陷,使得“维权渠道不畅”成为一种常态。就维权成本而言,尽管现行相关法律都有赔偿制度,也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索赔,但这些规定的实际执行效率却不高。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不少消费者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最终得到法院受理的却很少,而且受害者通过民事途径得到赔偿的案例也不多。这种现实必然会对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造成伤害。
有学者指出,我国在市场治理方面多年来一直沿用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监管时机及监管范围均可以自由掌控,而这种“自由”状态存在天然的缺陷——看上去政府监管部门什么都能管,什么都管了,却不一定都能管好。具体到打假治劣上,也只能是打、治一部分,并不能真正除掉隐患根源。“行政依赖、监管万能”模式之所以存在诸多缺陷,原因很简单:这种模式动力不足。而所谓动力,简言之就是利益。不法企业铤而走险制假售假,背后的支撑是利益,消费者作为受害者采取维权行动,也基于利益,只有监管部门是处在利益之外参与事件的。即使现在各监管部门开始实行问责追责,但毕竟这是间接的,有动力也是外在所施,监管恐难发于本心。
由此可见,治理包括网购乱象在内的市场环境问题,要收根治之效,最好的办法是让利益关系最直接的消费者主动积极地参与进来,让他们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让利益直接相关的违法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也是向“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处理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问题”这一原则的回归。只有给消费者足够的维权动力,让他们愿意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才能形成最有效、最经济的监管。违法者对付监管机构容易,对付千千万万潜在的消费者,就是成本高、收效低的难事了。因此,政府最该做的事就是完善相关立法,畅通维权渠道和民事索赔途径,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益。如果打通了这个环节,监管机构不用忙来忙去做太多工作,老百姓自己通过民事诉讼赔偿手段就能遏制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人民日报海外版近日刊发的一篇题为《对网购乱象不能“自认倒霉”》的文章称,由于缺少相关的维权知识和有效的投诉渠道,许多消费者遇到不良商家时只能自认倒霉。要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可以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电商监管;对电商平台来说,要把好入口,配合监管,承担“连带责任”;对消费者来说,要强化维权意识,珍视投诉权利,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因商品“小”“少”而不为。
文章观察到的网购乱象的确存在,分析原因也有一定道理,但就监管者、商家、消费者三方提出的具体建议,却并不容易落实。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商家承担责任,这都是必须做的事,算不得是建议。而要求消费者“珍视投诉权利”主动维权,也等于没说,因为他们“自认倒霉”不是由于不珍视自身权利,更不是由于商品“小”“少”,而是由于想“为”(维权)而不得。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一份关于消费维权的调查报告显示,当消费者权益受损时,除了找商家协商解决问题之外,只有大约25%的人会联系消协组织或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促进问题解决。而其余的人或选择提醒亲戚朋友别再上当,或上网吐槽,或干脆沉默。这些人之所以维权消极,主要是因为他们觉得维权渠道不畅,维权过程繁琐,成本高、效率低,很难达到预期。
“很难达到预期”说明消费者是有预期的,这也反映出消费者并不缺少维权意愿,也是珍视自身权利的。问题在于,多年来这种意愿常常无法达成,以至于逐渐萎缩下去。必须承认,我国目前的体制机制中一直存在一些缺陷,使得“维权渠道不畅”成为一种常态。就维权成本而言,尽管现行相关法律都有赔偿制度,也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索赔,但这些规定的实际执行效率却不高。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不少消费者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最终得到法院受理的却很少,而且受害者通过民事途径得到赔偿的案例也不多。这种现实必然会对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造成伤害。
有学者指出,我国在市场治理方面多年来一直沿用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监管时机及监管范围均可以自由掌控,而这种“自由”状态存在天然的缺陷——看上去政府监管部门什么都能管,什么都管了,却不一定都能管好。具体到打假治劣上,也只能是打、治一部分,并不能真正除掉隐患根源。“行政依赖、监管万能”模式之所以存在诸多缺陷,原因很简单:这种模式动力不足。而所谓动力,简言之就是利益。不法企业铤而走险制假售假,背后的支撑是利益,消费者作为受害者采取维权行动,也基于利益,只有监管部门是处在利益之外参与事件的。即使现在各监管部门开始实行问责追责,但毕竟这是间接的,有动力也是外在所施,监管恐难发于本心。
由此可见,治理包括网购乱象在内的市场环境问题,要收根治之效,最好的办法是让利益关系最直接的消费者主动积极地参与进来,让他们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让利益直接相关的违法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也是向“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处理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问题”这一原则的回归。只有给消费者足够的维权动力,让他们愿意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才能形成最有效、最经济的监管。违法者对付监管机构容易,对付千千万万潜在的消费者,就是成本高、收效低的难事了。因此,政府最该做的事就是完善相关立法,畅通维权渠道和民事索赔途径,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益。如果打通了这个环节,监管机构不用忙来忙去做太多工作,老百姓自己通过民事诉讼赔偿手段就能遏制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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