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的商业短信退订费,到底该谁出?
不少电商平台均有短信推送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并未明确短信退订费由谁承担。有法院认定,未约定的应由平台方承担短信退订费。不过,日前有平台更改用户协议,新增退订费由用户自行承担的条款。对此,律师表示,这属于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
商业广告短信退订费该由谁出?日前,某生鲜电商平台更改用户协议,新增一条:退订费由用户自行承担,引发关注。
去年10月,该平台在“退订费纠纷”中败诉。用户王女士因退订该平台的商业短信被收费,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用户协议中未约定退订费用谁负担,判决由平台方承担0.1元短信退订费。
律师认为,平台新增的这一条款内容加重了用户负担,应属无效格式条款。同时,权益的维护不能指望每一个普通消费者去提起诉讼,监管部门要主动担起监管职责。
消费者被收退订费起诉平台
2019年5月,王女士下载、注册了某生鲜平台的APP。2019年11月,该平台每日先后3次向王女士发送了商业广告短信。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回复“N”进行退订,但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短信费用0.1元。
2020年3月,王女士将该平台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台方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条款无效,并应承担短信退订费0.1元。
对此,法院认为,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有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条款,该条款内容本身未免除平台责任、加重平台用户责任、排除平台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应属有效。
同时,法院指出,该平台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中,均未对短信退订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王女士发送退订短信,是行使拒绝接收短信的权利而非履行义务。因此,退订费用应由平台方负担。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平台方赔偿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
民法典对霸王条款作出规制
1月11日,记者在该平台APP用户协议中看到,“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用黑体字写明:如果用户不想接收商业推广信息,有权办理退阅或设置拒绝接收消息。该条款新增内容“如用户选择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办理退阅,请自行承担相应电信资费”。该协议于2020年12月4日生效。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表示,修改后的条款加重了用户负担,排除了平台的责任,应属无效的格式合同,退订费应由平台方承担。
“此前法院认定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条款有效,是基于互联网用户的广泛性和差异性,也符合互联网用户对信息接收的容忍度。”熊超说,“但更改后的条款让用户承担短信退订费,并且‘捆绑式’写入协议,违背了公平原则。”
“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爱东也持相同观点。他指出,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这其实是民法典对消费者权利设置的双重保护。”张爱东进一步解释,“如果平台未尽到提示义务,消费者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便平台进行了提示,但条款内容免除平台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条款无效。”
1角钱官司背后的维权困境
“原来退订短信还要自己花钱?之前都不知道。”王女士打赢1角钱退订费官司后,许多网友发出这样的感慨。
记者发现,目前多个电商平台均有短信推送商业广告的形式,也给出了例如回复字母这种退订的方式,但并未明确短信退订费由谁承担。
除了退订费该谁出,还有诸多退订“套路”和谜团困扰着消费者。比如,退订了依然能收到短信。此前有媒体报道,成都市民阿琳(化名)在收到推销短信后,回复“T”退订。没想到推销短信不仅没有被终止,推送频率反而从以前的10天左右一次,提高到3天左右一次。
还有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被推送”。有网友吐槽:“有的推送短信的商家,自己根本没听说过。”还有不少网友反映,在电商平台买过一次东西后似乎就默认开通了推送。“店家会发来促销短信,但事先并没有得到我的授权。”
在张爱东看来,无论是“被推送”还是“被收退订费”,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都远远大于商家的侵权成本。
“在我们生活中,这类‘小成本、大规模’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有多少消费者会去较真儿打官司?”张爱东说,“即便有人站出来维权了,商家大不了对这起个案进行赔付。对那些没提起诉讼的消费者来说,他们的权益并不能得到维护,而商家的侵权成本太低。”
“应该感谢像王女士这样较真儿的消费者,引发大家对权益的重视。但权益的维护不能指望每一个普通消费者去提起诉讼,司法只是一种事后救济。”熊超指出,“首先商家须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监管部门也要主动担起职责;最后,电信运营商也应在社会公益和商家利益间做好权衡。”(工人日报 卢越)
