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新规 清洁能源汽车免环检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新购的清洁能源汽车和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
据了解,目前辽宁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近700万辆,且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由机动车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到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1/3,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老工业基地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早在12年前,该省出台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但随着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防治工作的需要。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环保定期检验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由省环保部门结合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或者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新购的清洁能源汽车和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机动车经检验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新购的清洁能源汽车和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
据了解,目前辽宁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近700万辆,且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由机动车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到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1/3,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老工业基地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早在12年前,该省出台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但随着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防治工作的需要。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环保定期检验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由省环保部门结合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或者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新购的清洁能源汽车和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机动车经检验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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