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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仍可享受“三包”权利

2016年03月01日 14:55 信息来源:http://jsgs.jschina.com.cn/system/2016/03/01/027992023.shtml

无锡市王女士在经过某电器店时,听到商场用广播在宣传“大甩卖,全场电器6折大甩卖”。王女士禁不住诱惑进入店中,在众多家电中选中了一款热水器,标签注明原价500元,现价300元。将热水器搬回家后,王女士发现这款热水器根本不能烧开水,水温最高只能到90度,王女士随即返回该电器店,要求售货员退货。谁知售货员冷冷地拒绝了她的要求,理由是打折的电器不在“三包”范围内,不能退货。

本案涉及“三包”产品的范围问题,即低价出售的产品受不受“三包”条款的保护。受理该起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必须明确一点,经营者低价出售商品,虽然目的很多,有的是为了清仓、有的是为了吸引顾客,但本质仍然是属于一种营利行为。商家出售商品,价格的下降不能成为其质量下降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推脱应尽义务的理由。王女士虽然以较低价格购买了一台热水器,但电器店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责任,仍然要对出售的家电承担质量保证义务。经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最终,电器店为王女士办理了退货手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及有效期限等保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因退货、更换、修理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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