不少电商平台均有短信推送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并未明确短信退订费由谁承担。有法院认定,未约定的应由平台方承担短信退订费。不过,日前有平台更改用户协议,新增退订费由用户自行承担的条款。对此,律师表示,这属于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
商业广告短信退订费该由谁出?日前,某生鲜电商平台更改用户协议,新增一条:退订费由用户自行承担,引发关注。
去年10月,该平台在“退订费纠纷”中败诉。用户王女士因退订该平台的商业短信被收费,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用户协议中未约定退订费用谁负担,判决由平台方承担0.1元短信退订费。
律师认为,平台新增的这一条款内容加重了用户负担,应属无效格式条款。同时,权益的维护不能指望每一个普通消费者去提起诉讼,监管部门要主动担起监管职责。
消费者被收退订费起诉平台
2019年5月,王女士下载、注册了某生鲜平台的APP。2019年11月,该平台每日先后3次向王女士发送了商业广告短信。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回复“N”进行退订,但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短信费用0.1元。
2020年3月,王女士将该平台诉至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台方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条款无效,并应承担短信退订费0.1元。
对此,法院认为,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有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条款,该条款内容本身未免除平台责任、加重平台用户责任、排除平台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应属有效。
同时,法院指出,该平台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中,均未对短信退订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王女士发送退订短信,是行使拒绝接收短信的权利而非履行义务。因此,退订费用应由平台方负担。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平台方赔偿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
民法典对霸王条款作出规制
1月11日,记者在该平台APP用户协议中看到,“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用黑体字写明:如果用户不想接收商业推广信息,有权办理退阅或设置拒绝接收消息。该条款新增内容“如用户选择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办理退阅,请自行承担相应电信资费”。该协议于2020年12月4日生效。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表示,修改后的条款加重了用户负担,排除了平台的责任,应属无效的格式合同,退订费应由平台方承担。
“此前法院认定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条款有效,是基于互联网用户的广泛性和差异性,也符合互联网用户对信息接收的容忍度。”熊超说,“但更改后的条款让用户承担短信退订费,并且‘捆绑式’写入协议,违背了公平原则。”
“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爱东也持相同观点。他指出,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这其实是民法典对消费者权利设置的双重保护。”张爱东进一步解释,“如果平台未尽到提示义务,消费者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便平台进行了提示,但条款内容免除平台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条款无效。”
1角钱官司背后的维权困境
“原来退订短信还要自己花钱?之前都不知道。”王女士打赢1角钱退订费官司后,许多网友发出这样的感慨。
记者发现,目前多个电商平台均有短信推送商业广告的形式,也给出了例如回复字母这种退订的方式,但并未明确短信退订费由谁承担。
除了退订费该谁出,还有诸多退订“套路”和谜团困扰着消费者。比如,退订了依然能收到短信。此前有媒体报道,成都市民阿琳(化名)在收到推销短信后,回复“T”退订。没想到推销短信不仅没有被终止,推送频率反而从以前的10天左右一次,提高到3天左右一次。
还有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被推送”。有网友吐槽:“有的推送短信的商家,自己根本没听说过。”还有不少网友反映,在电商平台买过一次东西后似乎就默认开通了推送。“店家会发来促销短信,但事先并没有得到我的授权。”
在张爱东看来,无论是“被推送”还是“被收退订费”,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都远远大于商家的侵权成本。
“在我们生活中,这类‘小成本、大规模’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有多少消费者会去较真儿打官司?”张爱东说,“即便有人站出来维权了,商家大不了对这起个案进行赔付。对那些没提起诉讼的消费者来说,他们的权益并不能得到维护,而商家的侵权成本太低。”
“应该感谢像王女士这样较真儿的消费者,引发大家对权益的重视。但权益的维护不能指望每一个普通消费者去提起诉讼,司法只是一种事后救济。”熊超指出,“首先商家须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监管部门也要主动担起职责;最后,电信运营商也应在社会公益和商家利益间做好权衡。”(工人日报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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